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岸之间的安全通道是供人员上下船舶的唯一途径,全球每年因船岸通道设置不当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屡见不鲜,如何有效设置船岸安全通道关乎船岸双方人员登离船舶的人身安全。本期”以案为鉴”,将结合汕头潮阳海事处对辖区内河港口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常见缺陷,与大家分享船岸通道设置相关要求,旨在促进广大船员朋友们正确设置船岸通道,有效保障人员上下船安全。
油船油码头船岸通道日常检查
常见缺陷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案例四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船岸通道常见缺陷中,占比较大的三种缺陷分别是:
●未布设安全网或安全网没有布设妥当
●船岸通道附近没有救生圈(救生圈上需配备可浮救生索、防爆自亮灯)
●插杆不连续
除此之外,常见的缺陷还有:
●舷梯或跳板梯的倾斜角度过大(使用跳板梯的水平倾斜角不应大于30°、使用舷梯的水平倾斜角不应大于55°)
●通道设置不规范(单侧固定/不稳固/固定在管汇处)
●通道设置没有远离管汇区靠近生活区
●通道两侧没有标识安全负荷和最大倾斜角
●在登梯口没有设置安全告示或标志
船岸通道设置要求
1 国内标准:《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
(GB 18434-2022)
4 一般安全要求
4.11 通道设置
●4.11.1 任何设置的通道都应符合其作为通道的设备构造和安全要求,并视情况由船方或岸方予以正确放置;人员应仅使用指定的安全通道,该通道尽可能靠近船员生活区并尽可能远离管汇处。
●4.11.2 所有船舶、码头或岸上舷梯、直梯或塔梯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梯道清洁、两侧有连续的栏杆;
b) 照明充足、电气绝缘,以消除船岸之间的导电性;
c) 对于没有自动水平梯级或踏板的梯道,确定最大安全使用倾斜度。
●4.11.3 由于泊位的实际限制或船舶营运性质而无法提供舷梯或跳板梯时,码头应提供岸上舷梯或另外的布置以确保船/岸之间的安全通道。无论由船方或岸方提供的舷梯或直梯均不应超过梯子的安全负荷和安全角度。
●4.11.4 对于非固定类型的舷梯或跳板梯,以及安装绳索或链条栏杆或可移动扶手的舷梯或跳板梯,应提供正确装配的安全网,若舷梯固定在岸上并设有结构组件制造的永久栏杆系统,则免设安全网。
5 装卸作业安全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23 无论码头还是船舶提供舷梯,均应将其作为船/岸安全检查的一部分,在船舶停留在泊位过程中应定期检查。
●5.1.24 岸上和船舶之间的安全舷梯或跳板梯通道,应设有侧面支柱和栏杆的直的轻质桥段结构。
●5.1.25 除专用登船机外,船岸间的通道设施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经常检查并保证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设置要求,其附近应配置带有自亮浮灯和救生绳的救生圈,设施附近应有充分的照明。船岸都应在其附近配备带有灯具和绳索的救生圈。
▲ 安全网铺设实例
2 国际标准:《国际油轮油码头安全指南》第六版
●清爽的通道
●两侧有绝缘的扶手
●电气绝缘以消除船岸之间的导电性
●足够的照明
●对于没有自动调平踏板或台阶的舷梯,应标明最大安全操作角度
●在货船和码头上都应有带灯和绳的救生圈
●标有SML或最大人数
●通道应尽可能靠近船员居住区域,并尽可能远离集管区
●在可行的情况下,提供通往生活区的安全通道/出口
●通道也提供了逃生的途径,应仔细考虑任何便携式舷梯的位置,以确保它提供一个安全的通道,从码头的任何逃生路线
●防止货船舷梯的码头区域应是开放的,标识清楚,并保持进入该区域的通道畅通
可以看出,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对船岸通道的准入要求和设计标准是十分接近的。除此之外,SOLAS公约及相关规则等也对保障船岸通道安全制定了相关制度,液货船《船/岸安全和防污染检查表》也将“在船岸之间是否设置有效的安全通道,是否已做好应急逃生准备”这一内容列为其的首项检查内容及重复检查项,船岸通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法律责任
一 违反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
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3. 《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GB 18434-2022)中对船岸通道的安全要求。
二 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三)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的要求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安全建议
一 航运公司、船舶、船员要充分借助日常培训学习,特别是工前会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并严格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做好船岸通道布设工作,定期巡查,确保通道处于浮动且倾斜角度适宜。
二 使用符合要求的舷梯或跳板梯,定期检验并按规定进行通道的释放与回收并正确安放安全网,保证舷梯附近有救生圈等救生设备。
三 通道周边设置警示标志,在甲班值班人员值守下进行登离船,保持良好的登离船秩序。
四 有条件的油库码头建议在岸上设有结构组件制造的永久栏杆系统,充分保障人员上下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