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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8日,《推进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实施方案》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这是海事部门推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全面有效实施,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保障船员在船体面工作的又一有力举措。
方案适用范围
此方案适用于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但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以及仅在港区、内河和遮蔽水域航行、作业的船舶除外。对于仅在岛际间、陆岛间,以及仅在珠江口、长江口等水域的特定航线航行、作业的船舶,相关海事部门经与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协商后,按程序上报实施。
实施重要时间节点
一、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宣贯培训阶段。相关海事部门根据履约管理实际,制定宣贯培训方案,对辖区相关公司履约管理人员进行宣贯培训。
二、2020年2月1日至5月1日,公司自查阶段。航运公司(船东)作为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主体,依法承担海事劳工责任,履行规定义务,应于2020年5月1日前完成所属适用船舶符合海事劳工标准的自查工作,填报《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条件自查表》和《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条件自查情况统计表》,上报至航运公司(船东)注册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指定的分支海事机构。海事部门根据航运公司(船东)反馈的自查情况,督促和指导航运公司(船东)尽快纠正和完善自查发现的问题。
三、202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检查第一阶段。期间,各海事管理机构,每月按照不低于上月到港适用船舶的10%比例对辖区适用船舶实施检查。
四、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2日,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检查第二阶段。期间,各海事管理机构,每月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辖区适用船舶实施检查。
五、2021年11月13日及以后,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常态化检查阶段。自2021年11月13日起,各海事管理机构对所有到港适用的未检查船舶实施检查。
其他注意事项
一、此方案所称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是指依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规定实施的涉及船舶及船员管理情况的检查,不包括涉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
二、此方案规定,海事部门针对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的劳工条件检查和检查比例,不对过境船舶进行统计和检查。
三、适用船舶应当每三年接受一次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并取得《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仅涉及海事机构负责项目)。对试点期间已经接受检查并取得《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且时间不超过3年的适用船舶,不实施检查。
四、对仅在各直属海事局辖区内航行的适用船舶,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19年12月1日前,商辖区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或相关组织)商定检查事宜。
五、航运公司(船东)应对自查所发现的缺陷进行纠正,并将纠正情况报送至公司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指定的分支海事机构。
六、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发现的缺陷,应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船长或航运公司(船东)指定纠正措施并按规定时限进行纠正,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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