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上燃油取样点的要求 刘老轨工作室 2021-06-30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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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5届会议于2020年11月,通过了MEPC.324(75)号决议,要求2022.4.1以前建造的所有400总吨以上的船舶,应在2023.4.1以后的首次IAPP证书换证检验前,加装燃油取样点。

MEPC.1/Circ.889号通函,通过的《2020年船上拟使用或载运使用的燃油船上取样指南》中,关于燃油取样要求,可在使用燃油驳运系统中取样,或在某些情况下,也从燃油舱直接取样。

【一】使用船舶燃油驳运系统取样:

1、取样位置最好设置在燃油重新循环到燃油舱的位置。

2、应在燃油泵的下游,使用合适的取样接头,从流动的燃油中进行取样。该接头应满足:①易于且能安全到达;②取样接头所在位置,与加热表面或电气设备之间,应设有防护,任何必要的防护装置或结构应足够坚固,以确保驳运泵排放压力下的任何泄漏、飞溅或喷射,不会喷溅到热表面或电气设备上;③取样接头应设有适当的漏油收集装置,或将燃油泄放到泄放柜或其他安全位置。

3、燃油驳运系统开始驳运将取样的燃油后,应对取样接头进行彻底冲洗,然后再获取所要求的样本。

【二】从燃油舱直接取样:

关于从燃油舱直接取样,其取样点位置的要求,在MEPC.1/Circ.864/Rev.1《2019年船上在用燃油硫含量验证用船上取样指南》中,要求如下:

1、取样点的设置应便于船上安全取样;

2、取样点应设在船上使用的燃油日用柜下游,在安全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燃油燃烧设备;

3、取样点布置应考虑船上使用的各种燃油取样可行性;

4、取样点所在位置应进行防护,防止燃油喷溅到任何热表面或电气装置上;

5、取样布置应提供将燃油泄放到泄放柜或其他安全位置的合适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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