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全消防检查周期-利比里亚 信德海事安全 2026-01-23 11:29

利比里亚海事局发布消防系统及设备维护周期。

每周测试与检查

每周应进行以下检查,确保相关设备功能正常:

● 固定式火灾探测与报警系统:操作指示灯/指示器测试开关,确认所有火灾探测及报警控制面板指示器功能正常;

●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操作指示灯/指示器测试开关,确认所有控制面板指示器功能正常;检查所有控制/分区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 防火门:若配备控制面板,操作指示灯/指示器开关,确认其功能正常;

● 公共广播及通用报警系统:确认所有系统运行正常;

● 呼吸器:检查所有呼吸器及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的气瓶压力表,确保压力在规定范围;

● 低位照明系统:关闭选定区域的正常照明,确认低位照明系统功能正常;

● 水雾、水喷淋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认所有控制面板指示器及报警装置功能正常;目测检查泵组及其附件;若阀门未锁定,检查泵组阀门位置是否正确(如适用)。

每月检查

船员负责每月对消防系统设备进行检查,并将结果记录在船舶正式日志中,检查内容包括:

● 灭火器、消防泵、消防栓、消防水带及水枪:确认其在位、布置合理且状态良好;

● 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压力表显示,确认系统压力适宜;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压力罐:根据玻璃液位计显示,确认水位正常;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泵:确认系统压力降低时可自动启动;

● 消防泵:运行测试,确认供水压力充足;

● 应急消防泵:确认燃油供应充足,加热系统状态良好。

针对固定式消防系统的额外检查:

● 整体目测检查系统状态,排查明显损坏迹象;

● 气体灭火装置:确认无泄漏,截止阀处于关闭位置;

● 释放控制装置:确认位置正确、可随时操作;

● 排放管道及气动管路:确认完好无损坏;

● 高压气瓶:确认在位且固定牢固;

● 报警装置:确认在位且无明显损坏;

● 带压力表的容器/气瓶:确认压力在规定范围,装置无泄漏。

低压系统额外检查:

● 压力表读数:确认在正常范围;

● 液位指示器:确认读数在规定液位;

● 手动操作储罐主服务阀:确认固定在开启位置;

● 蒸汽供应管路阀门:确认固定在开启位置。

其他设备月度检查:

● 泡沫灭火系统:确认所有控制及分区阀门处于正确开关位置,压力表读数正常;

● 水雾、水喷淋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认所有控制、泵组及分区阀门位置正确;确认压力罐或其他储水装置水位正常;测试系统泵的自动启动装置(如设计配备);确认所有备用压力及气/气压表读数在规定范围;抽样测试系统分区阀门的流量及报警启动功能(所选阀门应确保一年内完成所有阀门测试);

● 消防员装备:确认消防设备储存柜内物品齐全,装备状态可用;

● 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确认所有控制及分区阀门位置正确,压力表读数正常;

● 固定式气溶胶灭火系统:确认所有电气连接及/或手动操作站布置合理、状态良好;确认启动系统/控制面板电路符合制造商规范;

● 便携式泡沫喷射装置:确认在位、布置合理且状态良好;

● 推车式(移动式)灭火器:确认在位、布置合理且状态良好;

● 固定式火灾探测与报警系统:抽样测试探测器及手动报警点,确保五年内完成所有设备测试;大型系统的抽样数量由主管机关确定。

季度检查

船员负责每季度对以下消防系统设备进行测试和检查,并记录在船舶正式日志中:

● 消防总管、消防泵、消防栓、消防水带及水枪:确认国际通岸接头状态可用;

● 泡沫灭火系统:确认泡沫液储存罐内泡沫液数量充足;

● 通风系统及防火挡板:测试所有防火挡板的本地操作功能;

● 防火门:测试主竖区舱壁上所有防火门的本地操作功能;

● 水雾、水喷淋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制造商水质指南,评估集水罐及泵组的水质。

年度测试与检查

作为安全设备证书年度法定检验的一部分,应进行以下检查和测试:

● 消防总管、消防泵、消防栓、消防水带及水枪:目测检查所有可触及部件状态;对所有消防泵进行流量测试,确认压力和排量达标(关闭隔离阀测试应急消防泵);测试所有消防栓阀门操作功能;抽样对消防水带进行最大工作压力测试,确保五年内完成所有水带测试;确认所有消防泵安全阀(如配备)设定正确;检查所有过滤器/滤网,确保无杂物和污染物;确认水枪尺寸/类型正确、维护良好且功能正常;

● 固定式火灾探测与报警系统:测试所有火灾探测系统及用于自动释放灭火系统的探测系统(如适用),确认功能正常;目测检查所有可触及探测器,排查篡改、遮挡等迹象,确保一年内完成所有探测器检查;测试应急电源切换功能;

●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目测检查所有可触及部件状态;外部检查所有高压气瓶,排查损坏或腐蚀迹象;检查所有储存容器的水压试验日期;功能测试所有固定式系统的声光报警装置;确认所有控制/分区阀门位置正确;检查所有先导释放管道及管路连接的密封性;按照制造商建议检查所有柔性软管;测试所有与防火系统相连的燃油切断控制装置,确认功能正常;目测检查受保护空间边界,确认围护结构未被修改导致出现无法关闭的开口(此类开口可能导致系统失效);若气瓶安装在受保护空间内,确认空间内双重释放管路的完整性,并检查释放柜上的低压或电路完整性监测器(如适用);

● 泡沫灭火系统:目测检查所有可触及部件状态;功能测试所有固定式系统的声光报警装置;对所有供水泵和泡沫泵进行流量测试,确认压力和排量达标,并确认每个分区在规定压力下的流量(维护后需用淡水彻底冲洗所有管道);测试所有与其他水源的系统交叉连接,确认操作正常;确认所有泵安全阀(如配备)设定正确;检查所有过滤器/滤网,确保无杂物和污染物;确认所有控制/分区阀门位置正确;用干燥压缩空气或氮气吹扫排放管道,或通过其他方式确认高倍数泡沫系统的管道和喷嘴无堵塞、杂物及污染物(如适用,可能需要拆除喷嘴);从船上所有泡沫液中取样,按照海安会第 MSC.1/Circ.1312 号通函(低倍数泡沫)或第 MSC/Circ.670 号通函(高倍数泡沫)的要求进行定期控制测试(注:除抗醇泡沫外,首次测试可在泡沫液供应至船舶后 3 年内进行);测试所有与防火系统相连的燃油切断控制装置,确认功能正常;

● 水雾、水喷淋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通过每个分区的测试阀,确认所有水雾、水喷淋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功能正常;目测检查所有可触及部件状态;外部检查所有高压气瓶,排查损坏或腐蚀迹象;检查所有高压气瓶的水压试验日期;功能测试所有固定式系统的声光报警装置;对所有泵进行流量测试,确认压力和排量达标;测试所有防冻系统,确认防冻保护充足;测试所有与其他水源的系统交叉连接,确认操作正常;确认所有泵安全阀(如配备)设定正确;检查所有过滤器/滤网,确保无杂物和污染物;确认所有控制/分区阀门位置正确;用干燥压缩空气或氮气吹扫干式管道系统的排放管道,或通过其他方式确认管道和喷嘴无堵塞(如适用,可能需要拆除喷嘴);测试应急电源切换功能(如适用);目测检查所有喷头,重点关注易受腐蚀性环境影响的区域(如桑拿房、水疗中心、厨房区域)及易受物理损坏的区域(如行李处理区、健身房、游戏室等),确保一年内完成所有喷头检查;明显外部损坏(包括涂漆)的喷头应更换,且不计入第 17 项的测试数量;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影响系统功能的变化(如通风管道、管道等遮挡);对每个开式水雾系统至少测试一个分区,通过喷嘴放水测试(所选分区应确保五年内完成所有分区测试);按照以下流程图测试自动喷头和自动水雾喷嘴;

● 通风系统及防火挡板:测试所有防火挡板的远程操作功能;确认厨房排气管道及过滤器无积油;测试所有与防火系统联动的通风控制装置,确认功能正常;

● 防火门:测试所有遥控防火门的释放功能,确认正常;

● 呼吸器:检查呼吸器空气补给系统(如配备)的空气质量;检查所有呼吸器面罩和供气阀,确认状态可用;按照制造商说明检查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

● 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目测检查所有可触及部件状态;确认调压器状态正常且在校准范围内;按照系统制造商说明,用氮气搅拌干粉灭火剂(注:由于干粉易吸潮,用于搅拌的氮气必须干燥);

● 固定式气溶胶灭火系统:确认浓缩型或分散型气溶胶发生器未超过强制更换日期;

● 便携式泡沫喷射装置:确认所有便携式泡沫喷射装置的混合比与所供应的泡沫液匹配,设备状态正常;确认所有装有泡沫液的便携式容器或储罐保持工厂密封,且未超过制造商建议的使用寿命;出厂密封、使用年限不满 10 年且非蛋白基的便携式泡沫液容器/储罐,通常无需按照海安会第 MSC.1/Circ.1312 号通函要求进行定期泡沫控制测试;蛋白基抗醇泡沫液的便携式容器/储罐应进行彻底检查,使用年限超过 5 年的,需按照海安会第 MSC.1/Circ.1312 号通函要求进行定期泡沫控制测试,测试不合格的应更换;非密封便携式泡沫液容器/储罐,以及未记录生产数据的容器/储罐,其泡沫液需按照海安会第 MSC.1/Circ.1312 号通函要求进行定期泡沫控制测试;

● 推车式(移动式)灭火器:按照制造商说明进行定期检查;目测检查所有可触及部件状态;检查每个气瓶的水压试验日期;对于干粉灭火器,倒置灭火器以搅拌干粉;

● 厨房及深油炸锅灭火系统:按照制造商说明进行检查。

上述第 1.2 至 1.6 节所述的检查和测试验证,是《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安全设备证书年度法定检验的组成部分,相关项目的检查和/或验证需获得船级社检验师的认可。

两年期测试与检查

每两年应进行以下检查,确保相关设备符合要求: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所有高压灭火剂气瓶和先导气瓶应称重或通过其他可靠方式验证充装量,确保每个气瓶的可用充装量不低于额定充装量的 95%,不足的应重新充装;用干燥压缩空气或氮气吹扫排放管道,或通过其他方式确认管道和喷嘴无堵塞(如适用,可能需要拆除喷嘴);

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用干燥氮气吹扫排放管道,确认管道和喷嘴无堵塞;操作测试本地和远程控制装置及分区阀门;确认推进气体气瓶(包括远程操作站)的充装量;抽样测试干粉的含水量;对干粉储存容器、安全阀和排放软管进行全工作压力测试。

五年期维护

至少每五年应对以下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和测试:

●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对所有控制阀进行内部检查;

● 泡沫灭火系统:对所有控制阀进行内部检查;用淡水冲洗所有高倍数泡沫系统管道,排水后用空气吹扫;检查所有喷嘴,确保无杂物堵塞;测试所有泡沫比例混合器或其他泡沫混合装置,确认混合比公差在系统认可的额定混合比的 +30% 至 -10% 范围内;

● 水雾、水喷淋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冲洗所有滚装甲板雨淋系统管道,排水后用空气吹扫;对所有控制/分区阀门进行内部检查;若过去五年内未按第 7.5.18 段要求进行水质测试,应对所有相应管道分区进行水质测试;检查所有电池状态,或按照制造商建议更换;对于排水或冲洗后重新注水的分区,水质应符合制造商指南,需测试并记录更新后的水质数据,作为未来该分区水质监测的新基准;

● 呼吸器:对所有钢制自给式呼吸器气瓶进行水压测试;铝制和复合气瓶的测试需获得主管机关认可;

● 低位照明系统:按照第 A.752(18) 号决议规定的程序,测试所有系统的亮度;

● 推车式(移动式)灭火器:至少对船上每种型号、同年生产的灭火器抽样进行一个目测检查。

十年期维护

至少每十年应对以下设备进行一次检查:

●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对系统 10% 的灭火剂气瓶和先导气瓶进行水压测试和内部检查;若有一个或多个气瓶测试不合格,需测试船上 50% 的气瓶;若仍有气瓶不合格,需测试所有气瓶;柔性软管应按照制造商建议的周期更换,最长不超过 10 年;经主管机关允许,可采用无损检测(NDT)替代哈龙气瓶的水压测试;

● 水雾、水喷淋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照船旗国主管机关指南,或无相关指南时按照 EN 1968:2002 + A1 标准,对气体和水压气瓶进行水压测试和内部检查;

● 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所有干粉储存容器应由认可的服务机构进行水压测试或无损检测;

● 固定式气溶胶灭火系统:按照制造商建议更换浓缩型或分散型气溶胶发生器;

● 推车式(移动式)灭火器:所有灭火器及推进剂气瓶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按照公认标准或制造商说明进行水压测试。

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除遵守本通知第 1.0 至 1.7 节的维护和检查要求外,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还应符合以下气瓶充装量验证和水压测试要求:

(一)气瓶充装量验证

客船每两年(间隔 2 年 ±3 个月),或货船在每次中间检验、定期检验或换证检验时,应进行以下维护:

● 高压气瓶和先导气瓶应称重或通过其他可靠方式验证充装量,确保每个气瓶的可用充装量不低于额定充装量的 90%,不足的应重新充装;

● 检查低压储罐的液位,确保其储存的二氧化碳量足以保护最大危险区域。

(二)水压测试

水压测试应由经政府机构、认可船级社或灭火器制造商认证的授权服务机构执行,且该机构需获得船级社检验师认可。测试后,同一机构应重新充装气瓶,以证明其可用性。

● 客船每两年(间隔 2 年 ±3 个月),或货船在每次换证检验时,应检查所有气瓶上的水压测试日期,并根据船舶年龄按以下计划进行水压测试:

● 新船及现有船舶(气瓶使用年限不满 10 年):在气瓶上一次水压测试满 10 年时,至少对 10% 的气瓶进行内部检查和水压测试;若有一个或多个气瓶不合格,需测试船上 50% 的气瓶;若仍有不合格,需测试所有气瓶;气瓶使用满 20 年前及之后每 10 年,应对所有气瓶进行水压测试;

● 现有船舶(气瓶使用年限 10 年以上但不满 20 年,且未进行过水压测试):下次年度检验时,测试 10% 的气瓶;若有一个或多个不合格,需测试 50% 的气瓶;若仍有不合格,需测试所有气瓶;气瓶使用满 20 年时,在相应的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中对 100% 的气瓶进行测试;

● 现有船舶(气瓶使用年限满 20 年,且未进行过水压测试):在气瓶使用满 20 年的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中,对 100% 的气瓶进行水压测试,此后每 10 年测试一次;

● 现有船舶(气瓶使用年限 20 年及以上,且仅 20% 的气瓶进行过水压测试):在船舶下次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以先到者为准)中,对剩余 80% 的气瓶进行水压测试;按本项 a 目测试的 80% 气瓶,自测试日期起每 10 年测试一次;按本项规定在气瓶使用满 20 年时测试的 20% 气瓶,自 30 年起每 10 年测试一次;同时,在气瓶使用满 30 年时,对剩余气瓶的 10% 进行水压测试;若有一个或多个不合格,需测试 50% 的此类气瓶;若仍有不合格,需测试所有此类气瓶;

● 高压气瓶:排放后的气瓶重新充装前,或视觉检查或年度检查发现潜在缺陷时,应进行水压测试;

● 气瓶拆除测试时的要求:若拆除气瓶后固定式系统仍需运行,船东应确保剩余连接至系统的气瓶数量足以提供灭火介质,满足《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规则)第 5 章第 2.2.1 节的要求,并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 II-2/14.2 条的规定。

● 若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哈龙系统除外)的气瓶在船舶交付前已标注日期戳,首次 10 年水压测试可与第二次特别检验的进坞时间协调,前提是气瓶上的初始日期戳(月/年)不早于船舶交付日期前 12 个月。

若 20 年水压测试日期与船舶进坞检验到期日不一致,船东/经营人可申请延长测试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以便与船舶下一次计划进坞检验协调。

(三)柔性软管

柔性软管应按照制造商建议的周期更换,若制造商未明确建议,最长更换周期不超过 10 年。

(四)金属软管

金属软管可归类为柔性管,若制造商无更换建议,无需按 10 年周期更换,但需每 10 年进行检查和水压测试。

(五)排放管道

测试排放管道喷嘴,确保无堵塞。测试时应将排放管道与系统隔离,通过测试气瓶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管道内通入干燥空气或氮气。

(六)授权服务机构的额外维护要求

除第 2.0 至 2.5 节所列项目外,客船每两年(间隔 2 年 ±3 个月),或货船在每次换证检验时,应由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标准培训的服务技术人员/专家执行以下维护:

● 尽可能拆除气瓶阀门上的所有启动头,通过先导管路施加全工作压力测试其功能;若无法拆除,应断开先导管路与气瓶阀门的连接,进行封堵或连接后从释放站施加全工作压力测试,检查泄漏情况;上述测试应从一个或多个释放站(如安装)进行;

● 若远程释放控制装置由手动拉索操作,检查拉索和转向滑轮状态良好、活动自如,且启动系统无需过度行程;

● 清洁并酌情调整所有拉索组件,确保拉索连接器紧固;

● 若远程释放控制装置由气压操作,检查管路无泄漏,确认远程释放站先导气瓶的充装量正常;

● 确认所有控制装置和报警装置功能正常,若配备延时装置,确保其能在规定时间内防止气体释放;

● 维护完成后,将系统恢复至运行状态,确认所有释放控制装置位置正确且连接至相应控制阀,重置所有压力开关联锁装置并恢复运行,确保所有截止阀处于关闭位置。

哈龙系统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 II-2/10 条允许 1994 年 10 月 1 日前建造的船舶使用哈龙作为灭火介质。利比里亚主管机关未对利比里亚籍船舶上现有哈龙灭火系统设定淘汰日期。根据主管机关对国际海事组织(IMO)哈龙使用规则的解读,仅禁止新安装哈龙系统,现有系统只要保持可用状态,可继续使用。

需注意,欧盟关于禁止使用哈龙的法规不适用于非欧盟籍船舶,但由于欧盟港口可能无法提供哈龙维护/供应服务,可能会对非欧盟籍船舶的运营产生影响。欧盟规定 2002 年 12 月 31 日后禁止对现有哈龙系统补充或加注哈龙,2003 年 12 月 31 日后禁止使用部分哈龙系统,该规定并非国际要求,不适用于利比里亚籍船舶。

若利比里亚船东在获取哈龙补给时遇到困难,应立即通知本主管机关。

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件 VI 的规定,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哈龙),故意排放包括在维护、保养、维修或处置系统或设备过程中产生的排放。若发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泄漏(无论是否故意),船东应立即通知本主管机关。

(一)哈龙系统的维护与检查

除遵守本通知第 1.0 至 1.7 节的维护和检查要求外,固定式哈龙系统还应符合以下气瓶充装量验证和水压测试要求:

(二)哈龙系统水压测试

所有哈龙气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水压测试:

● 使用满 20 年后;

● 排放后的气瓶重新充装前;

● 视觉检查发现潜在缺陷时。

水压测试日期必须标注在气瓶上,测试应由经政府机构、船级社或灭火器制造商认证的授权服务机构执行,且该机构需获得船级社检验师认可。测试后,同一机构应重新充装气瓶,以证明其可用性。

经政府机构或船级社认证的授权服务机构,可采用无损检测(NDT)替代哈龙气瓶的水压测试。

(三)哈龙水压测试的放宽规定

主管机关意识到,现有固定式哈龙灭火系统及部件的测试和维护服务机构及供应商日益稀缺。因此,对于固定式哈龙气瓶,主管机关愿意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将 20 年水压测试要求延长 5 年:

● 确认气瓶在使用期间未排放过;

● 通过称重或同位素测量验证气瓶充装量;

● 确认气瓶压力/液位符合要求;

● 对气瓶进行全面视觉检查,未发现潜在缺陷;

● 对每个气瓶进行必要的测厚或超声波测试,确定瓶壁厚度,壁厚读数应留存船上,以备未来对比参考。

额外要求:

● 对哈龙系统所有可触及部件(包括控制阀和连接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状态良好且无泄漏;船级社检验师可根据需要,选取部分控制阀进行开启内部检查;

● 上述检查和测厚工作需获得船舶船级社认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可疑气瓶必须进行水压测试或停止使用;若气瓶停止使用,固定式哈龙系统仍需能提供足够的哈龙,满足其设计保护舱室的灭火要求,可能需要安装替代气瓶或其他灭火设备;

● 除超声波测试/测厚要求外,上述气瓶检查要求应每年完成,直至 5 年延长期结束;超声波测试/测厚应在本豁免实施后不晚于 36 个月内重复进行,作为哈龙系统年度维护的一部分;

● 上述要求全部满足后,船舶船级社应在船舶记录中注明哈龙气瓶的水压测试日期已延长 5 年,且气瓶需在末次测厚后不晚于 36 个月内再次进行测厚;

● 固定式哈龙系统储存气瓶水压测试放宽要求的申请将逐案审核,需获得主管机关的书面批准;5 年延长期结束后,船东可申请续期,主管机关将根据申请进行审核。

固定式泡沫系统

(一)维护与检查

泡沫灭火系统除遵守本通知第 1.0 至 1.7 节的相关维护和检查要求外,还应符合海安会第 MSC.1/Circ.1312 号通函(《固定式灭火系统泡沫液的性能和测试标准及检验》)及海安会第 MSC.1/Circ.1312/Corr.1 号更正通函中关于泡沫液验证的修订指南。

(二)船上储存泡沫液的定期控制

环境储存温度过高、泡沫液污染、储罐充装不完全等安装条件可能导致泡沫液异常老化,因此需对泡沫液进行定期测试:

● 泡沫液(蛋白基抗醇泡沫液除外)的首次定期控制测试应在供应至船舶后不超过 3 年内进行,此后每年一次;测试由船东或经营人委托船级社认可的实验室或授权服务供应商执行;若主管机关对泡沫液适用性或储罐状态有疑问,可要求额外测试;

● 蛋白基抗醇泡沫液在供应至船舶前应进行化学稳定性测试,此后每年一次;

● 固定式灭火系统用低倍数、中倍数和高倍数泡沫液的性能、测试标准及检验指南,分别参见国际海事组织(IMO)第 MSC.1/Circ.1312 号、第 MSC/Circ.798 号和第 MSC/Circ.670 号通函;

● 根据第 MSC.532(107) 号决议和第 MSC.537(107) 号决议的要求,2026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建造的船舶或其他船舶(包括移动式近海装置),禁止使用或储存含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灭火介质;2026 年 1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船舶或其他船舶(包括移动式近海装置),应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的首次检验前,遵守禁止使用或储存含全氟辛烷磺酸(PFOS)灭火介质的规定。

(三)记录

船上应留存泡沫液的使用年限及后续控制测试记录。

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

(一)维护与检查

此类系统应由认可的服务供应商按照制造商要求及船级社相关要求(如有)进行维护和测试;需特别关注干粉状态,排查吸潮迹象,确保其性能符合型式认可标准;

在每次年度检验、定期检验和换证检验时,船级社检验师应对干粉灭火系统的分配管道和安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系统未偏离原始安装状态;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要求:

a. 用氮气(N₂)或干燥空气吹扫管道分配系统,确保无堵塞;吹扫时应拆除喷嘴(如有),确保其通畅无堵塞;

b. 操作测试本地和远程控制装置及分区阀门;

c. 确认推进气体气瓶(含氮气瓶)及远程操作站的充装量;

d. 检查柔性排放软管状态良好、无老化(尤其是位于露天甲板的软管);若有疑问,应对软管进行全工作压力测试;

e. 检查干粉储存罐及其附属安全阀,排查腐蚀或损坏迹象(此类迹象可能影响系统安全);若有疑问,应在车间对储罐进行测试,并调整和确认安全阀设定值;

高压气瓶(含氮气瓶)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第 MSC.1/Circ.1318 号通函第 6.1.2 段(参见本通知第 2.2 节)的要求,每不超过 10 年进行一次定期测试。

便携式灭火器

(一)年度检验

灭火器检查是《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安全设备证书年度法定检验的组成部分。灭火器应由授权服务机构每年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维护,除非船员经过适当培训且此类维护获得船舶船级社认可。船级社检验师需对灭火器状态表示满意。

(二)船员对灭火器的维护

船员可对干粉、泡沫或水型便携式灭火器进行维护,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配备用于测试、检查和维护灭火器的设备,并保持校准和可用状态;

● 所有便携式灭火器均有排放视觉指示装置,且船上备有制造商提供的维护和充装说明;

● 船员经过灭火器测试、检查和维护的适当培训,并遵守制造商的维护说明;

● 船员需成功完成高级消防技术培训,且能证明有能力承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公约)表 A-VI/3 第 1 栏所列的任务、职责,以及国际海事组织(IMO)第 A.951(23) 号决议(《船用便携式灭火器改进指南》)表 9.1.3 所列的检查任务,主管机关方可认可;

● 测试和检查工作需获得船级社检验师认可;

● 船级社检验师可要求在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测试和检查。

(三)灭火器充装量验证

每两年,在签发《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安全设备证书时,需验证气瓶充装量。在船级社检验师在场的情况下,对便携式二氧化碳气瓶进行称重,是可接受的验证方式;其他验证方式(如同位素测量)也可接受,但需满足以下条件:设备校准正确、操作人员经过培训且具备操作资格、船级社检验师对测量结果表示满意;若采用替代方式,可能需要通过称重对气瓶充装量进行抽样检查,以验证测量设备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四)数量与布置、备用充装量、额外灭火器及灭火器充装

2009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建造的船舶,便携式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海安会第 MSC.1/Circ.1275 号通函的指导要求;2009 年 1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船舶,鼓励船东执行该指导要求;主管机关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船东通过替代设计和布置方案证明符合相关目标和功能要求且达到《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 II-2 章等效合规水平的情况,审核合规程度;

对于同一类型、可在船上充装的灭火器,备用充装量应按以下要求提供:前 10 具灭火器配备 100% 备用充装量,其余灭火器配备 50% 备用充装量,但备用充装总量不超过 60 份(小数部分向上取整);

对于船员无法自行充装的灭火器,应提供与上述 a 项规定数量、类型、容量相同的额外便携式灭火器,替代备用充装量;

船上应备有灭火器充装说明;气瓶的定期充装应遵守制造商建议;若制造商无相关建议,当灭火介质开始失效时需进行充装;部分排放的灭火器也应重新充装;仅可使用经该灭火器认可的充装介质;

禁止使用含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灭火介质,具体参见第 SAF-018 号海上通知(修订版 8/25)。

(五)五年期检查/维护

作为消防演习的一部分,船上每种型号、同年生产的灭火器,应至少每五年抽样进行一次排放测试。

(六)授权服务机构

船级社检验师可接受经其认可的授权服务机构出具的便携式灭火器年度和双年度检查、维护及验证服务证书。

(七)便携式灭火器的水压测试

便携式灭火器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水压测试:

干粉灭火器:每 10 年;

二氧化碳灭火器:每 10 年;

其他类型灭火器:每 10 年。

若视觉检查发现气瓶存在潜在缺陷,船级社检验师或利比里亚海事检查员可要求进行水压测试。水压测试日期必须永久标注在气瓶上。

(八)水压测试机构

水压测试应由经政府机构、船级社或灭火器制造商认证的服务机构执行,且该机构需获得船级社检验师认可。测试后,同一机构应重新充装气瓶,以证明其可用性。

自给式呼吸器(SCBA)

(一)每周检查

每周应对自给式呼吸器进行检查,确保无泄漏。

(二)每月检查

适用《国际气体运输船规则》(IGC 规则)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规则)的船舶,其自给式呼吸器应由负责且经过适当培训的船员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由专家每年至少检查和测试一次。

(三)年度检查

所有自给式呼吸器应作为安全设备证书(SEC)或《移动式钻井平台规则》(MODU 规则)证书年度法定检验的一部分,每年至少检查一次;若配备呼吸器空气补给系统,应在年度法定检验中按照《呼吸空气质量标准》(BS EN 12021)或船级社检验师认可的等效标准,检查空气质量。

适用《国际气体运输船规则》(IGC 规则)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规则)的船舶,其压缩空气设备(包括呼吸空气压缩机的空气质量)应由授权服务技术人员每年至少检查和测试一次。

(四)自给式呼吸器气瓶的水压测试

自给式呼吸器气瓶应每五年进行一次水压测试,测试日期必须永久标注在气瓶上。超轻型气瓶的水压测试周期可能因气瓶制造商要求和船舶船级社规定而异。气瓶的维护需获得船级社检验师认可。

若自给式呼吸器气瓶在船舶交付前已标注日期戳,首次五年水压测试可与第一次特别检验的进坞时间协调,前提是气瓶上的初始日期戳(月/年)不早于船舶交付日期前 6 个月。

(五)备用充装量及呼吸器气瓶充装

每个所需呼吸器应配备 2 个备用充装气瓶;

载客不超过 36 人的客船和货船,若配备位置适宜、可完全充装且无污染物的空气气瓶充装设备,每个所需呼吸器只需配备 1 个备用充装气瓶;

2010 年 7 月 1 日及之后建造、载客超过 36 人的客船,应配备位置适宜、可完全充装且无污染物的呼吸空气气瓶充装设备,充装设备应满足以下任一要求:

a. 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供电或独立驱动的呼吸空气压缩机,每台所需呼吸器的最小排气量为 60 升/分钟,总排气量不超过 420 升/分钟;

b. 独立高压储存系统,压力适宜,可充装船上使用的呼吸器,每台所需呼吸器的储存容量至少为 1200 升自由空气,总储存容量不超过 50000 升自由空气;

除非船上配备呼吸器气瓶充装设备,否则所有船舶除满足上述 7.5.1 至 7.5.3 节要求外,还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备用充装气瓶,供消防演习和培训时使用。

十、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s)

(一)维护与保养

应按照制造商说明检查和维护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船舶的定期安全设备检查和测试程序应修改,纳入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检查;

每个紧急逃生呼吸装置上应标明维护要求、制造商商标和序列号、保质期及对应的生产日期、批准机构名称;

超过制造商规定使用寿命的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应报废;任何无法使用或损坏的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应按照制造商说明及时处置;

除非制造商有明确要求,利比里亚主管机关不要求对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气瓶进行定期水压测试;若制造商有要求,水压测试应按照制造商说明和规定周期进行。

(二)备用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船上配备 10 具及以下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至少应携带 1 具备用装置;

配备 11 至 20 具的,至少携带 2 具备用装置;

配备超过 20 具的,备用装置数量至少为总数的 10%,但最多不超过 4 具。

十一、消防作业人员便携式无线电设备

(一)配备要求

2014 年 7 月 1 日及之后建造的船舶,每个消防作业组应至少配备 2 台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设备,用于消防人员通信;此类消防无线电设备的用途是为进入舱室的消防小组与舱外负责指挥该小组的船员提供专用通信手段。

(二)设备标准

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设备应为经认证的安全型,适用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第 60079 号出版物定义的 1 类危险区域;设备组别和温度等级的最低要求应符合船上消防作业组可进入的危险区域的最严格要求。

(三)附件要求

所有可能产生电流、火花或热量的无线电附件,也应为经认证的安全型,适用于 1 类危险区域。

(四)设备类型

调频(FM)、超高频(UHF)和甚高频(VHF)便携式无线电设备均可使用,但需具备防爆或本质安全特性;若使用超高频或其他非甚高频无线电设备,船舶可能需要向主管机关申请修订无线电台执照,以列明所用超高频频率。

(五)专用要求

每个消防作业组应至少配备 2 台防爆或本质安全型便携式无线电设备,且仅用于消防作业组。

(六)配备数量与储存

船上携带的此类无线电设备总数取决于船舶《应变部署表》和《安全管理体系》中规定的消防作业组数量,而非消防员装备数量。

指定为消防无线电设备的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应与消防员装备存放在一起,确保便于取用且与消防员装备配套,避免因从单独位置取用无线电设备而浪费宝贵时间;若未与消防员装备存放在一起,消防无线电设备应进行标识或着色,与船上其他便携式无线电设备区分开,确保:

● 随时可供消防作业组使用;

● 不会被误用于其他用途;

● 检验时能被检验师识别。

十二、记录

(一)记录要求

检查记录应留存船上,可为纸质或电子形式。

通告原文:FIR-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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