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I 资讯 No. 799
作者:王勇
摘 要
2025年3月13 日,巴西移民警察总局(CGMIG/DPA/PF)发布了第7号官方通告,对巴西与中国之间的"海上运输协议"的适用进行了明确,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这一举措将对于悬挂五星红旗及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并载有中国籍船员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船员的船舶,在挂靠巴西港口时免于对未持有ILO185公约下海员身份证件的处罚。
对未决行政案件的影响
对于此前已经发生了处罚的,目前仍处于行政辩护或上诉期内的正在处理的案件,已指示联邦警察移民司(DELEMIG/RJ)的负责人接受针对先前发布的违规行为提出的辩护和上诉。
但此项仅适用于罚款仍处于行政复议阶段的情况。
先前已支付罚款的司法补偿
鉴于巴西政府对中国和巴西海运协议的新立场已得到明确认可,在法庭上主张收回不当支付的罚没款项存在法律依据。
在此背景下,过去有因违反ILO185号公约规定,未持有有效的SID的中国海员的违规行为,已经缴纳罚款的船东,目前可以尝试采取相应的司法手段,以谋求退还罚款。
巴西对海员随船入境的证件要求
巴西在2010年加入了ILO第185号公约,并于2015年进行了国内立法。但直至2023年5月1日,巴西移民警察总局才开始执行该公约,认定只有按照ILO185号公约签发的海员身份证件(SID—Seafarer’s Identity Document)才是符合巴西法律规定的旅行证件。
随船舶入境和挂靠巴西港口的海员,需持有ILO185公约成员国所签发的有效海员身份证件SID,如果海员来自于非ILO185公约的成员国,需持有相应的有效护照和签证。目前已经批准加入该公约的国家有40个,详见ILO官网Ratifications of C185 - Seafarers' Identity Documents Convention (Revised), 2003, as amended (No. 185)
例外情况是在中国和巴西于1979年签订了的《海运协定》(Maritime Transport Agreement)背景下,悬挂五星红旗(现已扩展到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并载有中国籍船员(现已扩展到中国港澳台地区船员)的船舶,可以为获得紧急医疗救助而下船和上岸,但不能离开船舶靠泊港口所在的城镇,也不能跨地区旅行或安排遣返。
结语
这一政策的明确不仅是巴西执法政策的重大转变,也是巴西的监管立场与国际承诺的显著进步。这将为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船舶船东带来积极影响,特别是对于我国香港地区——作为全球海运主要船籍登记地之一,众多在香港登记的船东将从中显著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