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海普法
今年以来,常熟海事局通过智能卡口报警与电子巡航相结合的方式,查处多起船舶超过核定航区航行违法行为,均为30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超过核定的B级航区航行。本期以案为鉴,旨在让广大船员朋友们掌握船舶航区等级知识,认识船舶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危害,共同守护水上交通安全。
一 背景知识
什么是船舶航区?
船舶航区是按船舶检验规范的要求,通常根据水文、气象等条件划分的船舶能航行的水域,是对船舶能航行的水域所作的区分。为保障船舶的航行安全,不同的航区对船舶的结构、强度、稳性、船员配备、救生设备和无线电设备有不同的技术层面的要求。
长江航区如何划分?
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内河水域的航区分为A、B、C三级,其中某些区域,依据水流湍急情况,又分为急流航段,即J1、J2两级。
长江A级航区:自江阴长江大桥至吴淞口,包括横沙岛以内水域;
长江B级航区:自涪陵李渡长江大桥至江阴长江大桥;
长江C级航区:长江金沙江段为C级航区,并为J1级航段;长江自宜宾合江门至涪陵李渡长江大桥为C级航区,其中145m水位时,宜宾合江门至涪陵李渡长江大桥为J2级航段,155m水位时,自宜宾合江门至鱼嘴长江大桥为J2级航段,170m水位及以上时,自宜宾合江门至重庆马桑溪大桥为J2级航段。
二 典型案例
2024年6月1日,常熟海事局快反处置中心接收到智能卡口报警信息,通过电子巡航检查发现,“海安****”轮在辖区沿推荐航路下行,而该轮核定航区为内河B级航区,涉嫌超过核定航区航行,执法人员立即联系船舶,开展法制、安全教育,督促船舶就近进入内河河口航行。经立案调查,“海安****”轮构成超过核定航区航行,且此次为该轮一年内第2次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在依法处置的同时,将“海安****”列为重点跟踪船舶,并根据水上交通安全共享共治专项行动要求通报船籍港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 法规速递
违法行为义务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违法行为责任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
(四)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四 海事提醒
1.正确认识船舶核定航区的水域范围
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在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上载明船舶可航行的航区等级,核定高等级航区的船舶可以在低等级航区的所有航区水域航行,而低等级航区的船舶则不得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航区水域范围航行。
2.正确认识船舶超航区的危害后果
船舶在超出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航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船舶性能、结构、抗风等级等方面无法满足安全航行的需求,船员的素质、能力,救生设备、无线电设备的配备上也无法应对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突发状况,尤其是小型船舶,在水域更为开阔、通航环境复杂的A级航区,极易发生船舶倾覆、沉没等水上险情和交通事故。
3.正确认识船舶超航区的违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船舶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将面临海事行政处罚。此外,根据《长江航运信用行为清单(2024年版)》,船舶超核定航区航行、船舶非法参与涉海运输和作业已列入一般失信行为清单,将实时记录到“信用长江”系统,有关信用主体将被给予相应的信用评价和信用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