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垃圾”被强制退运,相关费用应由谁承担? 广州海事法院 2021-05-13 15:37

一宗典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货物抵达港口海关查验发现是明令禁止固体废物“洋垃圾”,强制退运,相关费用无人承担!面对如此棘手的案件,广州海事法院最后如何裁判?让我一起去看下!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与河南外运保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底,承运人东方海外公司将38个集装箱货物从伊朗阿巴斯港运至深圳蛇口港。货物到达蛇口港后,河南外运公司向东方海外公司支付了海运费,海运提单记载的收货人畜产品公司办理了换单提货手续并申报货物进口。货物经蛇口海关2017年4月7日查验后被认定为非石墨化碳素产品的回收破碎料或报废料,属于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蛇口海关随后出具扣押决定书对货物予以扣押。2018年4月18日,蛇口海关责令畜产品公司、东方海外公司在30日内办理货物退运手续。畜产品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东方海外公司办理完毕货物退运至阿巴斯港的海运事宜后,于2018年10月18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河南外运公司系涉案运输的契约托运人、畜产品公司为收货人,要求两被告对货物运输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堆存费、退运费等各项费用损失2,522,774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货物的订舱、托运、运输单证的种类和记载信息的确认以及在起运港交付运输等事宜,均是由东方海外公司直接与伊朗发货人联系办理的,河南外运公司不是涉案货物海上货物托运人,因本案货物产生的相关费用河南外运公司无支付义务。而畜产品公司不仅是正本提单记载的收货人,也实际向承运人东方海外公司办理了提货手续且主张提取货物,畜产品公司因此与东方海外公司之间就涉案货物成立正本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畜产品公司作为收货人未能实际提取货物、货物在被海关责令退运之前长期在码头堆存、集装箱超期被占用是因箱内货物非法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因此造成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堆存费和货物被责令退运产生的运输费用均应由畜产品公司承担。判决畜产品公司向东方海外公司支付货物退运费用280,774元、码头堆存费375,440元及相关利息。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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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俗称“洋垃圾”,易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是海关部门查处打击的重点。判决根据过错原则认定退运非法进口固体废弃物的费用负担问题,依法维护跨境货物运输及海关进出口监管秩序,并对积极代行退运义务的香港航运企业给予平等保护。通过裁判导向作用,明确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强化社会公众生态安全意识,为粤港澳大湾区的青山绿水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该案系广东高院发布的第二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之一,并于2020年10月20日在广东珠江频道《法案追踪》特别策划“湾区睇法”系列节目中播出,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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