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碰规则全称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于1972年10月20日在伦敦通过,于1977年7月15日生效。
海上避碰规则是防止船舶发生碰撞事故、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国际海事法规。本规则更新和替代了《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避碰规则》附件,为减少船舶之间的碰撞发挥了重大作用,同时也为碰撞事故后划分双方民事赔偿责任提供法律依据。我国于1980年1月7日,正式加入这个规则,由于本规则引入“默认接受程序”,我国对各修正案均未表异议,故我国完全受本规则的约束。
《避碰规则》实施后又经历了多次修正:
1981年11月对规则适用范围以及号灯号型的规定做了适当的修改,该修正案于1983年6月1日生效。
1987年11月对规则第十条分道通航制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捕鱼船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船舶要求,该修正案于1988年11月19日正式生效。
1989年10月对规则第十条进行了修改,内容涉及沿岸通航带,该修正案于1994年4月19日正式生效。
1993年11月规则第二十六条渔船以及4个附录进行了修改,内容涉及号灯位置,该修正案于1995年11月4日生效。
2001年11月29日, IMO通过第A.910(22)号决议,再次对规则进行了修正,内容涉及总则、驾驶和航行规则、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以及附录,该修正案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2007年11月29日,IMO通过A.1004(25)号决议,对规则附录4遇险信号进行了修改,该修正案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
2013年12月4日,IMO通过了A.1085(28)号决议,在规则现有的E部分(免除)之后,新增了F部分(对符合本公约规定的验证)。
为配合1972避碰规则的实施,我国于1992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适用于我国内河通航水域的航行法规,与1972避碰规则一起,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碰撞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