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3月1日,英国商业法院在JIANGSU SHAGANG GROUP CO LTD V. LOKI OWNING COMPANY LTD一案中作出认定,JIANGSU SHAGANG GROUP CO LTD(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集团)并未授权Shagang Shipping Co Ltd(沙钢船务有限公司,目前已在清算程序,以下简称沙钢船务)代表沙钢集团订立担保合同,沙钢集团无需对租约中的担保承担责任。据此,法院支持了沙钢集团的主张,认为由David Farrington, Timothy Marshall and Patrick O'Donovan三名仲裁员所组成的伦敦海事仲裁庭对于LOKI OWNING COMPANYLTD(以下简称Loki公司)与沙钢集团之间的争议并无实体管辖权。
案情简介
法院在判决中对于案件事实做了详细的介绍,感兴趣的读者可自行阅读判决原文,这里只做简单介绍。
Loki公司是船舶M/V "Pounda"的指定船东,Loki公司于2008年与沙钢船务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订立了针对Pounda轮的一份长期租约,该租约的租期长达118-122个月,每日租金60000美元。
随后,按照通常惯例,该租约以修订后的NYPE 1946格式正式订立。在正式租约中记载的当事方为Loki公司和沙钢船务,将由沙钢集团提供担保("Shagang….to be guaranteed by [JSG].."租约原文)。
该租约中还订有一个仲裁条款,约定当事方争议无法解决时,除非另有约定,应当由三名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员或航运界经验丰富人士在伦敦进行仲裁。
随后,船东代表在该份租约上签字,但是沙钢船务和沙钢集团并未在租约上签字。
随后,沙钢船务毁约,Loki公司据此提起仲裁,认为沙钢船务尚有1000万美元未付的租金以及由于沙钢船务的毁约造成的5700万美元的损失。Loki公司认为,沙钢集团对沙钢船务在租约下的义务提供了担保。因为沙钢集团授权沙钢船务代表沙钢集团订立了担保合同,而沙钢船务反过来授权船舶经纪人订立了由沙钢集团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
在无损其对管辖权意见的情况下,沙钢集团承认沙钢船务对租约进行了毁约,但是否认了其订立了担保合同。沙钢集团认为其并未授权沙钢船务或船舶经纪人代表沙钢集团订立担保合同。沙钢集团抗辩认为,2008年订立该额时候,事实上其并不知道该租约,更不要说所谓的担保。
沙钢集团在仲裁程序一开始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Loki公司和仲裁员不同意沙钢集团提出的由商业法院决定管辖权问题的申请。因此,该事项也成为了仲裁庭要处理的初步问题,即:沙钢集团是否授权船舶经纪人代表沙钢集团在租约订立担保合同。仲裁庭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并据此认为Loki与沙钢集团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67条下的异议
沙钢集团依照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67条对该仲裁裁决提出异议。依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就仲裁庭的实体管辖权对裁决提出异议,或因仲裁庭无实体管辖权,要求法院裁定宣布仲裁庭就实体方面作出的裁决全部或部分无效。
按照通常做法,依照67条提出的异议是以重新听证的形式,而非仅仅是审查的形式进行。当事方有权提交在仲裁阶段没有提交给仲裁庭的证据。沙钢集团依法行使了自己的权利,提交了新的证人资料,以及来自沙钢船务清算人实质性披露的相关资料。
这一程序,法院认定,正如Males法官在The Kalisti [2014] 2Lloyd's Rep 449一案中的意见,法院并不仅仅限于审查仲裁员的推理,而实际上是重新开始新的程序,仲裁员的决定和推理并不享有任何特别的地位或分量,而仅仅是法院的参考而已。
仲裁裁决
据此,法院认定仲裁裁决对于本案只是间接相关。但是鉴于沙钢集团对仲裁员推理所提出的批评意见,为使大家对仲裁庭的推理有进一步的了解,这里摘录部分关键认定供大家参考。
仲裁庭认为,沙钢集团严重违反其披露义务,据此认为应当对其作出不利推定。仲裁庭认为,从沙钢集团副主席Shen Wen Ming(沈文明)所提供的证据(以视频连接的形式)来看,沈文明明确批准了该担保,因此,沙钢集团事实上对该担保合同作出了明确授权。仲裁庭还认定本案中存在默示授权。沙钢集团对此均予以了反驳。
法院判决
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沙钢集团在本案中提交了多份的证人资料。Loki公司也提交了自己的证人的资料。
法院首先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举证责任在于Loki公司(证明沙钢集团对担保作出授权);
第二,Loki公司在庭审最后一天放弃主张默示授权,主张的唯一依据是明示实际授权;
第三,船舶经纪人的地位问题。Loki并未主张船舶经纪人得到直接授权代表沙钢集团订立担保合同。沙钢集团承认,如果其授权沙钢船务订立担保合同,那么沙钢船务有权将这一情况告知船舶经纪人,船舶经纪人也有权将这一情况告知Loki公司。
第四,沙钢集团是否会对担保合同作出授权与本案并不直接相关;
第五,从Loki的角度来说,要求沙钢集团提供担保符合商业常理这点并无争议;
第六,虽然如Loki所言,本案的争议并不少见。但是,每一个案件应当依据其事实和是非曲直作出决定。
因此,法院所要解决的唯一问题是:沙钢集团是否明示实际授权沙钢船务订立担保合同?
针对Loki公司提出的存在明示实际授权的意见,沙钢集团认为:
1、 是否同意由沙钢集团提供担保的授权决定只能由沙钢集团作出,也只有沈文明有权力作出此种决定;
2、 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沈文明作出此种授权;
3、 惯常做法是申请并由沈文明作出授权,并由沈文明在租约中签字确认;
4、 沈文明关于本案中并未遵循这一程序的陈述,可以得到另一个证人 Winer Xu证言的佐证。
法院认定,沙钢集团确实存在向沈文明申请并由其作出担保授权的作法。关于沈文明证言的可靠性,法院认为对其作出评价十分困难。但是法院认为,从本案的证据来看,沈文明不仅有礼耐心,而且能尽其最大能力和记忆作证,是一位专业和善良的商人。法院认为沈文明就本案核心争议问题所作的证言是可靠的。
关于仲裁庭认为沙钢集团严重违反其披露义务这一点,法院认为,即便沙钢集团存在任何的披露不足,这并不影响法院对事实的实质性认定。法院同意沙钢集团的意见,认为Loki公司并未从高度盖然性证明沙钢集团通过沈文明对担保作出授权。因此,Loki公司与沙钢集团之间并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并不拥有实体管辖权。沙钢集团对仲裁裁决的异议应当予以准许。
案件评论
本案是少见的中国公司在伦敦仲裁败诉后通过英国法院程序推翻仲裁裁决的案例。值得广泛报道、广为传播和广为学习。
本案中,从伦敦仲裁庭一开始不认可证人沈文明的证言并对沙钢集团作出令人难以理解的不利推定,到英国商业法院认可沈文明的证言并不同意仲裁的不利推定,这一方面反映了沙钢集团在仲裁败诉之后依法行使救济权利并积极收集证据的努力,努力也收到了应有的回报,这点值得肯定。但是另一方面,从本案中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沙钢集团对担保授权的审批并没有书面记录,公司的文件保管制度也并不完善,这对于争议发生后的举证十分不利,这从侧面反映中国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
这不得不让人想起了李海老师在去年底写的一篇文章《关于中国船厂伦敦仲裁的若干问题》。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中国当事方在伦敦仲裁中没有得到公平或公正对待,但是还是要慎重选择或接受“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的条款。因为中国很多公司目前的管理水平和处理纠纷的理念还很难适应或无法承受伦敦仲裁程序的“质询”或“拷问”以及英国法的“考量”或“评判”。文件管理的缺失或不到位,导致很难拿出满足仲裁程序要求的书面证据。而由于语言和文化差异以及出庭经验不足,口头证据又很难被仲裁庭采信。
当然,在境外仲裁或诉讼无可避免的情况下,中国公司还是应当主动应对。本案中沙钢集团能反败为胜的一大关键是法院采纳了证人沈文明的证言。不得不说,由于文化和语言差异,国际仲裁和诉讼中,中国当事方所提供的证人,由于语言不通、对相关法律不了解、对于英美律师的盘问准备不足,最终导致国际仲裁庭和法院不认可证人的可信度,证言不被采纳。因此,在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情况下,有必要对于公司的相关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进行出庭作证方面的培训,提早准备,应对未来可能的诉讼和仲裁。
来源:英国法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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