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8日,上诉法院针对Tai Prize [2021] EWCA Civ 87一案做出了大家预料当中的判决,该判决主要涉及提单中有关货物描述的陈述。
图片来源网络仅供示意
“TaiPrize”轮一案为船长在装港签发提单时遇到的实务问题提供了一些参考答案。船长在签发 “租家提供的提单”、“清洁提单” 和 “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提单前可能经常受到来自各方的压力。有时这种压力来源于租约束缚,租约中明确约定船长必须签发“呈上的”的清洁提单。但是,“TaiPrize”轮一案判决强调船长在对货物做出评估后,最终需要做出是否签发清洁提单的决定。
JusticMales法官强调船长或承运人的其他雇员去判断货物的表面状况如何。提单体现的是船长对于货物的描述,而不是托运人等其他人觉得货物状态如何。
基本案情
案情回顾可参海丰经纪公众号2020年编译文章《clean on board引争议》。本案是一件对伦敦仲裁的上诉案,涉及一批从巴西运往中国的63,366.15吨巴西大豆的货物灭失和/或损坏事宜。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托运人提交一份记载货物描述为“已装船清洁”和“表面状况良好”的提单供船长或其代理签字的情况下,托运人是否就货物状况做出了默示保证。如果是(仲裁员即如此认为),在船东被判决就装船前已存在的货损向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托运人是否需要向船东承担责任?
上诉法院裁判
上诉法院维持了商事法院的判决,并得出以下结论:
提单正面的“ Clean on board “ 和“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不应解释为托运人和租家在装货之前对货物状况良好的保证。提单上的描述只是对于船长的一种邀请,船长应根据自己对装船货物表面状况的评估判断做出事实描述。上诉法院认为,货物表面状况仅指货物的外观,经合理检查,货物表面状况是显而易见的。这里的合理检查取决于装货时的实际情况,船长承担用合理的检查方式来评估货物状况的责任,但不能干扰正常的装货流程。
基于上诉法院前面的论述,货物表面状况仅指船长在装货时经合理检查后得出的对货物外观的描述。那么船长签发的“Tai Prize”轮提单可以被认定是准确的。因此,仲裁员关于托运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并承担装货前查明货物状况责任的判定是不合理的。上诉法院的判决强调,提单是否清洁取决于船长的判断。
在此情况下,托运人向船长递交提单文本只是一种请求,请求船长签发清洁提单。提单文本不形成任何保证,也不会导致赔偿责任。在商业实践中,托运人希望船长按照其提供的提单签发清洁提单,但是无论何种情况,托运人对船长签发清洁提单的请求都不构成对货物状况的保证。
船长在签发提单时应如何注意
如果货物的缺陷在装船时经合理检验并不能明显地查出来,船长在提单上没有任何批注的签字并不妨碍船东通过确定装货时货物的真实状况来抗辩货物受损索赔。如果船长无法合理地看到货物损坏,其“表面状况良好”的陈述并非是不准确的,如果船长对货物的状况不确定,他应避免接受这一描述,建议船长向其保赔协会或代理协助调查帮助。
信息来源:ShipownersClub,TNZ
编译整理:沈昕玉 孙嘉瑶
*译文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