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第31届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在伦敦召开。会议通过了17个决议,其中包括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Res.A.1138(31) 号决议,它代替了原来的Res.A.1119(30)成为港口国监督检查依据。对比两个决议,Res.A.1138(31)在程序本身和附录上做出了许多修改,为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了通用且一致的处理原则。
一、程序部分:
1、第一章总则中新增1.2.5和1.2.6
新增部分主要涉及免除证书的处理原则。
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应该意识到,相关的公约条款允许船旗国主管机关给予豁免、允许等效措施和批准替代设计和安排。当按照公约的相关条款签发豁免证书时,只要该证书包含对豁免条款及其相关要求的正确引用,或者船舶持有经批准的替代设计和安排文件,港口国当局应认为该船符合公约规定。如港口国当局对于是否批准过豁免、等效措施或替代设计和安排存在疑问,应尽可能与船旗国主管机关进行确认。
免除证书的签发是船旗国主管机关在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的基础上,提高船舶最大营运效益的一种方式。港口国检查官虽然不负责免除证书的签发,但是在检查过程中要合理处理,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2、第三章对3.1.1低标准船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补充
对于低标准船的认定标准增加了防污染这一项。随着国内外航运发展战略的实施和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防污染要求的不断提高,船舶防污染已经成为了港口国监督检查的重中之重。
在附则2船舶滞留指南中,也新增了许多涉及防污染方面的滞留项目。
二、附则部分:
APPENDIX 2
新程序对附录2(船舶滞留指南)进行了较大的修订。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新增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滞留的基本原则,另一部分是对有关公约和规则分类涉及到的可导致滞留的缺陷项目进行了增加和完善。
1.第一部分新增内容如下:
新增部分主要包括处理缺陷的纠正或船舶的滞留需要遵循的原则、涉及最低安全配员和STCW证书有关的滞留。
2、同时也完善了船舶滞留程序3(新增3.1和3.2)
明确了港口国检查官在决定是否对船舶实施滞留时,需要遵循的原则。
3、第二部分是对有关公约和规则分类涉及到的可导致滞留的缺陷项目进行了增加和完善。新增内容如下:
载重线:甲板排水设施不符合要求或无法操作。
Marpol 附则 I:机器处所中存在积聚的含油舱底水和/或油残渣。
Marpol 附则 IV: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发生故障。
Marpol 附则 VI:不满足等效减排措施和船上缺少有关燃油消耗报告的符合性声明,并删除缺失SEEMP滞留。
此外,新增涉及MARPOL 附则 III和防污底公约的滞留缺陷。
APPENDIX 3、4、7
1、APPENDIX 3
2、APPENDIX 4
4、APPENDIX 7
附录3、附录4、附录7中涉及的修正并不多,主要是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以及垃圾记录簿,如果船上能够提供主管机关相关声明,港口国检查中可以接收电子版,不需要提供纸质记录。
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74届会议通过了MARPOL附则I、II、V、VI和NOX技术规则关于使用电子记录簿的修正案,将于2020年10月1日实施。涉及的相关记录有:油类记录簿,第I和第II部分;货物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第I和第II部分;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船用柴油机排放等级和启动/停止状态的记录;燃油转换记录;发动机参数记录簿。若船上采用电子记录簿,请按照电子记录簿使用指南的相关要求进行记录。
APPENDIX 8
1、修订1.3,新增1.4
强调了安全管理审核由船旗国和公司负责,不属于港口国监督的范围。
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使用的是船上工作语言,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可能无法理解。如果港口国监督检查官仅能在工作语言相通的船上检查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则本程序可能无法统一实施。
2、新增定义
3、修订6.3.2
如果存在来自上一次港口国监督检查的ISM相关遗留缺陷,且本次港口国监督检查已超过三个月,则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将在本次港口国监督检查期间核实公司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效果。核实范围包括上一次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中构成ISM缺陷的技术性/或操作缺陷所涉及的部分。
4、修订7后续行动
4.1、修订了7.1.2
对于相关缺陷的处理,可参考下图:
4.2、新增7.1.3
在核实6.3.2中所述缺陷的纠正情况时时,如果缺陷纠正措施不符合要求,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应按以上程序实施。
APPENDIX 18
新程序增加了附录18
2019 GUIDELINES FOR PORT STATE CONTROL
UNDER MARPOL ANNEX VI CHAPTER 3 (RESOLUTION MEPC.321(74))
下期,我们将给大家进行具体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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