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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一艘香港注册散货船(该船 )在墨西哥韦拉克鲁斯外海海域漂航进行货舱清洁,为装载钢材货物作准备。包括水手在内的三名甲板船员进入 1 号货舱(货舱)清洗舱底。由于天色渐暗,船员在货舱内获临时提供一盏便携式货舱灯(货舱灯)作照明。当水手试图用手移动货舱灯以照亮和检查货舱右舷舱底污水井的清洁情况时,突然因触电而晕倒在货舱底板上。该船船员立即组织起来为水手进行急救。该船亦驶回指定会合位置寻求紧急岸上医疗。不幸的是,水手后来被岸上医生证实不治。
调查发现,事故的肇因是船员未能遵守《商船海员安全工作守则》(《守则》)的要求,使用低压便携式货舱灯或采取适当预防措施避免在潮湿的环境下触电;未能遵守《守则》和船上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妥善召开工前会议,包括货舱清洁前的风险评估;缺乏有关使用便携式货舱灯时避免触电的安全意识;以及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未能把在货舱内工作时使用电气设备的风险列为船上的主要风险之一。
汲取教训:
为避免日后在作业时发生类似事故,船舶管理公司、所有船长、高级船员和船员应注意(a)至(c)项,而船舶管理公司也应注意(d)和(e)项:
(a) 严格按照《守则》的相关要求,使用低压便携式货舱灯或采取适当预防措施避免在潮湿的环境下触电;
(b) 严格按照《守则》和船上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妥善召开工前会议,包括货舱清洁前的风险评估;
(c) 加强船员有关使用便携式货舱灯时避免触电的安全意识;
(d) 确保船员在货舱工作时严格遵守船上安全规定;及
(e) 确保船上安全管理制度把在货舱内工作时使用电气设备的风险列为船上的主要风险之一。
船东、船舶经理人、船舶经营人、船长、高级船员和船员务须留意是次意外,从中汲取教训。
源自:香港商船资讯 3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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