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海船驶入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的苏州港、南通港控制区范围内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 的燃油。
二、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
三、自2018年10月1日起,有条件的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
四、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11日,苏州市、无锡市、南通市、常州市内具备岸电受电设施的靠港船舶在建有岸电设施的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当使用岸电。
五、船舶可采取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技术等替代措施满足控制的要求。
六、本通告将根据交通运输部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调整情况作相应调整。
8月27日,江苏省海事局、地方海事局决定在江苏省长三角水域 核心港口提前实施在航船舶排放控制措施,并下发通告(附后)。
江浙沪三地政策连续密集出台【明辉说油】船舶排放控制,上海又走在全国前列!【明辉说油】不甘人后,浙江也加速船舶排放控制!也意味着长三角排放区控制措施一致提前3个月,从2018年10月1日起统一实施!
附:通告苏海事〔2018〕288号
信德海事专栏作者:田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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