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大豆货损的经验策略
公估师/船长:郑必云
近年来,国际粮食贸易呈现显著增长态势,特别是从巴西进口的大豆数量屡创新高。然而,与此同时,货物受损事件也频繁发生,尤其是大豆的热损率居高不下,给各相关方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利益损失。以下是中国海事法院审理的三起具有代表性的大豆货损案件的详细背景及争议焦点,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核心法律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一、厦门海事法院 3 亿元大豆货损案(2023 年)
(一)案件背景
运输详情:希腊船东 PK 公司所属 “A” 轮承运 6.93 万吨巴西大豆,自巴西伊塔奎港运至中国福州松下港。提单由承租人签发,背面条款注明 “与租船合同一并使用”,但未明确租约仲裁条款的具体内容。
货损发现:2022 年 9 月卸货时,收货人发现约 2.7 万吨大豆因热损霉变,货损金额达 1153 万元(以 CIF 价格为基准)。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位求偿,主张承运人未尽管货义务。
管辖权争议:被告 PK 公司以租约仲裁条款已并入提单为由,主张案件应提交伦敦仲裁,并申请英国高等法院签发禁诉令,要求中方当事人终止在中国的诉讼程序。
(二)争议焦点与司法审查
1. 管辖权问题:
Ø 租约仲裁条款的并入效力:法院认定提单仅笼统记载 “与租船合同一并使用”,未明确提及仲裁条款,不符合《海商法》第 95 条关于 “明确并入” 的要求。此外,提单持有人(保险人)并非租约当事人,未明示接受仲裁条款,故仲裁条款对其无约束力。
Ø 英国禁诉令的对抗:厦门海事法院援引《民事诉讼法》第 272 条,确认港口所在地法院的法定管辖权,强调外国法院不得剥夺中国司法主权。最终英国法院未强制要求执行禁诉令,案件在中国继续审理。
2. 货损原因与责任认定:
通风记录缺失:船方未能提供完整的货舱通风日志,尤其是关键航段(如经过赤道高温区)的温湿度数据及露点计算过程。法院认定其未按 “三度规则”(外部空气温度比货温低 3℃时通风)操作,且未及时处理局部高温。
船舶适航性瑕疵:货舱通风系统存在设计缺陷,部分通风口被货物堵塞,导致舱内热量无法有效排出。船方未在装货前进行适货检验,违反《海商法》第 47 条的适航义务。
3. 定损依据与损失计算:
公文书证优先:法院采纳福州海关出具的《残损证书》,结合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的检测报告,认定热损粒比例达 18%,远超巴西标准(5%)。定损方法采用 “热损粒比例 × 货值”,并考虑加工后豆油酸价升高导致的间接损失。
残值扣除争议:船方主张残值应按市场价格计算,但法院认为受损大豆已丧失商业价值,残值仅为饲料用途,最终按 CIF 价格的 15% 扣除残值。
二、青岛海事法院 "塔利门" 轮大豆热损案(2022 年)
(一)案件背景
运输详情:英国船东塔利门公司所属 “塔利门” 轮承运 6.86 万吨巴西大豆,自巴西桑托斯港运至中国日照港。提单背面条款记载 “所有条款、条件与免责均按租约办理”,但未列明租约仲裁条款。
货损发现:2020 年 9 月卸货时,发现约 1.2 万吨大豆因通风不足发生霉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 725 万元后,代位求偿要求船东赔偿。
管辖权争议:被告以租约仲裁条款已并入提单为由,主张伦敦仲裁,并申请英国法院签发禁诉令,禁止原告在中国诉讼。
(二)争议焦点与司法审查
1. 管辖权问题:
仲裁条款的并入效力:法院认为提单仅概括并入租约条款,未明确提及仲裁条款,且原告作为保险人并非租约当事人,不受仲裁条款约束。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认定青岛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
禁诉令的应对:法院通过 “背靠背” 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避免与英国法院的程序对抗,最终以调解结案,平衡了司法主权与国际商事惯例。
2. 货损原因与责任认定:
通风记录缺失:船方未能提供完整的货舱通风日志,尤其是关键航段(如经过赤道高温区)的温湿度数据及露点计算过程。法院认定其未按“三度规则”(外部空气温度比货温低 3℃时通风)操作,且未及时处理局部高温。
船舶适航性瑕疵:货舱通风系统存在设计缺陷,部分通风口被货物堵塞,导致舱内热量无法有效排出。船方未在装货前进行适货检验,违反《海商法》第 47 条的适航义务。
3. 定损依据与损失计算:
专家证人对抗:原告委托的公估机构采用分层抽样检测,认定热损粒比例为 15%;被告专家主张比例仅为 8%。法院综合分析检测方法(原告采用 ISO 6644 标准,被告采用巴西行业标准),采信原告数据。
间接损失的认定:法院支持原告关于豆粕蛋白质溶解度下降导致的加工损失主张,依据 GB/T 19541-2017《豆粕》国家标准,核定损失金额。
三、广州海事法院 "JOHNNY P" 轮大豆热损案(2021 年)
(一)案件背景
运输详情:利比里亚船东所属 “JOHNNY P” 轮承运 6.5 万吨巴西大豆,自巴西巴拉那瓜港运至中国广州港。提单背面条款记载 “租约所有条款、条件与免责均并入提单”,但未明确仲裁条款。
货损发现:2020 年 7 月卸货时,发现约 8000 吨大豆因局部高温热损。原告货主与保险人共同起诉,主张船东未及时处理货舱温度异常。
管辖权争议:被告未提出仲裁异议,但主张货损系卸货港迟延导致,与运输无关。
(二)争议焦点与司法审查
1. 货损原因与责任认定:
通风系统故障:货舱 3 号通风口在航行途中损坏,船方未及时修复,导致该区域温度持续升高至 38℃(正常应≤25℃)。法院认定船舶不适货,违反《海商法》第 48 条管货义务。
卸货迟延的因果关系:被告主张因货主未及时办理进口手续,船舶在锚地等待 45 天,导致货损扩大。法院认为,迟延卸货仅影响表层货物,而深层热损系运输期间通风不足所致,船方仍需承担主要责任。
2. 证据效力与定损依据:
公文书证的优先性:广州海关出具的《残损证书》证明热损范围及程度,法院认为其证明力高于船方单方委托的 SGS 报告。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14 条,公文书证推定为真实,除非对方提供相反证据。
损失计算方法:采用 “热损粒比例 × 货值” 结合加工后成品品质下降的间接损失。例如,热损粒比例为 12%,直接损失为 6.5 万吨 ×12%×CIF 价格;间接损失为豆油酸价升高导致的加工成本增加,依据 GB 1535-2003《大豆油》标准核定。
四、司法审查核心要点与检验取证策略
(一)管辖权争议的裁判规则
1. 租约仲裁条款的并入标准:
明确性要求:提单需明示并入仲裁条款,如 “租约中的仲裁条款特此并入提单”,否则仅概括并入不产生约束力。
提单持有人的默示同意:若提单持有人(如保险人)非租约当事人,需其明示接受仲裁条款,否则仲裁条款对其无效。
2. 禁诉令的应对:
司法主权优先:中国法院坚持港口所在地法院的法定管辖权,对外国禁诉令采取 “不承认、不执行” 态度,但通过调解等柔性方式化解冲突。
(二)承运人责任认定的关键证据
1. 通风记录的完整性:
记录要求:需完整记录通风时间、方式(自然 / 机械)、温湿度数据、露点计算过程,以及异常天气下的应对措施。
举证责任:承运人需证明已按 “三度规则” 或 “露点规则” 操作,否则推定未尽管货义务。
货物固有缺陷的排除:
装货港检验报告:需提供独立第三方(如 SGS)的《品质证书》,证明货物装船时无含水量超标、霉变等问题。
对比检测:对受损货物分层抽样,对比装货港与卸货港的微生物指标(如霉菌总数),排除运输前已存在的缺陷。
(三)货损金额的量化依据
1. 直接损失的计算:
CIF 价格基准:以货物到岸价(含保险费、运费)为基础,扣除残值(通常按饲料价格计算)。
热损粒比例:通过分层抽样检测,确定热损粒占比,结合行业标准(如 ISO 6644)核定损失。
2. 间接损失的认定:
加工品质下降:检测加工后成品(如豆油、豆粕)的品质指标(如酸价、蛋白质溶解度),对比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差价。
市场价格波动:若货损发生时市场价格下跌,可主张按实际销售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赔偿。
五、现场检验员行动指南
(一)检验前准备
1. 合同条款核查:
确认提单中关于通风要求、温度控制、检验条款的具体约定,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仲裁条款并入及适用法律。
收集运输协议、装箱单、保险单等基础文件,明确各方权责边界。
2. 风险预判与分工:
货主 / 保险人代表:重点证明货物装船时状态完好,需获取装货港的托运人的货物申报、验舱报告及《品质证书》。
承运人代表:需提供船舶适航证书、通风日志、设备维护记录,证明已履行管货义务。
第三方公证:邀请独立检验机构(如 CCIC,SGS和ITS等)参与联合检验,确保证据中立性。
(二)现场检验操作要点
1. 货物状态检验:
分层抽样:按上、中、下层抽取样品,记录霉变程度、结块情况及异味分布。对热损货物进行微生物检测(如霉菌总数、菌落分布),对比装货港数据。
货况检查:针对装卸货过程中的货物状况,尽量做到全程跟踪检查,注意装卸货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卸货期间尤其要注意的是燃料油舱附近的大豆状况。
2. 船舶设备检查:
通风系统:测试通风口风量、风速,核查是否覆盖所有货舱区域;检查通风设备控制开关是否正常,记录故障报警日志。
燃料油加温系统:航行途中的靠近货舱的燃料油舱的加温记录。
舱盖的水密性,全面详细的检查舱盖情况,包括舱口围内部的水痕,适当的时候做硝酸银测试,检测水痕的性质。
3. 环境与操作记录:
运输环境分析:查阅航行日志,确认运输途中是否遭遇高温、高湿天气;核查船舶航线是否经过易导致货舱升温的区域(如赤道附近)。
装卸操作追溯:调取装卸港监控视频,检查装货过程中是否存在可能导致货损的情况(如雷雨天气,空气温度过高,湿度较大等)。
(三)证据固定与争议应对
1. 多维度记录:
可视化证据:拍摄货舱全景照片,明确货损的程度(包括霉变,热损甚至碳化等情况),受损范围(是全船还是个别舱,或者是舱内的某个部位),特别标注霉变、发芽等区域与通风口和舱口围位置的关系。
书面文件:收集船舶《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及货物积载图。
电子数据:保存与船方、货代的沟通记录(如邮件、短信),特别是关于温度异常的通知与处理过程。
2. 争议点针对性取证:
货主需规避的风险:若货物存在装船前受损,需通过装货港的《验舱报告》《货物照片》予以排除。
承运人需重点抗辩的方向:若货损系卸货港迟延导致,需调取码头卸货记录、滞期费凭证。
3. 法律程序衔接:
时效性要求:根据《海商法》第 257 条,追偿时效为 1 年,需在货损发现后及时启动检验程序,并在时效内完成证据固定。
公证与鉴定:对关键证据(如温度记录、货物样品)进行公证,增强法庭采信度;委托专业机构(如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出具《货损原因分析报告》,明确因果关系。
六、总结与建议
预防为主,合同先行:
o 在运输合同中明确通风标准(如 “三度规则”)、温度控制要求、检验流程及责任划分,减少争议空间。例如,约定 “承运人需每小时记录冷藏箱温度,并在卸货港提供原始数据”。
o 对于高价值大豆,建议投保一切险并附加温度波动险,扩大风险覆盖范围。
. 技术赋能,提升检验效率:
o 采用物联网设备(如智能温湿度传感器)实时监控货舱环境,数据自动上传至云端确保不可篡改。
o 利用无人机拍摄货舱全景,辅助分析积载合理性及货况。
争议解决路径优化:
优先通过协商与调解解决纠纷,避免冗长诉讼。例如,青岛海事法院案中通过调解快速化解争议,节省法律成本。
对复杂案件,可申请海事仲裁(如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利用行业专家快速裁决。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见,海事法院在大豆货损案件中重点审查承运人通风措施的合理性、货物固有缺陷的排除及损失计算的专业性。现场检验员需围绕这些核心要素,通过多维度证据构建完整逻辑链,同时关注不同代表方的利益诉求,在中立性与专业性之间取得平衡,最终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
注:
大豆运输过程中,除了以上典型案件的货损,还涉及到水湿,污染,霉变,熏蒸残留超标,发芽,虫害,杂质超标和短量。检验员核心目标:通过标准化操作流程和技术细节把控(如温湿度数据链完整性,装港和卸港的货况及各项数据的对比),为委托方构建逻辑严密的证据体系,最终在责任判定中占据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