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劳工条件检查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推进国内航行海船和 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辖区管理实际,上海海事局船员处制定了《上海海事局推进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实施方案》。
1月15日下午,浦东海事局结合辖区实际,组织30余家航运公司,50余名公司管理人员召开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宣贯培训会,会上就实施方案及公司如何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进行讲解。
那么关于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实施方案~你知道多少呢?
1.检查对象
适用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和500总吨以下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以及仅在港区、内河和遮蔽水域航行、作业的船舶除外。
对于仅在岛际间、陆岛间,以及仅在珠江口、长江口等水域的特定航线航行、作业的船舶,将通过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协商确定是否被纳入公约适用范围。此类船舶是否纳入检查对象范围,将根据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审核意见作另行通知。
2.检查内容
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系指依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的通知》实施的涉及船舶及船员管理情况的检查,不包括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
3.检查频度
适用船舶应当每三年接受一次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并取得《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仅涉及海事机构负责项目)。对在2018年海事劳工条件检查试点期间已经接受过检查、取得《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且报告签发时间距今不超过3年的适用船舶,不再实施检查。
4.工作安排
●公司自查
适用航运公司(船东)于2020年4月27日前完成所属适用船舶符合海事劳工标准的自查工作,填报《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条件自查表》《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条件自查情况统计表》,并尽快纠正和完善自查发现的问题。航运公司(船东)应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进行纠正,并将纠正情况报局船员管理处。
●实施检查
自2020年5月1日开始对到达本辖区港口且之前未接受过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的适用船舶实施检查(按一定的比例开展)。自2021年11月13日开始,对所有到港的适检船舶实施检查。
依据《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业务流程》,由2名或2名以上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员通过现场核验、检查台账记录、访谈船员等方式对船舶实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检查结束后,按程序签发《海船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涉及海事机构部分)。该报告一式两份,报告经检查组长签名并加盖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专用章后,一份交船长保存留船备查,一份由检查机关留存。
对在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员会依据《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业务流程》,要求船长或航运公司(船东)制定纠正措施并按规定时限进行纠正,做好对缺陷纠正措施的认可及缺陷纠正情况的验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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