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吴淞口水域37只集装箱落江致航道封闭,“海洋量子号”和“赛琳娜”等大型邮轮被延误多时。保险公司赔付旅客近千万元损失后,向事故责任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等提起代位求偿。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对这起海事海商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请。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37只集装箱落江致航道封闭
2017年5月10日约21时33分,“顺港19”轮完成装货作业后,行驶至A60灯浮附近水域发生集装箱落江事故,37只集装箱落入江中,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该水域平时来往船舶众多,通航情况复杂。
因落江集装箱随潮水作用漂散,威胁吴淞口、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等水域船舶航行安全,吴淞水上交通管控中心(VTS)实施了不同程度的临时交通管制, “海洋量子号”邮轮和“赛琳娜”邮轮分别被延误约16和14个小时才得以靠泊邮轮码头,由此影响了四个航程的多名旅客的正常出行。保险公司向承保的1万多名旅客赔付了抵港延误、行程缩短、登船延误等损失后,将“顺港19”轮的实际所有人、登记所有人、期租人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980多万元。
庭审激烈交锋唇枪舌剑
法庭上,原告和四被告围绕“原告是否取得代位求偿权”、“集装箱落江与邮轮延误造成的旅客损失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诉请损失是否属于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权益”这三大争议焦点展开激烈的辩论。
原告诉称,根据吴淞海事局认定的事实,四被告均系涉案事故的责任主体,因原告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赔付相关费用而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被告期租人及涉案集装箱的承运人上海某航运公司辩称,赔偿系按照保单的约定金额赔付,不属于代位求偿的对象;本案集装箱落江事故对航程延误不构成侵权,交通主管部门航道封闭行为才是航程延误的直接原因。
被告“顺港19”轮的实际所有人、登记所有人共同辩称,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发生和有效赔偿,也无权对相关侵权损失提起代位求偿。
被告期租人安徽某航运公司辩称,涉案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原告保险公司无权进行代位求偿;按照侵权行为有关构成要件旅客与其之间不存在侵权法律关系。
法院驳回原告保险公司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涉案保单的名称虽为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但该保单附加了个人旅行不便保险,并在保单中特别约定了支付的保险金,这些特别约定的内容虽与旅客人身有一定的依附属性,但更具有财产保险的性质,原告保险公司依法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法院同时认为,集装箱落江并不直接或必然导致邮轮延误,吴淞海事局发布临时交通管制的航行警告,才是涉案邮轮延误的直接原因。集装箱落江事故只是间接导致邮轮延误,进而间接延误邮轮旅客的行程,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非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此外,就原告保险公司主张的旅客额外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以及因行程缩短带来旅游费用变相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若非法律明文规定,不应认定为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财产权益。
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
纯粹经济损失的填补需法律明文规定
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长,本案承办法官谢振衔认为,原告赔付的保险金中,有相当大部分是根据保单约定以及依据经验按照最高限额进行的理赔,该部分损失不能等同于旅客的实际损失。其次涉案旅客的损失,不是因为旅客的有形财产或人身遭受损害而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而是由于邮轮延误等原因造成的非财产或人身损害,这种由于公共运输通道或公用设施的关闭而造成非财产和人身的损害,是国际上普遍认可的一种典型的纯粹经济损失。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通常不予保护。
本案的邮轮综合保险,正是邮轮公司及旅客对此类事故及损失的最佳救济手段。保险公司推出该新型保险产品是一种非常积极有益的尝试,值得充分肯定。保险就是对被保险人涉案旅客因保险事故无法得到救济的一种社会经济保障。
文 | 黄丹
图 | 周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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