2021年,英国法院一直忙于处理各种有趣而重要的海事案件,北英保赔协会FD&D顾问Jim Leighton总结并分享了十大值得关注的英国法院判决:
1.The Alexandra 1 and Ever Smart [2021] UKSC 6
摘要:当一艘航行于狭水道准备出港的船舶与一艘仅仅是准备进入狭水道的船舶存在碰撞危险时,“交叉相遇”条款并不自然而然的被“狭水道”条款所取代,只有船舶进入狭水道的出入口是为了进入狭水道,并且属于正在进入狭水道的状态,调整航向后准备在航道内靠右侧航行,“交叉相遇”条款才会被取代。
参考:由“EVER SMART”与“ALEXANDRA 1”碰撞案谈英国最高法院对“避碰规则”的最新解读
资料来源: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The New Hydra [2021] EWHC 566 (Comm)
摘要:定期租船合同下,租金计算方式是“以波罗的海交易所公布的4条波罗的海海岬型船定期租船航线在过去15天的平均值为基础,加成4%的吨位调整” (波罗的海交易所是以17.2万吨的船为海岬型基准船,而涉案船舶的吨位为17.9258万吨)。在租船期间,由于波罗的海交易所将海岬型基准船的吨位由原来的17.2万吨增加到18万吨,几乎和涉案船舶一样大。涉案租金条款应解释为包含一项默示条款,即吨位调整应根据基准船的变化进行合理修订以使之合理,而非固定于4%。
参考:20210608仲裁早新闻:国法院对租船合同中的租金条款进行解释(英国案例)
资料来源:临时仲裁ADA
3.The Mookda Naree [2021] EWHC 558 (Comm)
摘要:Mookda Naree轮因她的下下租船人与非本船载运货物的收货人就另一艘船上提单项下的货物短量纠纷而被扣押。head Charter还特别规定了第86条:在西非贸易中,如果船舶因为货物索赔被扣,租船人有义务出具保函解除扣押并维系租约的正常履行。但是sub-Charter、sub-sub Charter中却没有这个条款。然而,租约中第47条规定,船舶一旦经过法律程序被扣押,就会停租,直到船舶被释放;除非扣押是因为租船人和/或下租船人和/或他们的雇员和代理的行为、不作为或过错造成的。由于转租人未能及时处理或确保与之相关的第三方货物索赔而导致她被扣押情况下不能停租。
参考:【案例解析】何为下租船人的不作为——以英国高院The “Mookda Naree”案为例
资料来源: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4.The Smart [2021] EWHC 1157 (Comm)
摘要:一个得到北英保赔协会支持的成功诉讼案例--租船合同或提单中没有默示条款限制船东指示其提单项下的运费应直接支付给船东的权利,但有义务向租船人说明任何盈余。
参考:20210701仲裁早新闻:法院基于不存在仲裁庭所认定的默示条款部分撤销裁决(英国案例)
资料来源:临时仲裁ADA
5.The Nounou [2021] EWCA Civ 718
摘要:当标准格式文件中的一个条款被纳入主合同时,并不仅仅是对主合同中的一个条款进行限定或补充,而是剥夺了它的所有实际效果,并使合同内容有了根本的变化。这两个条款不能公平合理地放在一起理解,当其有冲突时,以主合同条款为准。
资料来源:郑老师的英国法课堂
6.The Maria [2021] EWHC 2565 (Comm)
摘要:根据Shellvoy 6格式第15(3)条的时效限制规定:卸货后30个日历日为滞期索赔通知时效,应使用卸货地的当地时间来确定货物的最终卸货日期。
参考:滞期费索赔 时效条款 卸货完成时间的确定--最新 The Maria案
资料来源:航运佬
7.The CMA CGM Libra [2021] UKSC 51
摘要:如果船东或船长没有在航行前和航行开始时通过使用合理的技巧和谨慎态度的准备航行计划,航行计划存在缺陷会导致船舶不适航。
参考:适航义务最新英国判例分析---The CMA CGM LIBRA
资料来源:汇盛法讯
8.The Eternal Bliss [2021] EWCA Civ 1712
摘要:滞期费是在单独违反租船合同的情况下,承租人未能在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卸货的唯一救济。
参考:【中远保险经纪】案例分享:“Eternal Bliss”案件上诉判决阐明滞期费含义
资料来源:中远保险经纪
9.The Polar [2021] EWCA Civ 1828
摘要:尽管所涉案件是由已投保的风险所造成,而承租人已为船东利益支付了保费,因此无需分摊共同海损。但是并入航次租船合同的提单不排除提单持有人对共同海损分摊的责任。
参考:【中远保险经纪】“Polar”案件-关于租家支付特战险/海盗赎金险保费能否免除共损分摊责任的解读
资料来源:中远保险经纪
10.The Stema Barge II [2021] EWCA Civ 1880
摘要:Stema UK的雇员只负责监测天气和操作驳船的机器,该驳船在风暴中走锚,从而造成了损害,Stema UK无权根据其在《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第1条第2款中作为的驳船经营人主张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这是因为Stema UK提供雇员并不涉及对驳船的管理或控制因素,也不是船东应负责的人的行为。
参考:【案例解读】如何理解船舶“manager”和“operator”的内涵?
资料来源:中国船东互保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