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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THC费用合规探析:定价、备案与执行优化之道

陈雷 李文成 |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THC(Terminal Handling Charge),官方译作码头作业费。码头作业费是现代集装箱货物运输的产物,具体而言,是班轮公司承担了港口经营人向其收取的集装箱从堆场至船边(或者从船边到堆场)的作业费及相关费用,再转而向货方收取的一种费用。通常情形下,班轮公司并不直接向货方收取THC,而是向无船承运人收取,无船承运人再向货方收取。

船货双方关于THC的争论由来已久,本文意不在讨论班轮公司收取THC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是从无船承运人角度出发,探讨在现行法律法规与监管框架下,THC定价、备案与执行的合规要点,并提供相关实务建议。

Credit by Andrew Whinney 

一、THC适用的定价方式

1. 从港口经营人角度

从港口经营人角度出发,THC属于港口作业包干费的一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第三十五条明确:“港口经营人为船舶运输的货物及集装箱提供港口装卸等劳务性作业,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即,THC是港口作业包干费的组成部分。而根据《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第三条“港口收费实行三种定价方式,即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THC实行市场调节价。

2. 从班轮公司或无船承运人角度

从班轮公司或无船承运人角度出发,THC属于海运附加费的一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参《关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64号)第一条,“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是班轮经营者提供海上货物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报酬,包括海运运价(Ocean Freight)和海运相关附加费(含码头作业费)。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班轮经营者根据运输经营成本和航运市场供求状况,按照国际公约或行业惯例确定。班轮经营者应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运输服务,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综上,THC适用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二、无船承运人收取THC的法律性质

无船承运人收取THC在理论界普遍被认为是一种代收代付行为。监管部门也倾向于认为,THC的收取在本质上属于代收代付,即无船承运人向货方收取后支付给船方,再由船方支付给港口经营人。

1. 法规依据

前述定性虽然没有直接的法规依据,但仍有一些间接的法规依据支持。例如: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第三条指出:“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再如:上海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港口岸服务和收费行为的通知》(沪交发〔2021〕30号)第二条指出,“各口岸服务经营者应依法规范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相关经营者代收代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时,……”。

2. 关于加价收取THC的争议

因此,虽然THC属于市场调节价,但基于“无船承运人收取THC属于代收代付”的观点,监管倾向于认为无船承运人不得在班轮公司THC定价基础上加价。但实践中,在班轮公司收费基础上加价收取THC的不在少数。无船承运人对自身加价收取THC的辩驳无非是其在代收代付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成本。

3. 监管态度

对此,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监管态度可归纳为:如确有实际成本增加,首先应当有证明材料。例如,交通运输部2023年7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新增第二十条第一款为“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新设、调涨海运相关附加费时,应向备案机构提供成本项目明确、与实际费用相匹配、幅度合理的相关证明材料。”。虽然仅为征求意见稿,但监管趋势可见一斑。至少对于“成本项目明确、与实际费用相匹配、幅度合理的”THC加价,监管并未全盘否定。但实务中,无船承运人自证难度相当大。

其次,虽然认可“成本项目明确、与实际费用相匹配、幅度合理的”加价,但监管提倡将该成本列入代理费等收费项目。例如,上海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港口岸服务和收费行为的通知》(沪交发〔2021〕30号)第二条指出,“各口岸服务经营者应依法规范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应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公示,增加市场价格和服务内容的透明度。……本市鼓励相关口岸服务经营者进一步精简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合理调整收费结构;相关经营者代收代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时,要标明代收代付业务的项目和标准,倡导按照上一环节实际执行标准收取,在代收代付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成本支出,可另设代理费等收费项目并予以公示。”

三、无船承运人THC备案与执行

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始提运价备案制度,到2009年公布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2010年公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再到2013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的公告》将海运附加费加入备案体系,我国的集装箱运价备案制度不断完善。

1.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是无船承运人运价备案与执行的基本制度,其第15条规定“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国际海运条例》第41条则是交通运输部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系针对每条航线而言,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主要是未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提单票数占总有效提单票数的比例。

2. 罚单分析

分析截至目前运价备案方面的罚单,罚点只有两个,一是运价未备案;二是实际执行运价与备案价格不一致。前述“运价”均包括THC。

例如,交水运国际罚决字〔2021〕3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根据交通运输部2020年10月在大连口岸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中掌握的证据,某物流有限公司在被抽查的2020年8月南非南美航线提单中,存在运价未备案的情况,违反了《国际海运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交通运输部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对该公司被查明的运价备案违规行为处以8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再如,交水运国际罚决字〔2021〕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根据交通运输部2020年10月在深圳口岸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中掌握的证据,某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被抽查的2020年9月美西航线航线和美东航线提单中,存在实际执行运价与备案价格不一致的情况,违反了《国际海运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交通运输部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对该公司被查明的美西航线和美东航线运价备案违规行为分别处以8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16万元人民币。

至于监管为何尚未就无船承运人加价收取THC作出过行政处罚,我们认为可能有以下原因:第一,如前所述,无船承运人在代收代付THC过程中能够证明存在的成本应当列入何种收费项目,目前并无明确法律依据,顶多有指导性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是严肃的,必然需要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因此目前未有相关罚单。第二,所有无船承运人均应备案THC价格。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过高的THC定价将被上海航交所否决,不予备案,或被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虽然上海航交所并未公示何为过高的、不予备案的THC价格,但至少说明无船承运人的THC定价在上海航交所这一层级已经处于监管调控范围。在有限的行政资源下,行政处罚在目前阶段着眼于定价备案与执行,是非常经济且有效的。

3. 实务建议

综上,无船承运人除应当认真履行运价(包括THC)备案义务外,还应当切实执行备案运价(包括THC),这是当前监管的重点。很多无船承运人关心是否可以在班轮公司基础上加价收取THC。如前所述,从代收代付的法律性质出发,监管倾向于不得在班轮公司THC基础上加价,如确有成本,无船承运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且提倡将该部分成本纳入代理费等收费项目。回归实务,目前监管的重点其实不在于无船承运人THC定价几何,而在于是否备案,以及备案之后是否严格执行。其中,未严格执行备案是被处罚最多的点。

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目前,无船承运人需区分航线备案运价上限和下限,以及海运附加费(包括THC)。具体到THC,无船承运人往往在一条航线中合作多家船公司,但备案的THC价格却只有一个。对此,我们建议备案最高的船公司THC价格,不可随意选择一家船公司的THC价格备案,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未严格执行备案运价。

四、总结

THC适用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但基于 “无船承运人向货方收取THC属于代收代付” 的定性,监管倾向于认为无船承运人不得在班轮公司基础上加价收取THC。除非无船承运人能够证明加价部分“成本项目明确、与实际费用相匹配、幅度合理”,但即使如此,监管仍然提倡无船承运人将该成本计入代理费等其他收费项目。

总言之,无船承运人能否在班轮公司基础上加价收取THC,目前并无十分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有监管态度可供参考。但无船承运人应当备案THC且应当严格执行备案价格,则有《国际海运条例》第15条及第41条作为明确行政处罚依据。结合实务经验,当前阶段我们建议无船承运人选择船公司收取的THC最高价予以备案,并确保实际向货方收取的THC均不高于该备案价格。当然,未来监管是否会对无船承运人备案的THC价格予以更加严格的监管,仍要持续关注政策。

本文作者 


陈 雷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陈雷律师拥有近20年的执业经验并成功代理了上百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复杂案件,曾于2019年入选司法部涉外律师千人名单,国际知名评级机构钱伯斯航运领域上榜律师,目前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主任,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宽广的国际视野。

执业领域:海事海商、国际贸易及海关、保险及再保险、国际商事争议解决

工作邮箱:chenlei@anjielaw.com


李文成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执业领域:银行保险合规、数据合规

工作邮箱:liwencheng@anji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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