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8月8日,信德海事网与中国船东协会联合举办了“FuelEU Maritime线上研讨会”,国内航运业对于FuelEU Maritime这个即将到来的欧盟区域减排法规开始了广泛的讨论。
来自StormGeo的演讲嘉宾乔舒元在演讲中发起了一个线上互动投票,内容为在“Time Charter租约中,FuelEU的赤字和盈余应该归属哪一方?”
在参与投票的133个人中,12.8%选择了ISM公司,也就是船舶管理公司;49.6%选择了船东公司,而37.6%选择了期租合同下的船舶租家。
StormGeo船队绩效管理方案市场开发经理乔舒元表示这一投票结果与其预测基本一致。但他也提到了EU ETS和CII中“污染者付费原则”,认为租家承担“赤字”和“盈余”更加自然。
来自夏礼文律所(HFW)的合伙人Alessio Sbraga在问答环节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评论,他同样否定了ISM公司承担赤字和盈余的选项,但是对于船东和租家,Alessio认为这最终还是要取决于租船合同签约方的议价能力。
租船与履约的责任划分
在传统的期租租船市场中,“船东”和“租家”仅是一纸租约下的相对称谓,在无法窥探全貌的租约链条上,“船东”的最上游一般为原船东,而“租家”最下游为船舶运营公司(OP船东)。
一般来讲,船东(原船东)负责保持船舶的适航,也就是说保证船舶可以正常运营;而船舶运营公司在向船东支付租金后,有权利对这艘船的运营进行指挥,包括航线、航速、挂靠的装卸港口,选择加油港口,同样租家需要支付一切与船舶运营有关的费用,尤其以燃油费用和港口费用为主。
由于“船东”与“租家”的关系只存在与商业合同中,监管机构对船舶环保法规只能触及到船舶法律上的所有人,即原船东(或ISM公司)。
无论是在欧的EU ETS法规,还是FuelEU Maritime法规,都将船东(或ISM公司)定为履约的主体。
但是在环境伦理学中,一直将“污染者付费原则”奉为核心原则之一。
这意味着下达航次指示、决定着航线、航速以及船燃加注的“租家”将作为“污染者”承担最终船舶运营产生的各项费用。
航运业传统的租船运营模式造成了理论和实务上责任的分裂。这中间只能靠船东和租家的进一步协商。
合规的责任与权力
夏礼文律所(HFW)的合伙人Alessio Sbraga在演讲中介绍,欧盟监管机构整体希望合规处于“平衡”的状态。
但在实务中难免出现合规的赤字或盈余。
FuelEU Maritime法规下的合规存储(banking)、预支(borrowing)、联营(pooling)为FuelEU的赤字和盈余提供了交易操作的空间,也可能将创造一个独立的“航运碳市场”。
FuelEU的赤字和盈余的归属看似是责任的问题,实际上承担责任的主体同样将获得市场操作的权力。
在一种理想的情况下,责任实体可以通过联营(Pooling)的方式扩大船队的影响力,汇集更多船舶的合规要求,使得使用绿色低碳燃料的使用成为可能。
12-21 来源:张恩瑜 船舶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08-19 来源:连云港海事
08-04 来源: 国际海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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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8 来源:连云港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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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来源:张云嵩、严青 造船技术与海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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