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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期租合同、供给义务、绕航、安全港口
近日,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仲裁庭就我们代理的租家与船东的航次期租合同纠纷作出裁决。本案中,本所代表租船人对船东主张——租船人应承担船东因出于船员安全考虑而绕航进行淡水补给期间的租金和油耗损失——进行抗辩,并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
【基本事实】
按2017年2月航次期租合同,约定租家租用船舶完成一自东南亚至印度东海岸/孟加拉国区域的航次。租家指令船舶将货物运往孟加拉国蒙格拉(Mongla)港口并卸货,船舶于2017年3月12日抵达蒙格拉港外锚地,计划于外锚地减载后进入内锚地卸货。
由于当时天气恶劣,减载的驳船无法按照原计划靠近位于外锚地的母船作业。直至4月1日,船东首次告知租家代理船舶淡水余量不足,要求代理立即安排减载驳船顺带60箱矿泉水补给。代理随即通知驳船公司,但由于海况持续恶劣致使驳船无法确认出发时间。随后,代理尝试联系当地渔船安排供水,也由于天气原因未能成行。同时,当地政府机构发布了天气预警,提醒在港船只尽量靠近陆地,注意安全。4月5日,船东寻求当地政府救援,安排军舰供给淡水,最终由于风浪太大未能成功。随后,出租人当天决定驶往吉大港(Chittagong)补充淡水,直至4月13日回到蒙格拉港外锚地。
【租约条款】
6. Owners toProvide
The Ownersshall provide and pay for the insurance of the Vessel, except as otherwiseprovided, and for all provisions, cabin, deck, engine-room and other necessarystores, including boiler water...
17. Off Hire
......
Should theVessel deviate or put back during a voyage, contrary to the orders ordirections of the Charterers, for any reason other than accident to the cargoor where permitted in lines 257 to 258[1]hereunder, the hire is to be suspended from the time of her deviating orputting back until she is again in the same or equidistant position from thedestination and the voyage resumed therefrom. All bunkers used by the Vesselwhile off hire shall be for the Owners' account.
22. Liberties
The Vesselshall have the liberty to sail with or without pilots, to tow and to be towed,to assist vessels in distress, and to deviate for the purpose of saving lifeand property.
【主张与理由】
船东基于上述事实向租家索赔4月5日至13日之间的租金和油耗损失,主要理由如下:
1、 船东选择前往吉大港补充淡水系由于依照租家指令在蒙格拉外锚地长时间等待的结果;
2、 船舶驶往吉大港后,租船人未提出反对;
3、 出租人绕航吉大港系出于保护船员生命安全和财产的目的;
4、 蒙格拉外锚地为不安全锚地,缺乏为船舶提供淡水供给的设施;
【主要抗辩理由】
租家针对船东的主张,提出如下抗辩:
1、 依照租约条款,淡水供给的义务属于船东并非租家。船东选择绕航补给淡水的根本原因系其未能充分履行租约项下负责船舶供给的义务,未能对船舶淡水储量进行合理预判和管理。
2、 租家指令船舶在卸货港外锚地减载未违反租约条款。因天气原因导致锚地作业未能按原计划进行,租家并未拖欠等待期间的租金,相反通过代理积极协助联系安排驳船运输淡水。
3、 尽管船东主张选择绕航是出于保护船员安全,但其实是在弥补其未能合理管理船舶供给的过失,故因绕航产生的出租人损失不应由租船人承受。
4、 出租人主张蒙格拉(外锚地)为不安全港口(锚地)的主张并不成立。依据TheEastern City [1958] 2 Lloyd’s Rep 127对安全港口作出的经典定义,因恶劣天气、海况使得港口的部分区域无法通过驳船向母船提供淡水并不直接导致船舶所在卸货港(锚地)不安全;相反,船东如果对于船舶淡水储备勤谨管理,则可避免短缺的情形。
【仲裁庭认定】
针对上述争议,仲裁庭认为:
1、 首先,按租约条款,初步而言,船东应当对船舶缺乏淡水且蒙格拉外锚地无法进行淡水补给以致有必要前往吉大港进行补给的情况负责。
2、 其次,租家未阻止船东绕航以履行淡水供给的义务,不足以免除船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具体理由如下:
(1) 租家依据租约有权指令船舶在上述争议期间停留在蒙格拉港外锚地。船舶在外锚地期间出现淡水短缺的原因,从仲裁庭的角度而言,系船东低估了在卸货港卸货所需的淡水量;
(2) 租家未对反对船东前往吉大港补充淡水并未改变租家要求船舶在蒙格拉港卸货的指令;而船舶前往吉大港显然与租家的该指令不一致;
(3) 港口部分区域无法提供淡水并不必然导致该港口不安全。即便其构成不安全,仲裁庭希望,此种不安全性可以通过TheEastern City [1958] 2 Lloyd’s Rep 127案例中所描述的“良好船艺(good navigation and seamanship)”所避免——至少可以通过对船舶淡水供给的谨慎管理所避免。
【总结】
裁决表明,在期租下,船舶淡水及其他供给的义务通常由船东承担,因此应预留足够的供给储备,及时与租家或港口代理了解当地供给的环境和条件情况。另一方面,对于租家而言,船东为了船员或船舶安全进行绕航未必理所当然的可以要求租家承担此绕航期间的租金和油耗。该部分损失由谁承担应当聚焦导致船员或船舶不安全的根本原因,若系船东未能履行租约下某基本义务所导致,且船东无法举证证明租家存在相关行为阻断其履行该合同义务情况下,则要求租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景较为暗淡。(孙景亮 莫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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