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国越来越融入世界,最近在中国爆发的传染病就像一场逆全球化的预演,我们每个人都深受影响。
传染病爆发是一种社会风险,商业保险业无法承保此种风险,有限的例外包括旅行社责任保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少数险种。
传染病爆发一般不会直接造成有形财产损害或损失,故基本上不会直接影响到财产保险。营业中断险一般以有形财产损害为条件,故传染病爆发对营业中断险也基本上没有影响。最近国内有些保险公司针对传染病爆发推出一些扩展保险责任,或专门的险种,其承保责任范围也有诸多限制。
就海上保险而言,传染病爆发并非一个新的风险,人类、航运业、海上保险业一直在与诸如天花(smallpox)、瘟疫(plague)、霍乱(cholera)、斑疹伤寒(typhus)之类的传染病做斗争,但就海上保险而言,其影响主要在船东责任保险(如保赔保险),本文就此险种的注意事项做简要介绍。
第一,船东责任保险承保传染病爆发引起的船舶被“检疫”(即“隔离”)(Quarantine)或“消毒”(Disinfection)风险,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船舶货仓有虫害需要进行消毒处理所产生的费用。
第二,保险人一般不负责赔偿船舶被“检疫”或“消毒”(Disinfection)引起的船期损失、利润损失、滞期费、停租或船期延误赔偿责任。
第三,保险人一般不负责赔偿船舶被“检疫”或“消毒”(Disinfection)引起的船舶维持费用,如船员工资、燃油、淡水、保险费、和日常维修保养费用等,但下文第八点提到的因治病改变航线发生的额外船舶费用是一个例外。
第四,保险人仍可以抗辩船东或船舶经营人明知或应该知道船舶将被“检疫”或“消毒”(Disinfection),即船东和经营人应时刻关注世界各国及港口当局在传染病爆发后的政策变化。
第五,保险合同条款“通则”或“除外条款”对“检疫”或“消毒”风险仍然适用,例如船舶不得因载运违禁货物或高度疫情危险货物而导致“检疫”或“消毒”。
第六,船东可以索赔的项目,一般包括“检疫”或“消毒”引起的额外费用或开支,如按港口当局要求装卸货物、移动船位、熏蒸等产生的费用。
第七,船员和船上其他人员因感染转染病发生的医疗及遣返费用等,与其他疾病造成者同样处理,但可能受到的限制更多,处理起来更困难、费用也更高。对此项索赔,保险条款还可能规定了责任限额。
第八,因船员或船上其他人员感染传染病而改变航线,与其他疾病造成的与使船上伤病人员取得治疗,或等候该伤病人员的替换人员,而改变原定航线一样,所产生的额外港口使费、伙食费、物料费、燃油费、保险费以及船员工资和津贴(系指超过该船如不改变原定航线而本将产生的上述费用的部分),也属于船东保赔协会的赔偿责任范围,但以不能从任何第三者取得补偿的为限。
从“钻石公主”邮轮事件可以看出,邮轮责任保险人对其旅客和船员的责任巨大,而且与旅行社保险责任有交叉,十分复杂,本文不作讨论。此外,国内相关保险责任条款过于简单或不严谨,可能产生争议。
汪鹏南律师,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和首席合伙人,兼任大连海事大学教授和硕士研究生导师、国际海事委员会(CMI)海上保险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国海商法协会海上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和海上救捞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专家委员会委员、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等。汪鹏南律师的主要著作包括:(1)《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教科书,第4版,2017年);和(2)《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详论》(第2版,2009年,与杨良宜先生合著)。自2012年起,CHAMBERS ASIA PACIFIC(钱伯斯)一直将汪鹏南律师评为中国最高等级杰出海事律师。钱伯斯调研的客户及同行评价汪鹏南律师“非常资深,经验丰富,善于与当事人及机构沟通”;“知识广博,诉讼技巧高超”;“清楚客户的目标,并能作出通盘周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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