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当前,西江干线已全面进入枯水期,辖区水情较为复杂、部分航道较为狭窄、水深较浅。航运市场低迷,运费较低,部分船舶经营人为降低运输成本,铤而走险雇佣无证人员驾驶船舶。他们忽视了无证人员因为缺乏应有的驾驶技能以及应急处置能力而引发水上交通事故问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水上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秩序。
本文小编用两个国内典型案例,警示各船舶、广大船员朋友们切勿“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案件一
2017年11月9日18时许,“皖正XX”船载运1070吨石子,沿海运运河由南向北行驶至如皋段宁通高速公路大桥河段时,船艏左侧碰撞该桥主通航桥西侧南边第一根桥墩,造成钢板撕裂脱落破损,导致船艏进水沉没。船员王某跳水逃生过程溺水身亡。经查该船驾驶人员沙某未持有驾驶员适任证书,属无证驾驶船舶。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沙某无证驾驶机动船舶肇事致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沙某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案件二
2022年10月6日约1830时,贵港海事局在开展“防风险、保安全、迎二十大”夜间巡查时,发现一艘运砂船“鸿丰XX”航行时严重首倾,存在安全隐患。随即,执法人员对该船进行登轮检查,发现该船本航次仅一名未持证人员和一名持普通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船,未持证人员石某驾驶机动船舶。现场执法人员取证后,根据联动执法机制将相关情况通报平南县公安局,依法对石某涉嫌无证驾驶违法行为实施移送。10月12日,平南县公安局依法对石某处于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案例中,“皖正XX”船驾驶人员沙某未经过专业培训,未取得有效适任证书,不具备驾驶值班的资格,未保持正规了望,未采用安全航速且超载运输,在船舶发生紧迫局面和碰撞危险时未能作出有效的应变措施,最终撞上桥墩并致1人跳水溺亡。“鸿丰XX”由无证人员驾驶,严重首倾的情况下冒险航行,幸被及时发现和处置,未造成严重后果。
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海事安全提醒
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是严重威胁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无证驾驶者缺乏应有的驾驶技能以及应急处置能力,极易引发船舶偏航搁浅、碰撞、自沉等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同时,海事管理机构将持续加大对船舶配员、船员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聘用单位和个人存在无证上船服务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进一步加大与公安部门执法联动,积极运用司法移交手段,保持对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等违法行为高压严打态势。
来源:广西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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