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货物及压载系统-化学品船。
本章仅适用装运散装危险性化学品并持有适载证书或装运有毒液体物质并持有国际防止污染证书之船舶.若船舶被核定为化学品船但有时装运附录壹所规范之货品, 不论在检查期间船上载运何种货品, 均应依照化学船之规定从事检查.若船上各种记录显示船舶仅装运油货则以油船之规定从事检查. 必须了解 IBC Codes 仅适用其龙骨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之船舶,除BCH 第1.7.3项(a)至(f)款之规定外. BCH Codes 适用于1972年4月12日或以后安装龙骨或建造至类似阶段之船舶. 也适用于这个日期以前建造完成之船舶, 2007年1月1日生效, MARPOL修订版附录贰中重新归纳化学品为 X, Y或 Z 及其他物质(OS)等四种. 化学品之污染危险及装运规定均经过重新评估. X, Y, 及 Z 类化学品装运之规定已经明定于 IBC 第十七章之中, Z 类化学品也与 OS (其他物质) 类化学品同列在IBC 第十八章之中, 程序与配置手册(P & A MANUAL)中有关装运 X, Y, Z 类化学品装运之内容亦得于2007年1月1日以前重新审核.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二号通告于每年十二月发行刊载液体物质之临时分类, 现行的通告是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贰/第二十二通告, 在正常情况之下 IBC 第十七章及第十八章要优先于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二号通告之一号清单, 但也有例外情况, 附录壹之一号列表中记载为”纯正及技术纯正之产品”适用于所有国家且永无过期之日, 可以取代 IBC Codes 之规定.
有关货物安全装卸之政策声明书及指示与程序.最大装货速率及排气容量之数据. 必须张贴于货控室.货控室内张贴清楚易懂且最新之货物装卸管路图, 惰气系统及货舱通气系统图。船舶许可装载之货物清单附加于国际适载证书内. 但并不规定必须附加于程序及配置手册(P & A MANUAL)内.船舶装运适载证书中或有毒液体物质证书中所列之化学品务必备有货物记录簿. 记录簿内必须适时正确记载有关货物装卸, 洗舱, 通风作业等事项.洗舱作业是化学船最危险的作业项目之一, 故船上必须备有内容广泛的洗舱指导准则.多数化学船营运人自行发展广泛且适用于本身之洗舱指导准则且这些指导准则必须再复审. 若无, 船上必须备有一本业界公认且专业之相关刊物,为确认船上使用之货舱清洗剂是经国际海事组织所认可, 船舶必须备有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贰/第十二号通告, 若货舱清洗剂不在其清单所列之内, 使用过后的货舱清洗用水务必排岸处理.船长必须备有船舶货物装载及稳度数据手册. 此手册必须包括船舶营运特性及空载状况之详细数据, 以提供评估其他装载情况及船舶残存浮力之概况. 除此之外, 此手册必须有足够的数据能使船长在符合安全与适航的情况下装载货物及操作船舶.对当前装载之货品是否有船舶稳度及应力之计算数据,货物装载计划内容是否包含船舶稳度及应力资料, 当值船副是否皆了解其限制,检查官应判定在货物装卸前, 船上已经备有有关开始装卸货, 装卸货期间及装卸货完成等各阶段之船舶稳度及应力之预算数据. 在货物装卸之过程中, 应对船舶之稳度及应力全程定期监控, 以期所有情况均能在船舶设计之限制内.是否备有船舶损坏稳度指导准则, 船舶假设损坏稳度已在 IBC Code 第二点五章中所所论述, 船舶稳度手册中必须包含有关船舶残存浮力之数据. 确认操作手册列表中所列之程序书是否张贴且熟练(参照第八点九项). 若无, 应记入观察缺失.船长是否了解船舶损坏稳度 (Damage stability)手册内所述之最差情况,船舶完整稳度之问题是否存在,宽度较宽之船舶因自由液面效应而减损其稳度完整性. 虽然此类船舶依然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对于船舶满载或空载时稳度完整性之要求标准, 但在货物装卸或在压载/排载压舱水之作业过程期间, 多数货舱或水舱未满之情况下可能产生船舶不稳定状态. 船舶吃水差及稳度手册通常只处理到港及离港之船舶状态, 船舶营运人可能没有注意到在货物装卸期间可能有船舶稳度欠佳之问题存在.若是船舶设计有较宽的货舱宽度并有U型压载舱, 或是设有双重底压载水舱但无设计船舯线水密分隔舱壁, 检查官务必要求大副使用船籍社所核定的装载计算计算机计算出在最坏的稳度完整性情况之下, 证明其依然符合国际海事组织之规定标准.若无备有适当的装卸货计算仪器或无适当的说明书, 除非能满意证明船舶维持固有之完整稳度, 本题应回答”无”检查官应确认所有船副均明白熟悉操作上之限制, 当船舶稳度情况不佳或有疑虑时所应采取措施之说明应明显张贴. 若发现船副熟悉程度不佳或其他相关事项时, 应记下”无”以响应并列入观察缺失项目.若针对可能存在的船舶稳度问题已经采取明确措施, 应记入观察缺失项目.船籍社规定船长超过65公尺以上之船舶必须备有内容包括有关在静止水域中船舶弯矩及剪力容许度限制之装载手册; 若可行时, 其有关静止水域中之弯矩及剪力计算结果, 应包括因扭力, 侧面负荷及结构上之局部负载等之限制(各层甲板, 双重底舱, 等等.) 船籍社规定长度超过100公尺以上之船舶必须备有经过核定之装卸货计算仪器机并备有其被核定之操作说明书, 装卸货计算器应具备有在任何装卸货物或压舱水压/卸除情况下有关剪力及弯矩之计算能力, 并能详细显示各种数据读数及指出其容许范围. 货物及压载水分怖情况变化不大之船舶及定期班船或固定营运模式之船舶可以豁免此项规定.在船籍社标准处理过程下所核定之装卸货计算器, 其认可之证书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海事安全委员会第1221号通告指出其被认可之装卸货计算器证书本身并不影响该产品被接受并安装于船上之有效期限, 且在相关认可证书之有效期限内所制造出之产品不须要因其证书之有效期限过期而更新或置换.记录显示装卸货计算器之精确度经定期测试.在年度检验或特别检验时, 装卸货计算仪器必须测试其精确度及确认备有经核定之装卸货准则数据. 在检查官之面前使用船籍社核定之数据执行年检测试. 船上应定期测试及记录. 测试时必须在装卸货仪器内输入各货舱或水舱之实际数据并检验其结果. 如果只是简单的从装卸货仪器内取出已经储存的测试情况与正式情况比对是无法被接受的.纵向应力和弯矩全程维持在设计限制范围内,货舱及压载水舱应避免液体冲击效应(Slosh)或维持其在重量限制范围内。除那些经常使用之最大比重外, 重要限制项目应记录于其他备注内, 若是所装载之货品并不在适载证书所列之清单内, 必须经有关当局之授权或其代理人允许该货品之载运, 在此情况下务必参考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贰/第十二号通告之内容.船副必须了解下列各项基本知识船上作业及货物操作;密闭式装货, 卸货及取样;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附录二之内容包括货物分类 X, Y, Z, 及 OS之含意;适用之 IBC 及 BCH 法规内容; 有关暴露在危险性货品过后, 使用药物治疗之规定; 包括在适当情况下解毒剂之使用;当拟装载不熟悉之货品前时,应事先审查相关之安全事项及其操作程序。各种化学货品之装运, 应审查其装运规定以确保规定之货品安全装运数据都包含在货物装载计划内, 审查时应参考下列各项:IBC法规第十七章;适用时,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贰/第十二号通告;适载证书;程序及配置手册;货品安全数据单.应备有货品相容表.准备货物装载计划时使用,美国海岸防卫队刊载之货品兼容表务必参考其附录壹(b)款, “货品危险反应之相容表”之规定制作货物装卸操作计划, 包含货物装卸及压载水泵进或泵出之详细顺序。货物装卸操作计划应含盖所有的操作阶段如下:每一批货品品名及其数量;货品比重, 温度及其它相关特性;货品装载分怖图, 使用之货管及货泵;装卸及最大容许工作压力;货品污染分类;货品之可燃性及有毒性(包括解毒剂);火灾防护包括灭火剂;货品之混合性;操作之临界阶段;注意装卸速率改变;通气之规定;船舶之稳度及应力资料;吃水及吃水差;压载水之操作;紧急停止货物操作之程序;溢货时所应采取之行动;防护装备之规定; 及特种货品之危险性.当有规定或适用时, 得: 抑制剂之规定;惰化及垫舱;货品之黏度;货品之融点;冷却货舱涂料,物质之兼容性;针对静电之注意事项;清洁货管系统;船底余隙之限制;Bunkering; and 添加燃油; 及特种作业之特别预防措施.船副于货物装卸操作计划上签名并应了解其内容.在装卸货作业开始之前, 装卸货操作计划应即完成, 经当值船副核对签认并经船长之查验, 该计划应包含广泛而详尽之货物作业内容且明了易懂. 工作记录时间表必须包括详细的主要作业项目诸如: 开始装卸货, 停止装卸货及压载水之开始压/卸除或停止压/卸除及其作业之相关舱位., 在第十七章 ”o”栏中所列之特定货品, 依其货品之化学结构性质及于一定之温度条件下, 暴露于空气中或接触到催化剂时, 得添加抑制剂.具有聚合性, 分解性, 氧化性或其他化学变化之货品, 可采用少量的化学添加物或控制货舱环境情况以缓和前述之倾向. (IBC 15.13.1)航程中应全程详加照料并确定提供充足之保护措施以避免产生有害性之化学变化. 船舶装载此类货品时, 船上应保留制造商所提供相关之抑制剂证书, 详细如下:使用抑制剂的品名及数量;抑制剂是否为依氧性;抑制剂添加日期及其有效期限;任何温度之限制而减短抑制剂的生命周期; 及当船舶之航期超过抑制剂之有效生命周期时所应采取之行动. (IBC 15.13.3)当不相容之货品在污油舱(SLOP TANKS)内或船舯滴货盘(DRIP TRAYS)内混合时可能产生的危险是否列入考虑,装卸货操作计划应注明当所装卸之货品性质不兼容时, 应小心谨慎避免混合.船副必须接受有关装运之货品发生泄漏、满溢或火灾时之紧急处理程序及基本急救方法之训练(参考 IBC 16.3.3).上述程序必须包含解毒剂之使用. 船岸间建立适当的口头联络方式。
洗舱作业前其洗舱计划拟定妥当,适当的计划洗舱作业是成功装运化学品的关键且可避免货舱被拒绝装货, 货品被污染及偶发事件, 其中二种最重要的准据是前装货品与拟装货品, 这二种因素决定货舱清洗至预装货品所要求程度. 拟定洗舱计划应考虑洗舱方法并确认残留于货物装卸系统各部中之前装货品应完全洗净清除, 包括货舱舱壁, 货泵, 围堰舱及排气设备, 收舱系统, 货管及通气管路, 货管及压力/真空阀, 量货管, 短管及死角等等. 洗舱计划应详细叙述从洗舱前至最后阶段之所有步骤如下:所欲清洗货舱之舱内情况及是否存在有毒性或可燃性气体, 或是否可能处于缺氧之情况;任何有关货舱内情况所应采取之预防措施;洗舱方法如: 以洗舱机冲洗, 循环清洗, 淡水清洗, 蒸舱, 通风除气或干舱;洗舱媒介诸如: 海水, 淡水, 经过处理或除去矿物质之水或化学溶剂;若有任何清洁剂用于洗舱, 清洁剂之浓度及是否以喷射方式循环洗舱, 局部清洗或以人工擦拭;;维持规定之洗舱水温度;清洗时间之规定;污水处理之规定;必要时, 舱壁测试之规定;任何有关之附加说明, 包括防护装备之规定; 及紧急情况下所应采取之行动.了解在挥发性或有毒性货品卸除后, 货舱清洗时之危险性,装载有毒性货品之货舱清洗过后, 进入时应特别注意” 进入密闭舱间许可”之签发.装设深水泵之深间/围堰舱经常充分换气,不锈钢货舱是否经过钝化及酸洗之处理.钝化及酸洗是在不锈钢货舱舱壁涂上酸性物质之处理方式以形成一层连续性的钝性氧化铬保护薄膜. 故不锈钢舱壁表面应使用氯化钯定期试验以确保其钝性保护薄膜之完整.钝化可消除不锈钢舱壁表层污染. 最通用的处理剂是硝酸溶剂, 然而必须针对特定性质的货品慎选适当酸化处理剂.酸洗可清除舱壁表层之污垢及氧化锈斑, 这些通常是由电焊或其他热处理作业所引起的, 藉由涂上一层消硝酸或氟氢酸, 及其他专门之涂层以恢复氧化铬保护薄膜.无论如何, 钝化或酸洗作业完成后, 残留于舱内之氟氢酸必须彻底清除, 否则会引发舱璧凹蚀现象. 在货舱舱壁上取样从事化验测试有许多种类, 包括氯离子, 染色, 化学性氧气需求, 甲醇, 非挥发性物质, 高锰酸钾, 时间及与水混合性等等之测试. 若有规定时, 其程序必须包含防护装备之使用.货物样品间适当设置在货舱区内并维持良好状态货物样品必须存放在船上设置于货舱区段之货物样品间内, 除此之外, 货物样品间若设置于船上其他区段必须经过有关当局之认可(IBC 16.5.1).. 若货物样品间存放可燃性液体, 必须遵守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之规定安装灭火设备.货物样品间有适当结构以避免破坏存放空间应有:设置存放格间以防止航行时货物样品移动;样品间之建造材料应能完全抵抗将要存放之货物样品; 及应装设适当之通风设备(IBC 16.5.2)相互间会产生化学反应的货物样品不可彼此存放过于接近(IBC 16.5.3) (IBC 16.5.4)货物样品之保留期间不可超过其必要之期限(IBC 16.5.4) 货物样品间室充分通风并不规定得装设机械式通风设备.货物操作及监控仪器:货泵, 压载泵, 收舱泵, 抽射泵及其相关装备, 控制系统是运作正常且有证据显示定期执行测试货泵及压载泵之轴承, 外壳及其轴封函盖温度监控传感器运作正常且有证据显示定期执行测试本项规定装设警报器. 但并无规定装设温度显示设备或货泵轴承运转高温跳脱设备及冷却设备. 货物管路, 货舱通气管路及惰气管路完好正常且有证据显示定期执行测试本项包括管路接头之螺杆螺帽及其法兰盘之锈蚀情况.货泵紧急停止系统运作正常且有证据显示定期执行测试若有装设货泵之警报及跳脱设备, 液位警报等, 必须执行定期测试以确认其功能正常, 此类测试应详加记录.所有货管系统及压载水系统之阀门运作正常且有证据显示定期执行测试所有货物装卸系统之液位计, 密闭式液位测量孔及液位测量尺运作正常且有证据显示定期执行测试所有货物装卸系统之遥控设备, 温度及压力传感器及仪表运作正常且有证据显示定期执行测试货舱之高位警报及满溢警报运作正常且有证据显示定期执行测试若货舱无装设高位警报且其货舱满溢警报并非独立系统, 必须记载之. 货舱必须装设视觉及音响高位警报, 俾能指出货舱之液位已经接近正常满舱情况(IBC 15.19.6).高位警报系统应与满溢控制系统分别装设且独立于液位测量系统之外(本项列于IBC 13.1清单之中) (IBC 15.19.5)货舱满溢控制系统功能如下:当货舱在正常装货程序下其液位无法停止而超过正常满舱情况下作动之;向船上操作人员发出视觉及音响警报; 及向岸方发出经协议过的信号继而停止岸上货泵或关闭岸上货阀或船岸双方之货阀. 在有赖于操作者之人力介入之情况下, 此信号如同指示停止货泵及关闭货阀, 若是船上使用自动关闭货阀设备必须获得有关行政机关或港口国当局之特别许可(IBC 15.19.7)注释: 高位警报系统在装货及卸货作业操作时均应运作正常.所有货物管路, 放残管路及短接管路均有装设阀门并盖上且保持良好状态所有货管之放残装置装设在适当的位置以避免放残后仍有残存液体滞留于管路系统内货管系统每年执行测试,货管系统至少每年应以其核定工作压力之一点五倍进行测试并在其上标示测试日期及测试压力. 货舱高位警报与满溢警报及液位测量仪系统分开且独立装设所有货舱必须装设具有视觉及音响的高位警报系统俾能指出当货舱液位已经接近正常满舱情况(IBC 15.19.6). 高位警报系统应独立装设并有别于满溢警报系统且装设独立之仪表装置(这些已经表列于ibc 13.1中). (IBC 15.19.5) 高位警报系统规定在15.19.6及第十七章”o”栏中, 满溢警报系统之规定则在15.19.7项中明示 .装卸货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校准并记录之, 特别是货舱温度计及压力表, 执行校准之时间间隔最好不要超过三十个月.上述设备校准之执行在船舶营运其间非常困难, 通常都是在修船期间进行, 然而, 比较现场及遥控温度之读数可提供有效之相互对照数据.惰气系统及/或储存柜及与其相连接之管线情况良好货舱加热系统之一般情况良好液位量测、取样设备及密闭式操作/作业:若装设有密闭式液位测量管装置, 应经合格之检查机构校准并发证。注释: 若是通过经翻修后之密闭式液位测量管量舱以计算货量时, 其用于液位修正, 吃水差修正及倾侧差修正之数据必须经过有关机构之检验核对. 若是密闭式液位测量管装置经翻新改进后. 其校准证书应由合格之船籍社或货物系统检验公司核发.若未装置固定式货舱液位测量系统,有足够数量之便携式液位测量尺可供从事装卸货作业之各货舱同时使用若装有固定式货舱液位测量系统但其精确度不可靠而使用便携式液位测量尺及密闭式液位测量管装置作为主要的货舱液位测量方式, 应将事实记入观察缺失, 可供使用之液位测量尺数量亦应记录. N便携式液位测量尺必须依照制造商之建议方式校准, 每一部手携式液位测量尺应执有其专用之校准证书.. 其构造上有”限制”之便携式液位测量尺, 应依照 IBC第十七张”j”栏之规定, 不可使用于测量有密闭式作业规定之货舱液位.船上必须另外有二部便携式液位测量尺以兹备用.船舶可在密闭方式下从事挥发性或有毒性货品之装卸作业, 包括液位测量及汲取样品开放式及限制式之液位测量仅于下列情况下允许进行:法规所允许之开放式通气; 或(IBC 13.1.3) 在液位测量前已经释放货舱内之压力. (IBC 13.1.3) 装设有惰气系统之油化船均得装设密闭式液位测量系统. 注释: 在IBC第十七章”j”栏中规定化学船必须全程从事密闭式装卸货作业, 在此情况下, 液位测量尺仅允许在保证货舱完全气密之情况下使用, 核定用于限制式作业方式之液位计不得使用. 以密杯方式测试其闪点低于摄氏60度以下之挥发性石化产品. 若是装卸时之货温低于其闪点十度以内, 应认定有挥发性存在. 因此闪点于摄氏80度之货品在其货温70摄氏度以上从事货物作业时, 亦得认定有挥发性存在.
船舶在检查进行中从事装卸挥发性或有毒性货品时,遵守密闭式装卸作业之方式所有舱口盖,洗舱孔,窥视孔等维持气密及水密状态通风装置:货舱透气系统维持良好状态注释: 所有货舱之压力/真空阀, 主透气桅, 透气烟囱, 货气回收管路, 真空吸入阀及防焰网都必须检视评估. 货舱透气系统作动正常是否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之规定;特别说明:码头与船上连接回收废气管vapour collection systems,在此情况下高压警报设定在90%。如果没有连接回收废气管vapour collection systems;货舱无论惰化或无惰化;高压警报设定在110%以上。船籍社可能接受其无遵守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设置”第二座透气设备”之规定在此情况下本项应回答”无”. 对该系统装备之完整记述应列入观察缺失以供可否被接受之评估依据.控制货舱透气系统应包括第一及第二透气设备, 于其中有一座透气设备有故障之情况下仍然可供货舱完全透气以避免舱内压力过高或过低. 或以第二种方式由包括一组装设在货控室之监控系统及装设在每个货舱之压力传感器组成代替, 此监控系统亦得加装由侦测所得之货舱压力过高或过低而启动之警报器. V 装设有货气回收系统之船舶亦得装设一压力感应装置以感应主货气回收管内之压力: 船上是否将压力指示器装设在货控室内; 及高压及低压警报器之功能如下: 视觉及音响警报器是否装设在货控室内;高压警报启动点设定于不超过百分之九十之货舱压力释放阀所设定之最低释放压力; 及低压警报启动点之设定, 在惰化情况下之货舱应设定在不低于四英吋的水位标准规格(0.144 psig), 或是, 在无惰化情况下之货舱应设定在其真空释放阀最低吸入压力之设定点. (CFR 46 39.20-13)注释: 惰化情况下之船舶, 若装设有压力传感器作为第二保护装置,, 其警报启动点应设定在大于货舱压力到达正常启动压力释放阀设定压力的百分之十. 至于低压警报启动点之设定, 货舱内压力不得降至零以下, 故其启动负压警报之压力应设定在零以上.在货舱非惰化情况下之船舶, 若装设有压力传感器, 其高压警报之启动点应设定大于货舱正常启动压力释放阀设定压力的百分之十, 低压警报启动点得设定在低于真空吸入阀正常启动点设定压力的百分之十在任何情况下, 务必提供有关货舱第二吸透气装置之记述, 特别是各舱之透气装置或压力/真空感应系统在惰气主进口阀/透气总管关闭之情况下能有效运用, 当装设有电子式之压力/真空传感器时, 应验明并记录所有警报都被设定正确数植或其他特定数植.压力/真空阀作动正常,例行检查及清洁应包含在定期保养计划内并维持适当纪录高速喷射圆锥型盖及其活动盖板不可以手动顶开, 特别是在装货期间. 确认压力/真空阀保持紧密且状况良好.高速排气喷口并无防焰网之装置, 仅依赖货舱内压力升高至预先设定的数植而正确作动并开启此阀, 造成一股速率最少有每秒三十公尺之排气而形成阻止火焰循此信道进入货舱之保护装置, 预估火焰速率仅有每秒七点五公尺. 结合安全且不妨碍其正常运作加上货舱透气装置适当设计之情况下, 可要求以手动顶开压力/真空阀以证明其作动情况令人满意, 船/岸安全检查表第三十一项规定每次在货物装卸作业开始之前必须检查压力/真空阀是否可以自由作动.
所有防火网装置容易接近且可取出, 状况良好, 例行检查及清洁应包含在定期保养计划内并维持适当纪录,压力/真空阀之真空吸入阀应安装防焰网.若在货物装卸作业时接上货气回收管, 备有适当之作业程序船舶装设有货气回收系统时应加装压力感应装置以侦测主货气回收管内之压力:在货控室内装设有压力指示器; 及装设有高压及低压警报器如下:装设有音响及视觉警报器;高压警报启动点不得大于货舱透气系统之压力释放阀之设定最低释放压力之百分之九十; 及货舱已经惰化之船舶其低压警报启动点应不低于四英吋之水位标准规格(0.144psig), 非惰化货舱之船舶应设定于货舱透气系统之真空吸入阀开始作动之最低设定压力. (CFR 46 39.20-13)特别小心谨慎监控货舱及其链接管路系统之压力, 压力/真空阀, 液位计系统及高位警报在货物装卸作业前应该彻底测试过并注意初期装卸货速率及最大容许装卸货速率.
有关静电之预防措施:注释: ISGOTT第三章提出有关静电之危险性. ISGOTT第十一章提出装卸容易累积静电货品时应采取之预防措施, 规定当船舶装卸容易累积静电货品时, 其货舱应维持惰化情况, 或保证货舱内之空气处于不可燃之状态, 如此就不须要有防止静电之预防措施.本章第8.65项至8.73项适用于装运容易累积静电之货品于非惰化货舱之船舶. 若非容易累积静电之货品或货舱已经惰化, 这些项目应回答”不适用”.石化产品除原油, 残余燃油, 重柴油及沥青之外, 均为容易累积静电之产品, 某些化学品为已知之容易累积静电产品, 诸如: Cumene, Cyclohexane Diethylether, Heptanes, MTBE, Nonene, Octenes, Styrene, Toluene 及 Xylene. 若对任何货品有任何怀疑其是否为容易累积敬静电之产品时, 应假设其为容易累积敬静电之产品并采取适当之预防措施.在装货初始阶段为控制静电之产生通常可被接受之方法是限制货品流入货舱之速率为一公尺/每秒, 直到货舱进货管完全被覆盖及舱内货品飞溅及表面乱流已经停止. 一公尺/每秒之速率限制适用于通至每个货舱之支管并由其最小横截面积之区段包括货阀而决定, 或其他最接近货舱之进货管路之限制(ISGOTT 11.1.7.3)装货完成后至从事以下各项作业前(以锤尺量货, 液位测量或以金属器具汲取样品), 必须有三十分钟之延迟时间(沉淀时间)), 如此可以让存于在液货中的气泡及水滴或微粒状物质沉淀并驱散任何电能(ISGOTT 11.8.2.3)注释: 船舶装设有固定式液位测量系统, 但却无装设惰气系统及通至舱底之测深管时, 务必审阅船舶营运人之有关因固定式液位测量系统发生故障时所应采取措施之政策任何时间从事通过测深管之相关作业是可被允许的, 在正确的设计及安装测深管之情况下, 不可能在液货表面累积大量电荷. 通至舱底之测深管可作为导电管且其末端可与货舱结构有效链接并接地. 测深管得开几道槽沟以消除管内与货舱间之压力差以确保量取正确之货舱液位.UTI液位量尺放入货舱前必须有效接地. UTI液位量尺设有快速接头与密闭式液位测量管装置链接可能没有规定装设接地线, 但其内部之接地装置必须依照制造商之规定每六个月检查一次.接地线必须并入移动式洗舱皮龙内以确保其导电连续性. 其接头与皮龙应以有效接地之方式连结. 皮龙应以无法被消除之方式作记号以资鉴定分别, 并将其导电连续性测试之日期及结果制成纪录.(ISGOTT 11.3.6.2) 供洗舱机使用之洗舱皮龙使用前必须在干燥情况下测试其导电连续性, 其每米长度电阻值决不可超过 6 奥姆(ISGOTT 11.3.6.3)注释: ISGOTT第11.3段中有关洗舱之建议事项务必严格遵守.蒸气决不可注入可能存有易燃性货品之货舱(TSG D.3.11)自货舱或水舱顶部装货或压载时, 以自由落体方式释放带有电荷之液体进入舱内, 其液体会破碎而形成小滴状进入舱内并四处飞溅. 除可能产生一种带有电荷之水雾之外, 也会增加舱内石油气之浓度. 请参考ISGOTT第11.1.12段有关装货或压载限制规则之叙述(ISGOTT 3.3.3) 装有垫片之货管接头及软管接头必须有导电接地装置.(IBC 10.2) 注释: 有些接头垫片具有导电性, 故并不规定得安装导电接地装置. 船舯装卸货歧管装置:船舯歧管压力表必安装于海测歧管阀门之连接短管/减径管(大小接头). (ISGOTT 24.6.3)岸侧之船舯歧管是否安装压力表且在卸货期间定期检查以察看船舯歧管阀门紧密无漏本项包括任何使用中之管路或在装卸货作业期间可能承受压力之装设于船舶两侧之管路.一般所被认可之情况是不锈钢闷板之厚度应与其所闷盖之货管法兰厚度相同, 但其受压强度不须要达到与其相连结管路之受压强度相同.闷板受压强度规格非常重要, 以钛材质制成的闷板有较佳的强度, 故相同之强度规格其厚度相对比软钢材质的闷板薄许多. 若船上使用钛质闷板应备有档以兹证明其核定压力足以满足需求.所有船舯歧管之阀门及管路应予标示清楚其所相对货舱之舱名所有船舯歧管是否加装排残管及吹气管且装设阀门并上盖.船舶没有非经授权之货舱系统, 燃油舱系统及压载水舱系统间之内部连接管线.
货泵间(本轮无此项,此项只作为学习总结):本段适用于装设有泵间之船舶, 包括货泵间, 压载泵间及燃油驳油泵间. 装设有泵间之船舶, 其泵间之机械装置, 管路系统, 各阀门封函盖及其他装备等无明显泄漏,泵间之舱壁上之轴封维持气密状态, 必要时,应加以润滑.货泵间之可燃性气体监测系统功能正常且定期检测,所有油化船于2002年7月1日以后至2005年7月1日以前首次安排进坞之船舶均应在泵间加装有可以连续监测泵间内之碳氢气体浓度之监测系统,, 其取样点或侦测探头应装设在适当地点以便当有危险气体泄露时能立即被侦测出来. 当碳氢气体浓度达到预先设定之标准时(不高于最低爆炸下限之百分之十), 能自动触发装设于泵间及货控室内之连续性音响及视觉警报信号以警告可能陷入危险之人员.(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000 II-2/4.5.10.1.3 及1.6.7) 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之船舶其装设于泵间, 机控室, 货控室及驾驶台内之警报必须自动触发(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000 II-2/4.5.10.1.3)于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之船舶, 其现有之预设不高于最低爆炸下限之百分之三十之系统应被认可.
安全装备:船舶依照 IBC Codes 之规定备有安全装备,为保护船上从事操作装卸货作业之人员, 船上必须备有包括由大围巾, 特种手套连结长袖管, 适当的靴子, 抗化学材质所制成的连身服及气密式护目镜或防护面罩所组成的安全装备. 防护服装及其装备应覆盖全身皮肤之任何部分, 俾使全身均受到保护. 工作服装及防护装备应置放于容易取得之处所的特别储藏柜内. 新品除外, 此类装备不应置放于住舱生活区内, 对于从未用过及经过彻底清洁处理过之防护装备, 有关行政当局可能核准置放在住舱生活区内, 只要置放之处所与房间, 通道, 饭厅, 澡堂等之生活区适当隔离即可.(IBC 14.1.2)防护装备可用于可能引起工作人员危险之任何作业场合.(IBC 14.1.3)船舶装运第十七章表格”o”栏内所列之15.12, 15.12.1 或 15.12.3等货品时, 船上应备有足够且不少于三套之完整安全防护装备, 每套均可付予人员进入充满危险气体之区间内工作最少二十分钟. (IBC 14.2.1)每套防护装备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个自供式空气呼吸器(不可用于储存氧气);防护服, 防护靴, 防护手套及气密式护目镜;防火绳链接能抵抗所装运化学货品材质的腰带; 及防爆灯具.(IBC 14.2.2) 依照第14.2.1项之规定, 所有船舶均应携有下列安全装备:每一套呼吸器另须配备一个完全充满空气之备用钢瓶; 一部专门用于充灌所规定之纯净高压空气之专用空气压缩机;一组可用于充灌所有备用空气钢瓶之特殊接管;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则第II-2/10.10.额外规定, 总共须有完全充满六千公升新鲜空气容量之备用钢瓶以供船上各套呼吸器使用 (IBC 14.2.3)注释: 装运有毒性货品之船舶, 上述之安全装备应有完全防护功能. 防护服应对制造商提供表格所列出之货品具有适当防护功能, 并附有一体成形之手套及靴子. 负责之船副应了解防护服之限制与所装运货品之间的关系, 非装运有毒性货品之船舶并不规定须要备有此类防护服.至少应有一套安全装备放置于泵间附近, 有适当明显标示且容易接近之置物间内, 其他安全装备应置放于适当, 有适当明显标示且容易接近之处所.(IBC 14.2.5)安全装备至少每年应接受专业人员之检查及测试.(IBC 14.2.6)所谓”专业人员” 指接受过相关课程训练且执有证明文件之船员.呼吸器应由负责船副至少每月检测一次, 并记入船舶航海记事簿内. (IBC 14.2.6)船舶装运第十七章”n”栏中指明为”Yes”之货品, 必须配有足够之适当呼吸器及护目面罩给每位船员作为逃生目之使用. 其规定如下:滤毒罐型式之呼吸防护装备将不被接受;自供式呼吸器之使用时间至少可唯持十五分钟;.紧急逃生用呼吸防护装备不可当作扑灭火灾或货物作业之目的使用且应标明其作用.(IBC 14.3.1) 不鼓励船上使用滤毒罐式之防毒面具. 有关法令规定过滤毒罐式之防毒面具并不列入安全装备之一部分, 使用时必须严格监督, 在大副之控制保管下存放并明显标注其滤毒罐核定适用之化学品. 应了解滤毒罐之有效期限受到暴露使用时间影响, 为保证不致超过其有效期限, 必须维持适当之使用记录.滤毒罐式之防毒面具不应在法规核定为有毒性化学品之场合中使用, 也不应在使用呼吸器之场合中使用.在甲板方便处所设置紧急净化淋浴设备及冲眼器应有适当且明显之标示. 在任何之遭周环境情况下, 淋浴设备及冲眼器均能有效运作. (IBC 14.3.4) 为能使能在任何遭周环境情况下正常运作, 应装设有热水回流循环系统.各船应设置有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IBC 11.3.1)仅能装设一种能适用于大部分船舶所装运货品种类之泡沫浓缩剂, 泡沫浓缩剂无法对其产生效用或不兼容之其他货品, 应另外加装有关行政当局认为满意之灭火装备, 不得使用普通蛋白质泡沫灭火剂 (IBC 11.3.2) 在1981年5月20日以前建造完成之船舶可以遵照1977年版本法规之规定, 以干粉灭火系统取代泡沫式灭火系统.
船上使用本身之软货管, 其状况良好,软管每年应以其设计压力测试并将测试及检查纪录保留船上,应以工作压力的1.5倍从事压力测试.软货管应以镂刻或其他方法标示其测试日期及其额定之最高及最低之工作温度(若适用时), 其核定之最大工作压力应不低于1 MPa之标准规格. (IBC 5.7.3)每条软货管均应加以个别编号以供识别之目的. 货物起重机, 鹤颈式起重机及其他吊重设备是否定期测试及检查并清楚标示之.货物起重设备每五年必须执行负载测试且每一年应经合格人员之彻底检验. 其他吊重装置除船籍社有规定, 否则不须要测试或检验, 但必须通过类似机构之测试及检验. 规定测试之最小安全工作负荷为一吨(一千公斤).链条式吊重设备不需注册, 但要有文件纪录;证明船舶遵照OCIMF刊物中对吊重设备标注, 测试及保养之建议而从事测试, 检验及保养, 故船舶必须备有吊重设备之相关保养文件及出厂证明.货物起重机顶部之起重装置应装设有固定设备, 诸如固定插梢或制轮器, 以避免纹车之煞车独撑起重机之重量. 检查此类固定插梢或制轮器是否安装妥当及其相关之纹车状态是否良好. 档可以证实船舶遵照OCIMF刊物中对吊重设备标注, 测试及保养之建议而从事测试, 检查及保养, 故船舶必须备有吊重设备之相关文件或证书.
7. 系泊作业要求及其检查规范:
油轮出版刊物提供系泊设备及操作准则;参阅四本书籍 (有效系泊 ;系泊设备指南;下锚设备系统及操作程序;高张力合成纤维缆绳如何用于超大型船舶 )归纳意外产生几乎都是不懂操作系泊业务;人员疏失没注意缆绳;钢丝与缆绳混合带缆;缆绳力量不平衡;缆绳材质太差;当地水文资料不足;对天气变化疏忽及潮汐变化以及通过船只的力量变化应有绞车保养记录。
缆绳、Mandel/Tonsberg卸扣及合成纤维的缆绳尾,皆需有测试证书,以及安装于何处之档案。系船缆最好是相同的材料和构造。大一点的船舶推荐使用低弹性延伸性能的缆绳因为它限制船舶在泊位上的移动。高张力合成纤维缆绳能够替换大型油船靠码头用的带钢缆的绞车,除了单点系泊。在OCIMF出版刊物推荐如何使用。大油轮使用高张力合成纤维缆绳作为系船缆的指导。(ISGOTT23.4.1)涌或靠近通过的船舶会对系泊设备造成动态的负荷,系船钢缆尾部的纤维琵琶头和高张力合成纤维缆绳能提供足够的弹力来阻止系泊设备和其他组成部分损坏。油轮或码头可能提供的琵琶头,它的长度不应超过船上导缆孔到岸上系缆柱距离的1/3。(ISGOTT23.4.1)任何达到中等到高弹性的材料才适合用来造琵琶头。一般材料有涤纶聚烯烃/聚烯烃/混合物聚酰胺。为了提高使用寿命和强度,琵琶头的力矩要和主缆的相配。合成缆绳头的MBL至少要高于和它相连的系船缆MBL的25%。考虑到聚酰胺琵琶头在潮湿时的强度损失;它的MBL要提高于系船缆37%(MEG6.5.1)聚酰胺以前被称为尼龙,当它潮湿后强度减少10-15%。在好的温度下通常使用的材料中它有着最好的弹性和抗磨损性。(MEG6.3.1.2)老式的琵琶头长11米,在很少有或没有波会导致船舶移动出现的隐蔽式码头使用这么长足够了,在暴露式码头那里会有大船出现,所以11米长的琵琶头可能就不够用了。这可能导致被拉断,或在较久的时间里导致主绞缆机上缆绳或船上或岸上系泊设备疲损。在暴露式泊位那里可能出现2米高周期超过10秒的波浪,要求使用较长的琵琶头。只有横缆要求加长琵琶头,倒缆可能不需要(MEG6.5.2)琵琶头至少要18个月更换一次;除非使用记录加上检查显示还能保证使用一段时间。我们应该做好检修记录其中包括使用的时间和检查结果。缆绳头应在它的剩余强度低于原始MBL的60%前被换掉。(MEG6.5.3)以上所说18个月是一般的船上实际使用时间。检查及评估缆绳状况才是重点(有记录)OCIMF关于纤维缆特性的指导说明;使用尼龙缆比使用聚酯合缆更好。制链器是否有证书证明提供安全工作负荷,船上应持有厂商型号认证证书的复印证明制链器是严格按照公认的标准(指定的安全工作负荷,抗屈强度,安全要素)制造的。船舶还应持有一个证书证明制链器底座设备和相关的固定架证明通过详细的工程分析和计算。制链器,相关基础设备固定架应该周期性的检查,至少5年一次,保证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制链器应该永久标上其SWL(安全工作负荷)和相匹配的序列号,方便查阅其证书。(MEG APPENDIX E2)系泊缆绳、钢缆及缆绳尾,应有个别或整批的证书。建议在收据上、缆绳、钢缆及缆绳尾标上永久性的记号,使其能识别是否与证书相同。保养记录应记载使用日期、地点、检查及保养。最初的破断力应被设为系船缆最小破断负荷的60%。因为缆绳在使用中会被磨损,建议新设备初始破断力被设定能够承受80%的缆绳最小破断负荷,但是一般被调低到60%。除了刹车类型,周期性的测试也是保证系泊安全的必要工作。(MEG 7.4.5.1) 刹车测试的主要目的是证实刹车能够承受低于缆绳最大破断负荷的力量。新船一般配备了简易的刹车测试配件。每个绞车生产商有他们自己的测试设备并应该遵守测试方法。(MEG7.4.5.1)每个绞车应分别测试而且交船前要测试完成,此后每年根据ISGOTT的推荐进行测试。另外,每一个绞车保养或修理完成后应该被测试。刹车测试;证明滑动煞车力量为缆绳最大破断力的60%。(MEG7.4.5.2)建议每条船上合适的地方要有完整的一套测试设备。或者船东可能选择获取一套或两套不同类型不同尺寸的测试设备,把他们放在一个地方;方便船舶维修设备(MEG7.4.5.5)理想状态下,刹车带应该在小范围内收和拉,一旦展开,它应该提供正好能是缆绳张力回到安全水平的力量。不幸的是普遍使用的带螺丝的刹车带只能最低达到那些要求,操作需要特别小心。(MEG7.4)绞盘鼓筒上应该有刹车的设计承受能力和手轮或操作杆上要标示扭力MEG1.8)注释:如果系船缆使用时的最小破断力超过了绞车的初始设计最小承受能力,刹车应被设置能承受缆绳最小破断力的60% 。在这种情况下更多的考虑是如果超张拉缆绳的直径大于绞车设计系船缆的直径,缆绳应都被卷到卷筒上以防滚筒滑出绞车,当使用的时候一定不要造成缆绳滚筒受力部分过多缠绕。
系泊程序一般来说系泊缆绳应相同大小和类型(材料)。所有系船缆(如横缆、倒缆)在相同位置;从船到岸上系缆桩应保持相同的长度。(MEG1.5)注释:系泊设备应该有效的利用于各港口带缆。横缆提供主要的横向拉力,后倒缆提供纵向的。头缆和尾缆实际拉力比设计较小。将缆绳缠绕在缆柱上的推荐方法是打八字结之前在前柱上绕1到2圈。这样做的原因是为了避免两柱同时受力。若把未加保护套的高张力合成纤维缆绳绕于缆柱时,例如当一个拖轮缆受力时,应该在打八字结之前应在头柱上绕两圈(MEG8.2)系船缆绝不可以固定在绞车卷缆筒上。是否所有受力缆绳正确绕在绞车的滚筒上所有缆绳一定是正确的缠绕在滚筒上与煞车闸设计朝同一个方向工作。每个设备应该根据生产商的指导书逐个进行评估。即使缆绳被正确的绕好,缆绳上的拉力应该是煞车闸的固定端上下两片同时受力。(MEG7.4.2.6)是否受力缆绳用煞车煞住并且脱开离合器绞车刹车刹住的时候,不能上离合器。液压或电动驱动可能受到严重损坏。任何时候只要缆绳受力刹车刹紧的时候滚筒应该和离合器脱开。(MEG7.4.2.3)受力车鼓只能旋绕单层缆绳。若额外多旋绕一层缆绳,将会降低煞车承受力。琵琶头应该用合适的卸扣和系船钢丝缆相连,例如,那些MANDAL,TONSBERG,BOSS形状的卸扣。连接卸扣的安全工作负荷应该等于或大于于它相连的系船缆的最大工作负荷。连接环是不是根据生产商的说明安装是很关键的。琵琶头的孔应该用合适的套保护,不推荐使用皮革套。如果生产商推荐,合成琵琶头可以和高张力合成纤维缆绳通过双合节相连。双合节可以使缆绳很好的连接起来不需要使用环或其他金属附件。双合结可以减少将近15%设备受力。由于有压缩损坏双合结不推荐用于连接浮筒链和芳族聚酰胺绳。(MEG6.5.4)tonsberg有个圆柱销应该和琵琶头相连;mandal有个curved roller和钢丝缆相连;boss连接环连头都能连。任何情况下,按照生产商的指南安装连接连接杆是很重要的。带缆设备刹车出现问题是常有的,特别是老船。检查铰链销和止动装置还有刹车鼓下方的来令垫片损耗和变形情况。如果刹车调节螺丝已锁到最底;想再锁紧些已不可能了,这刹车垫片明显磨损。(要更换新)备注:大部分的缆车都在危险气体区域外,所以不需‘Ex’ rating。相反的,如果缆车设置在危险气体区域,则马达上必须要有制造商的名称,或要有文件证明马达是可用于危险气体区域。Ex ”d”意思是,此设备为防爆型,即使马达内部爆炸也不会影响到外面。Ex”e”是安全性更高的等级。电路连接处平时应要检查。备注:船上必须要做绞车马达的电阻测试,电阻值应高于一百万奥姆。缆绳可以迭接,但会减少10%的缆绳强度。枇杷头迭接处及缆绳修复处必须至少要有五次插接。平时要特别注意钢缆的索眼,若一股有三处以上的断裂,或钢缆直径十倍的长度中,有五处损伤,受损的地方必须削除,钢缆要重新插接。钢缆须定期涂抹牛油保养,确保状况良好。直立式导缆桩、导览滚轮及其他滚轮是否有上油保养,容易转动;缆桩及缆孔状况良好。每个设置都必须要标示SWL,且须符合下列要求:SWL单位为”吨”(t),且于系缆作业时不造成混淆。SWL的标示应与缆绳或锚炼相配合,所以通常标示的SWL为缆绳的MBL,并非标示最后的结果应力。锚机、锚、固定杆(locking bars)及锚炼状况良好且正常使用当船泊锚泊时,避免锚炼重量完全只负荷在锚机煞车上,所以必须确定固定锚炼的固定杆(locking bars)的作用正常。锚链舱内部是否有锚链尾端固定装备;同时松锚链在锚链孔无障碍锚链舱的门是否锁住并且把手向下压.
单点系泊 (SPM)及其相关设备是否依照OCIMF要求设置2009年前交船执行SPM业务之舶,应设置 bow chain stoppers designed to accept 76mm chafe chain:15万吨:1 stopper,SWL 200吨15万~35万吨:2 stoppers,SWL 200吨35万吨以上:2 stoppers,SWL 250吨2009年以后交船的新船,执行SPM业务的船舶,应设置 bow chain stoppers designed to accept 76mm chafe chain符合下列要求。2009年以前开始建造的船舶也建议更改设置符合下列要求。10万吨:1 stopper,SWL 200吨10万~17.5万吨:1 stoppers,SWL 250吨17.5万吨以上:2 stoppers,SWL 350吨不分船舶大小,Stoppers必须设置在从导缆孔算起2.7~3.7公尺的地方,且应与船头导缆孔、stopper、直立式导缆滚轮、绞车车鼓形成一直线。导缆孔大小至少应有600x400mm,且位置在中在线。如果有设置两个导缆孔,则中心点到中心点须有2公尺的距离,但不得超过3公尺。若船舶有设置单点系泊的设备,此设备符合”Mooring Equipment Guidelines”(第3版)的要求。2009年以前交船之现行船2009年以前交船之SPM作业船舶,必须备有能安全地执行引缆(pick-up rope)作业的设备,减少人员因带缆受伤的机会。现行船的系泊缆绳须经过船头导缆孔(bow fairlead)及bow chain stopper,然后再经过直立式导缆滚轮带到绞车的存放车鼓(storage drum)。直立式导缆滚轮(pedestal rollers)的设置位置与绞车的storage drum及 bow chain stopper有关,位置正确能直接将使SPM的引缆从导缆孔中间带到bow chain stopper,然后平均摆放于storage drum。Bow chain stopper离最近的直立式导缆滚轮至少3公尺,此空间足够带引缆、连接卸扣、shipboard-end oblong plate及放置chafe chain。建议2009年以前开始建造之船舶及现行船采用此要求。2009年以后交船之新船2009年以后之SPM新船,回收SPM引缆的车鼓(storage drum)应与导缆孔及bow chain stopper成一直线,中间不需经过直立式滚轮(pedestal rollers)。但是并非所有的新式系泊设备皆能达到上述要求,考虑安全及避免人员被缆绳甩伤之因素后,现行船最多可增设两个直立式滚轮,且应避免浮筒的引缆(pick-up rope)呈现大角度改变。可摇控操纵的绞车对带缆人员来说比较安全。现行船舶及新船的绞车存放车鼓(winch storage drum)应至少能承受15吨重的负荷以及能容纳80mmx150m的缆绳的空间。用绞车旁边的小滚轮(winch drum ends (warping ends))来带缆很不安全的,必须避免。(MEG Appendix E.4)若船舶装有液压锚炼制动装置(bow stopper),应有防止脱开的安全装置紧急拖带设备船舶两端的紧急拖带装置(ETA)为备便立即可用状态超过两万吨之油轮、化学船及瓦斯船,必须有紧急拖带装置(ETA)。2002年7月1日前建造之液货船:ETA的设计及建造必须经过检验认可。船艉ETA在码头时必须为备便状态:一名船员于15分钟内能施放完成。当缺乏动力时,及在不良情况下需使用ETA时,船艉ETA的pick-up gear必须能由一名人员单独操作。Pick-up gear须防护受天气及不良环境影响而受损。在码头时,船头ETA必须在一小时内能使用。(如果收放在艏楼区域,一小时内不太可能能马上使用。)船头ETA也可依照船艉ETA之规定。ETA必须有清楚标示,即使在黑暗中及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能安全使用。船上必须定期检查及保养ETA。2002年7月1日后所建造之液货船:必须在缺乏动力的情况下能快速安置完成,便于与拖船连接。船上至少要有一个ETA备便完成,欲使用时能快速安放完成。两端的ETA设置时,必须将船舶大小、吨位及天候状况考虑进去,装设强度足够的ETA。2010年1月1日后所建造之船舶,及现有船舶于2012年1月1日前:船上必须要有施放ETA的详细说明。此说明步骤是依据船上的ETA设备,指示紧急情况时使用时机。步骤必须包含:船头船艉ETA的配置图船上有哪些设备能用于紧急拖带,沟通的工具与方法,对实施紧急拖带作业有帮助的简易步骤,备注:船上必须有三份紧急拖带说明(ETB),分别须公布在驾驶台、艏楼区域及船上办公室或CCR。ETB依照MSC.1/Circ 1255规定应包含施放步骤及图解等。ETA此系统若是安置在附近都是水密的空间,即可保持此状态。船头或船艉设置的ETA可任选其一当作最主要的ETA。
8. 外观情况(大副日常检查定期保养注意事项):要评鉴船壳油漆状况与甲板保养成效还有住舱清洁及船员生活健康与卫生对于管线保养、楼梯、安全走道、栏杆、等等区域都要仔细检查;保养情况好坏船壳、艏艛及露天甲板:船舶外壳情况是否清洁良好、船壳板是否无油污、油漆剥落或附着过多之海生物, 若发生意外需排除废油,应写在油料纪录簿 part1并说明理由若发生意外需排除废油,应写在油料纪录簿 partIi并说明理由参考油料纪录簿 PART 1 &11说明有关船壳之各标示应清楚标明,船上识别数据要永远标明标示地方在船艉可见处或船壳两边、船舯左右两边最深水呎标志、上层甲板高处两边、船艏左右两侧甲板、机舱进入最明显处或舱口明显处、油舱位置、泵间所有标志必须与船壳永久颜色能对比区分第一段标志必须在二公尺以上,第二段标志必须在一公尺以上;宽度与高度相匹配,船舶标记要遵照 1st July 2004 (SOLAS XI-1/3)规范下列标记要清楚画上:船名,载重现标记,水呎线; 船用横向推进器位置,拖船可以施力推顶位置.
露天甲板外观是否清洁良好,甲板工作区域应清楚标明防滑之区域。各管路系统应无重大锈蚀及坑洞,亦无暂时性之修补。下列甲板管线要检查;尤其在底部查看有无锈损或修补;有可能是缆绳摩擦造成的损伤,油压和空气管路,消防管路,甲板蒸气管线,高压空气管线,洗舱管线管线要固定;保证不会松动。各管路基座,支撑及其他相关装置情况是否良好、甲板各开口、包括水密门、舷窗等应予良好固定。各油舱,压水舱及其他舱间之通风是否情况良好并予定期保养, 通风筒顶端接头加上防火焰网要保养清洁;关闭装置也要能防止水进入并能自由转动,各通风及气管应予清楚标明。艏艛情况是否保养良好.
电器设备,甲板照明情况是否良好?甲板照明灯要能满足下列事项甲板区可以看见地区均能安全进出带缆区能安全使用能监控甲板区是否有漏油其他禁止进入区域也要灯光照明监控气密式水银投射光频在0.45-30 MHz会影响航海及通讯设备;船长应确认这种灯座装在驾驶台附近,应考虑风险;要审慎处理电器及其管线是否情况良好,防爆灯情况,照明灯要防爆型或气压式;防爆灯不可在排气孔地方油漆。水银灯通常在尾端有防火焰装置在瓦斯危险区域的照明灯具要用正确防爆螺丝所紧灯罩璃;一定要用标准规格灯泡规格要能符合下列事项:金属制的外壳;防爆或防火玻璃罩,玻璃罩面与灯座不可使用塑料垫片,螺丝不能缺少并且金属与玻璃接触面保持气密接线盒保证接点锁紧,连接电缆线最好放在凹槽导引沟内,在瓦斯爆炸危险区域,通风扇、货油泵、绞俥及照明灯应该使用防爆型;防爆型设备一般都会标示内部空间:各库房,及内部是否清洁无垃圾并保持整洁船头 Space 及 Forecastle 是否无浸水.
住舱区域是否整齐清洁?各通道是否无障碍,其出口清楚标明、公共区域、含吸烟室、餐厅、卫生间、食物库房、冰库、洗衣间等是否清洁整齐,厨房的排油烟抽风机可能引起火灾;过滤隔板要经常清洁无油污炸锅要有温度保护装备;在过热情况自动断电洗衣房不可堆积过多之衣物以免引起起火之危险。住舱照明是否良好住舱内之电器情况是否良好?冰库内之呼叫人员警报是否正常。
III.领导统御与提升后职务管理
先保证航行安全,尤其是保证操作安全。安全带来全船的稳定,工作的有序。因此担任主管应把主要心力用在研究航行安全,操作安全上。要求各级人员各司其职。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认真确实执行公司的ISM政策,高效率的完成任务,大副的有效工作对船舶及船长都有其极大的意义。不能急于上阵,要安心学习。要成为好主管,学无止境。时间和实践会让我们成熟,不管遇到开头顺利还是碰到挫折,都不可胆怯,更不可骄傲,始终冷静沉着对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到防范于未然,因为未来的航程还很长。
IV. 问题及建议改善事项及具体方案
1.船舶有些部位保养不足,主要原因是本轮航次太短,保养的时间不足。建议改善方案:本轮将结合航线的特殊性,利用锚泊时间加强保养。
2.相关工作缺少风险评估,建议改善方案:a.严格按照公司风险评估程序书和商船船员安全工作规章;b.请主管加强监督。C.也请公司可随时跟踪指导。
3.年轻的主管遇到紧急状况会显得有点紧张,针对于此项具体建议改善方案:a.平时多学习,多研究,尤其对一些成功的案例学习,加强自身的正能量,学习别人之长弥补自己之不足,才可以不断进步,多积累经验。b.对于他船之缺失分析,从他人的失败中总结经验,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针对自己的本职工作,严加检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c.请公司帮忙提供别的公司或者他船可行的成功案例供我等新人学习。
4. 建议针对于TOP4的后续训练计划及相关政策,请各位领导考虑,因为船舶的安全,TOP4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建议挑选合适的人做称职的事情,尽可能不要随意换船型与不熟悉的工作伙伴,这些需要大量的时间去浪费在这上面,对于船舶的安全是个隐患,关于这一项的具体方案请各位领导参考国际上其他同行的成功的案例,希望我等早日成为优秀的船员,我司早日成为一流的海运公司。
V.未来工作计划及自我培养方向----
A.严格遵守公司的ISM政策,认真执行石油公司的检查标准,以及国际惯例,以认真积极的态度做好本职工作。
B.以后的培养方向----这几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同行的前辈们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工作中,我一定认真总结经验,克服不足,努力把工作做得更好。a)发扬吃苦耐劳精神,积极适应各种艰苦环境,在繁重的工作中磨练意志,增长才干。 b)加强学习,勇于实践,讲究学习方法,端正学习态度,提高学习效率,努力培养自己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辩证的思维方法、正确的思想观点、踏实的工作作风。力求把工作做得更好,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 c)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在船长的正确领导下,继续以人为本;牢记公司的宗旨,突出重点,狠抓服务落实;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做好船舶管理工作,为运输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我司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VI.结论---
(一)强化形象,提高自身素质。为做好本职工作,严格要求,以身作则,以诚待人,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坚持甘于奉献、诚实敬业,细心学习他人长处,改掉自己不足,并虚心向各位前辈和同仁请教,在不断学习和探索中使自身工作质量有所提高。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长官,团结同仁,谦虚谨慎,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积极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二)强化职能,做好服务工作。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把工作圆满完成。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做好船舶管理工作,为运输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我们公司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见习大副: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