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2日至7月26日,国际海事组织(IMO)履行海事组织文书(III)分委会第10次会议在英国伦敦召开。会议由Regi John先生(英国)担任副主席并主持,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中国船级社、中国国际可持续交通创新和知识中心、上海海事局、天津海事局、江苏海事局派员和中国驻英国大使馆海事组派员组成中国代表团参加会议。
本次会议共设18项议题,会议文件共71份,其中包括中国提案4份。除全会外,会议还成立了“海上安全调查报告分析”“协调全球港口国监督(PSC)活动和程序的措施”“《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SSC)检验导则》、非详尽义务清单及远程检验、审核和验证指南”3个工作组,以及“综合审核概要报告分析工作组”1个起草组。中国代表团全程参加了全会、工作组和起草组的工作。
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担任协调人的“《HSSC检验导则》、非详尽义务清单及远程检验、审核和验证指南”通信工作组报告,批准了《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SSC)检验导则》脚注分析、GAP差距分析、SOLAS II-1/3-8拖带和系泊设备的检验项目修订建议等文件。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提交的关于对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第II部分符合确认书格式的修订建议提案,并同意邀请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进一步审议该提案相关建议,以修订通函MEPC.1/Circ.876。会议决定,由我国继续担任会间通信组协调人。
会议批准了通信组工作报告,同意将报告中海上安全调查报告质量评价分析的内容以III.3/Circ.10通函形式发布,以促进各成员国提升海上安全调查报告质量,同意继续完善综合航运信息系统(GISIS)的海上事故调查(MCI)功能的建议。会议同意邀请货物与集装箱(CCC)分委会审议我国提交的从5起与熏蒸剂使用有关的海上事故调查报告分析发现的安全事项提案。
会议讨论了《港口国监督程序2023》和我国起草的《关于港口国监督的示范课程3.09》修订草案,充分考虑了各方完善意见,计划在III 11次会议时完成这2份文件的修订。
会议同意了《协助主管当局履行2012年<开普敦协定>的指南》草案,删除了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IUU)捕鱼、远程检验等不适用的部分,将指南名称修改为临时过渡性指南,并将提交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109届会议审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综合审核概要分析报告,提请相关委员会和分委会关注各成员国未能有效履行IMO强制性文书的4个主要原因,并启动对SOLAS V/7.3、VII/3和STCW VIII/2等条款的回顾审议。
中国代表团谢辉同志成功当选2025年III分委会主席。III分委会第11次会议定于2025年7月21日至25日在英国伦敦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