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官讲故事之八——撞了没撞,没撞!
吴胜顺
前一个故事已经讲过(详情见:→海事法官讲故事之七——撞了没撞?撞了!),船舶碰撞广义上分两类: 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
对直接碰撞,法律上是这么规定的,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换种表述方式,船舶碰撞损害责任是种海上侵权责任,当事人主张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应就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还可以通俗地讲,张三认为李四的船与他的船撞了,要求李四赔偿,就必须举证证明两条船发生过物理上的直接接触并因此造成损失,否则李四就可以抗辩不担责任,海事法院也会因证据不足而不支持张三的主张。下面就讲个“撞了没撞?没撞”的故事。
故事的场景差不多,还是在东海渔区南北航路上,只是这回位置靠东北了些,在嵊泗以东海域; 也是一艘大货轮和一艘渔船,但一方不再是外国籍集装箱船,而是中国籍散货船,至少找起来容易,送达也方便。张某所有的拖网渔船,长27米,宽5.0米; W公司所有的Z轮,是艘散货船,长190米,宽32米。2016年4月2日17时40分至46分,Z轮以12.8节航速、355度航向由南往北持续航行;17时42分24秒船位位于30°19.048′N/ 123°06.328′E。渔船以约9.7节航速、260度航向由东向西航行;17时40分24秒船位位于30°19.525′N /123°07.017′E,航向270度;17时44分28秒,航向322度,航速降至1.9节;17时45分56秒,航向278度,航速恢复到9.5节,此后持续以10节左右航速向西偏北方向行使。4月5日,某县渔港监督向市局渔政渔监处发送水上交通事故协查书,称2016年4月2日17时45分,渔船在30°20′008″N/ 123°06′228″E捕捞作业时,被Z轮碰撞,造成船艏严重毁坏,前甲板、肋骨等处严重变形断裂,损失惨重。碰撞后,肇事Z轮不但不减速停车,反而继续以每小时12.8海里的航速朝154度航向逃逸,请求协查,但再无下文。2016年5月3日和26日,张某通过律师向W公司两次发送索赔函,要求处理船舶碰撞损失赔偿事宜,W公司均未加理睬。
2016年9月份,张某一纸诉状将W公司告到了海事法院,称Z轮碰撞其正常拖网作业的渔船,造成渔船左侧船艏严重损坏,网具丢失,1名船员落水,而Z轮却不顾渔船安危继续航行,涉嫌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其损失。张某提供了水上交通事故协查书、两船航行轨迹图、北斗避碰仪截图照片、船舶修理照片等证据材料,并申请自称在事故中被震落海中的许某出庭作证。许某在法庭上作证称: 自己持有二管轮证书,在渔船上当驾驶员。事故发生时,天气还好,但视线一般;渔船在单拖,船老大在驾驶台,其余4名船员在甲板上理鱼货。看到大船开过来时候,相距约有2海里远,老大拉了好几次警报,过了一段时间就听到“砰砰”的碰撞声。对方船名是两个字,下面还有英文字,但没看到有数字; 自己不认识字,船是什么颜色记不得了,速度很快,碰撞后没有停下来。自己站在船边,被震到海里去了,但没有人受伤也没其他人落水。W公司则认为,两船未发生过碰撞,相关证据也说明不可能发生碰撞。
张三说撞了,李四说没撞,那到底是撞了还是没撞?按照前面所讲的船舶碰撞的标准,张某想要让W公司赔偿损失,就得证明Z轮与渔船有过直接接触,并因此造成了渔船损失。结果如何,应当由证据和事实来说话。且看海事法院对这个案件是怎么分析和认定的。
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1. 水上交通事故协查书。协查书可以反映县渔港监督接当事人报案后要求上级协查的过程,但未提供协查结果。
2. 两船航行轨迹图。航迹图来源于县海洋与渔业信息中心,能反映两船在2016年4月2日17时40分至17时49分时段间内的动态和航迹。
3. 北斗避碰仪截图照片。截图照片内容与航迹图基本吻合,真实可信,显示两船相距各为1.915海里和0.508海里。
4. 船舶修理照片。照片拍摄时间不清,部分照片抬头与盖章不一致,证据来源不明,不足以证明渔船是因Z轮碰撞损坏而进行修理的事实。
5. 证人许某的当庭陈述。许某称,“看到对方船名是两个字,下面还有英文字,但没看到有数字,船是什么颜色记不得了。”许某持有二管轮证书,对船舶名称、船舶颜色应当有基本的认知能力,但其所见所述对方船舶与Z轮(两个汉字加三个数字)并不相符。
对碰撞事实的分析与认定。
1. 从两船航迹上分析。两船航行轨迹图显示,Z轮由南向北定速定向航行,渔船由东向西航行,双方之间在17时44分左右确实形成过交叉会遇的紧迫局面,且渔船有过短时间减速和改向,但尚不足以证明两船之间此时发生过船身直接接触。
2. 从两船距离上分析。渔船北斗避碰仪截图显示,两船当时相距各1.915海里和0.508海里,不能证明两船之间已发生碰撞。
3. 从证人陈述上分析。证人许某称,对方船名为两个汉字及英文字,没看到数字,与Z轮船名不相符。
4. 从协查结果上分析。当地渔港监督通过上一级渔政渔监处要求协查涉案事故,而无任何协查结果。
据此,海事法院认为,张某未能有效举证证明Z轮与渔船发生过碰撞,故对其主张的船舶碰撞及其损失的事实,不予认定,并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真实只能由证据决定,法律真实不等同于客观真实,也永远替代不了客观真实,这背后的故事就由当事者自己去说吧。如果没撞,却找人赔,是讹诈; 如果擦肩而过,漫天要价,则无异于碰瓷; 但如果真的撞了,真的有损失,请用证据说话; 如果没有证据,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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