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赣榆海事处执法人员通过远程专项核查对赣榆港区靠泊的越南籍船舶“X”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轮《垃圾记录薄》记载异常,涉嫌违法排污,调查发现该轮于2022年3月12日,在38°31.35N 120°46.93E位置,排放食品垃圾(B类)0.04m³。经执法人员详细调查发现,该轮食品垃圾排放位置位于中国渤海水域,渤海水域属中国内水水域,其船舶垃圾排放要求应参考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排放标准,即应该收集,不能排放入海。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对于食品垃圾排放进行了明确说明:对于食品垃圾,在距最近陆地(与所在位置最近的领海基线)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至12海里(含)的海域,粉碎或磨碎至直径不大于25毫米后方可排放。
因此该轮位于渤海水域时应将B类食品垃圾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但该轮违法将0.04m³B类食品垃圾直接排放入海。
图1 船舶垃圾记录簿
图2 食品垃圾排放位置示意图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和《MARPOL》公约附则V有关《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轮船舶所有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海洋的污染物和污染源来自各个方面,但船舶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船员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垃圾,对海洋环境来说是一种潜在的威胁。由于船舶排放垃圾的多样性及海洋的流动性,会导致污染范围扩散、污染持续性强的后果,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伤害。
什么是船舶垃圾?
根据《MARPOL》公约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的规定,“船舶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持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日常用品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部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规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
垃圾分类:
根据2018年正式生效的《MARPOL》公约附则V2016年修正案,将船舶垃圾分为A到K共11类:A塑料,B食品废弃物,C生活废弃物,D食用油,E焚烧炉灰渣,F操作废弃物,G动物尸体,H渔具,I电子废弃物。A至I类垃圾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一部分中。J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K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中。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将船舶垃圾主要分为以下10类:
图3船舶垃圾分类表
船舶垃圾处理主要方法
1、送岸处置
由具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污染物接收单证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内容。
2、焚烧处置
配备焚烧炉的船舶,每次焚烧后的记录须包含日期、时间、焚烧开始和结束时的船位(船舶经纬度)、被焚烧垃圾的种类、每一类被焚烧的垃圾的估算量。
3、粉碎或直接排放
食品废弃物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后直径不大于25毫米,可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3海里处排放。
未经粉碎或研磨处理过的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处排放。
船舶垃圾排放控制要求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内河禁止倾倒船舶垃圾,在允许排放垃圾的海域,根据船舶垃圾类别和海域性质,分别执行下列排放控制要求:
图4船舶垃圾处理要求
如果垃圾与具有不同处理或排放要求的其他排放物混合在一起时,则应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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