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船案”执结十周年:两岸携手、司法护航的爱国史诗 信德海事网 2025-01-14 17:01

我骄傲,我是中国人!

            ------写在“中威船案”执结十周年之际

距离2014年4月世人瞩目的 “中威船案”顺利执结已经过去10年了。在这过去的10年里 “中威船案”先后被列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七十年要案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十大案例之首”等。

同时,各大媒体对“中威船案”主审法官、律师的访谈也被频繁的报道。在这十年里,也有台湾的历史学者通过对保存在“国史馆”有关“中威船案”的珍贵史料进行深入的发掘,真实还原了“中威船案”的前世今生。

特别的是,我作为中威轮船公司唯一出资人、经营人、所有人陈顺通先生的孙子被邀请参与了,有北京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牵头,以口述历史的形式,通过访谈新中国第一代海商法教授、第一代海事法官、律师,追忆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海商法从无到有、从简陋到完善的艰苦历程的“口述中国海商法史”,其中就有多位中国海商法泰斗级人物谈及“中威船案”。

今天,我将这些报道、论文、访谈,整合到一起,以全方位、多视角的方式来呈现一个完整的“中威船案”。

1、萧明礼先生于2016年1月发表在“抗日战争研究”杂志上题目为:《对日求偿“顺丰”“新太平”两轮强征案的历史考察》[1]一文。该文中有一段是这么写的:

外交史层面:除了战前中日经济圈之间的对立与交流之外,从“顺丰”与“新太平”轮索偿案中,还可窥见战后国民政府对于赔偿、归还事宜的积极面,并可借此再讨论研究战后赔偿与归还问题的新空间。原本多数关于战后日本对华赔偿问题研究都着重于政策本身的变化,特别是从冷战局势,中美关系的整体架构下,探讨1945年到1952年间日本对华赔偿始末,并将赔偿事宜就不断的与盟军总部协调、处理,以回应国内航商提出之要求。但1948年后,随着盟国之间对于归还方式的细节争执不下,加之以中国国内局势的重大变化,驻日代表团代表中威轮船公司向日方索偿船只租金的进度也逐渐停滞不前。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索偿迟迟未有进展,驻日代表团却在中威轮船负责人陈顺通仍滞留大陆,与台湾当局断绝联络的情况下,仍在1950年向盟军总部争取保留“新太平”轮的打捞与赔偿请求权。不论代表团的原始动机为何,从60年余年后的眼光来看,此一决定既证明了台湾当局维护中国主权与国民财产的决心,也呼应了战时赔偿不仅是当今大陆与日本政府之间的重要历史议题,甚至台湾在此课题上亦不应缺席。由此观之,更突显了战后初期国民政府对日求偿交涉的正面意义。

2、张利荣法官,上海海事法院法官、“中威船案”一审阶段最后一任审判长、主审法官。2021年9月13日《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刊发《上海:以伟大党建精神引领法院工作》[2]一文中,对其采访节选如下:   

其中,「中威船案」一审阶段最后一任审判长、主审法官张利荣感慨良多:「『中威船案』见证了一个时代的历史,原告方的轮船在战争期间灭失,战后要求日方赔付,合情合理,但却长时间没有结果,已经几乎没有信心了,随着我国不断发展强大,他们才又重新燃起了希望。」 张利荣同时也深感荣幸:「这个案子凝结了一代代海事法官的不懈努力和集体智慧,也离不开我国的日益强大以及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它见证了我国司法从『跟跑』走向『领跑』的艰辛历程。」判决生效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依旧迟迟不履行。2014年4月,上海海事法院对停泊于我国浙江省嵊泗马迹山港的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有的「宝韵」轮依法实施扣押。慑于中国法律的权威,扣船任务顺利完成,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宣布履行上海海事法院的判决。这起中国司法史上时间跨度最长、标的最高的民间索赔案,至此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它见证了一个传奇家族的起落沈浮,也见证了中国共产党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的崇高精神。

3、王彦君一级高级法官,原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在《口述中国海商法史》[3]一书中,问及在法官生涯中印象最为深刻的“中威船案”,他是这样讲述的:

中威轮船案,原告于1988年12月30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在上海海事法院一审期间,出现了与该案相关的一些极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因为该案发生在日本侵华战争时期,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现行的相关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具有极大的挑战性。这些法律问题本身都是前所未有的,没有现成的法律规定,如何根据现行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就不是一个海事法院力所能及的。上海海事法院只能根据当时法院内部存在的审判指导机制,即下级法院就法律问题向上级法院的请示制度来研究决定一些法律问题。上海海事法院在该案件审理期间,将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逐级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交通庭、民事审判第四庭组成合议庭专门负责就该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的审理和指导。该案一审的时候就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包括案件是否受理、受理的诉讼时效和中断、诉讼主体的权利继承,赔偿标准和货币价值的变化等等。与该案有关的一系列请示案件,经过合议庭讨论提出初步意见,经过分管的庭领导和院领导审核后,最终都要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法律适用问题有最终解释权。为了准确适用该案所涉及的法律,加强审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请示的法律问题,多次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也是历史罕见。这个案子一审完毕,说明该案所涉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全部得到了解决,审理该案的三级法院有了共识。因此,在2007年上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上海高院二审案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案也分别顺利地在2010年8月和2010年12月审结。结果是维持一审判决。   

4、高宗泽律师,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他在《口述中国海商法史》一书中回忆道:   

 1936年的那个「中威轮船案」就是我主导的,这个案子从1985年就开始准备了,1989年正式起诉,2014年才执行了判决。这个案子我基本上都参与了,包括怎么找的合同、怎么立的案、怎么样开庭。事情是发生在1936年,当时中威海运、大陆海运这些公司都是做期租船,陈顺通是船舶所有人,和日本海运签订两艘轮船的定期租船合同,租期是一年。但是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日本军方就以战争为由把这两艘船扣留,交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运营,后来这两艘船就沉没了,日本说因为战争沉没就不用赔了。所以说这个时候档案就非常重要了,上海港务局居然保存了1936年签订的这两个合同,我们把它们找了出来,当时是新日本海运租的这两艘船,后来被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合并,大同海运后来又和日本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Navix Line)合并,Navix Line又跟商船三井合并,他们都承认这两个合同,这就涉及到公司法的问题,是合并不是破产,所以构成债务转移,所以这个合同一方现在就成了商船三井。我认为这个捕获不是战争,中日双方当时确实处于战争状态,但是双方实际上从来没有正式宣战,这就涉及到公法问题了,所以不能用战争灭失条款免责。而且日本捕获船程序也不合法,不是一个海军大尉就说了算的,日本是有一个委员会决定这个的,没有委员会的裁定不能捕获船舶。所以他们按照合同应该还船,而且不能援引战争条款(War Clause)来宣布船舶已经灭失,不承担责任,最终这个案子判了2亿多,2014年将三井的船扣在宁波执行,判决书我还存着呢。这个案件我是一分钱没拿,主要就是觉得应该争口气。   

5、魏友宏,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海商法泰斗魏文翰之侄子、中国海商法泰斗魏文达之子。他在《口述中国海商法史》一书中讲道:

陈顺通先生所拥有的中威轮船公司名下的船被日本政府侵占,而当时陈顺通已经过世,陈顺通的儿子陈洽群想要找日本政府索要相关赔款,在香港的时候就起诉过日本政府,但是没有成功,所以他想通过大陆系统试试。

  陈洽群在大陆一开始找的是政府方面的有关人员,结果行不通;没办法只能走民间途径起诉,第一个找的人就是我父亲,因为我父亲和魏文翰在民国时期是中威轮船公司的法律顾问,而魏文翰这时已经不在国内,当时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也是我父亲经手做的比较多,最了解情况。陈洽群找到我父亲先述说了几大难处。我父亲对他说,你不能从中威轮船公司的角度去要,因为大陆这边的中威轮船公司已经注销,在香港注册的中威轮船公司已经不能视作之前的中威轮船公司,而是一家重新注册的新公司,没有延续性。但是,船和老板是有延续性的,所以你作为陈顺通的继承人,对船有继承权,只能通过船的途径去要。

6、本人陈经纬,中威轮船公司唯一出资人、经营人、所有人陈顺通先生之孙。在《口述中国海商法史》一书中是这么回忆“中威船案”:

1970年,大伯陈洽群(陈甫康)在东京提起诉讼。一开始进行的较为顺利,但在审理开始不久后,东京法院突然刁难,要求提供亲属的公证。当时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大伯找到了香港交通银行,交通银行再发电报给上海中国银行。中国银行让我祖母戴芸香和父亲陈乾康于1971年11月11日去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办理了亲属公证。在办理公证期间,祖母还表态说如果索赔成功,要将她及其他子女的赔偿金都汇入到国内。1972年2月18日,这份公证办理完毕,当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还有一份公函给外交部领事司,其中写道:“本市居民戴芸香拟由其香港的儿子陈洽群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其父陈顺通在抗日战争时被日寇强占后之两艘轮船沉没事”。   

通过上述对索赔过程的回忆及梳理,我们不难看出“中威船案”不仅是以我祖父陈顺通先生为核心的陈氏家族前赴后继、一致对外为争取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坚定维护和坚守的过程;更能证明历届中国政府都是努力为陈氏家族讨回公道、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有力支持者和坚定的保护者。这种支持和保护跨越了两岸,跨越了1949年。其中既包括国民政府在抗日战争胜利后以外交为手段的索赔历程;也包括了在“文革”特殊历史阶段,中国政府各部门高效运转,及时出具“陈顺通、戴芸香家族亲属关系证明书”打破了日本法院的刁难,成为陈氏家族在日索赔的关键证据;更包括了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在习总书记依法治国的国策引领下,中国法院扣押日轮,为我们陈氏家族最终讨回了公道,也展示了中国法律和司法权威。从更高的层面看,“中威船案”完美的证明了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   

值得一提的是,在抗日战争的艰难时刻,我的先祖父陈顺通先生以坚定的爱国之心和崇高的民族气节,作出了令人肃然起敬的壮举。他毅然响应国家号召,将仅剩的“源长轮”(3360吨)和“太平轮”(3550吨)相继自沉于江阴要塞和宁波招宝山,以此阻止日寇的海上进犯,保卫了国家的安全。这一英勇行为不仅捍卫了国家利益,也体现了中国商人的爱国精神,为抗战胜利贡献了宝贵力量。抗战胜利后,祖父就获得中国政府的奖章、奖状以表彰其对抗战做出的贡献。

令人欣慰的是,祖父的爱国事迹至今仍被海峡两岸广泛传颂和纪念。宁波市委在“宁波帮博物馆”,特别设立了展示祖父爱国精神和辉煌人生的展区;宁波演艺集团更是以祖父的创业经历和爱国故事为原型,创作了话剧《大江东去》,并将其搬上京沪等地舞台。此外,在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时任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先生也向祖父颁发了奖章,以表彰他“破釜沉舟、破产赴国难”的英勇壮举。这些纪念活动不仅是对祖父个人品质的肯定,更是对那段历史和民族精神的传承。

民爱国、国更爱民,我骄傲我是一个中国人!

我更期待两岸早日统一! 

国史馆馆藏国民政府时期“行政院准上海中威公司等请求还被掳船舶”以及“外交部王世杰部长等签发的中威公司等索赔文件以及附件等”   

上海档案馆馆藏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1972年2月18日就陈顺通、戴芸香家族向日方索赔船舶之事致电外交部   

“中威船案”成功执行完毕后, 中国海事司法的地位、公信力得到国际同行的高度称赞。

远在英国伦敦的世界著名船级社Lloyd’s Register闻讯陈家最终获得赔偿向陈经纬发来贺信。

 陈顺通先生之孙

陈经纬  于上海

2024年12月

[1]‍本文此节参阅了以下文章,在此表示感谢:萧明礼 《对日求偿“顺丰”、“新太平”两轮强征案的历史考察》---《抗日战争研究》2016年第一期。‍

‍‍‍‍‍‍‍‍‍‍‍‍‍‍‍‍[2] 《人民法院报》2021年9月13日 《上海:以伟大党建精神引领法院工作》记者陈凤。

‍‍‍[3] 本文以下王彦君、高宗泽、魏友宏、陈经纬讲述的“中威船案”节选自《口述中国海商法史》 北京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 编  P. 272《坚持海事审判的“工匠精神”—王彦君法官访谈录》、 P.246 《改革开放后最早从事海事海商业务的律师之一—高宗泽先生访谈录》、 P. 90《我的父亲魏文达—魏友宏先生访谈录之二》、P.233《“中威轮船案”半个世纪的索赔史---陈经纬先生访谈录》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商务出版社2023年12月出版。

展开全文

相关资讯

10+ 船舶企业入选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

信德海事网2025-01-15

“中威船案”执结十周年:两岸携手、司法护航的爱国史诗

信德海事网2025-01-14

中远海运,今天办成4件大事!

信德海事网2025-01-14

490.82亿元!中远海控全年净利润同比增105.71%!

信德海事网2025-01-13

中远航线升级,重塑宁波—钱凯物流!

信德海事网2025-01-13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祝平安!

信德海事网2025-01-13
  • 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