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中的核心单据,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通过背书,货物所有权可以转让。那么,什么样的提单需要背书,如何正确背书?本文将按提单收货人的不同介绍背书的具体方式。
常见提单收货人名称及特点
01 提单收货人为具名收货人
此种提单,称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可背书转让,只能由收货人本人提货。在某些国家,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不凭提单提货。此种提单,多用于贵重物品、捐赠品,特别在短途运输中使用较有优势。实务中,少数记名提单背书转让的做法是错误的。
02 提单收货人为“TO BEARER”
此种提单,称为来人抬头提单。这种提单无须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如果遗失不易补救。现在极少采用。
03提单收货人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的空白背书
此种提单称为指示提单(ORDER B/L)。指示提单是一种可转让提单。提单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把它转让给第三者,而无须承运人许可,在国际海运业务中较为广泛使用。
指示提单背书有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和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两种。空白背书是指由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上背书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签章,但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提单持有人如果再转让提单无须背书,此种方式流通性强,使用较普遍。记名背书除与空白背书一样需由背书人签章外,还要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如被背书人再进行转让,还须再加背书。
海运提单实例
提单背书示例
三个示例,说明不同收货人在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情况下背书的内容:
01 提单收货人为“TO ORDER”或 “TO ORDER OF SHIPPER”的空白背书
“TO ORDER”与“TO ORDER OF SHIPPER”含义相同,均为“凭托运人指示”。假设,信用证要求“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出口商(XYZ)以 SHIPPER身份做空白背书,应背书如下:
XYZ Co.
Signature
持单人是收货人。
02 提单收货人为“TO ORDER”或 “TO ORDER OF NEGOTIATING BANK”的空白背书
假设,信用证规定: “MADE OUT TO ORDER OF NEGOTIATING BANK AND ENDORSED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提单收货人是议付行,在寄单之前,议付行做记名背书给开证行,应背书如下:
Deliver to the order of Name of Issuing Bank
Name of Negotiating Bank
Signature
被背书人是收货人。如被背书人再进行转让,必须再加背书。
03 提单收货人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的空白背书
假设,信用证规定: “MADE OUT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AND BLANK ENDORSED”,开证行应背书如下:
Name of Issuing Bank
Signature
持单人是收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