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了还被处罚! ?船舶进出港报告记载莫疏忽
2024年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自2月份启动以来,海事管理机构对辖区有船舶靠泊的码头核查率100%,船舶安全监督对进出港报告信息的检查率100%,对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率100%,洋浦辖区船舶进出港报告违法行为得到明显遏制,船舶进出港报告数据质量得到明显提升,但是部分船舶仍存在记载不规范等细节问题。
一 典型违规案例
图1.洋浦海事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
01进出港报告信息未记录
2024年5月15日,洋浦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船舶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衡达XX”轮未按规定在《航海日志》中记载近期进出港报告信息,涉嫌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违法行为。
02进出港报告信息未记录
2024年5月17日,洋浦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船舶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昌XX”轮未按规定在《航海日志》中记载2024年4月24日的进出港报告信息,涉嫌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违法行为。
图2.现场检查发现进出港报告未记载问题
二 相关法规要求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客货载运等情况。
第一百零四条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0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十六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0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十三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或者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04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须配备《航海日志》或《航行日志》的船舶,应将报告人、报告时间、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确认回执编号、变更报告内容(如有)等进出港报告信息如实在《航海日志》或《航行日志》内记载。
图3.《航海日志》的规范记载
三 温馨提醒
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是海事管理机构掌握到港船舶动态、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有效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海事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 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航次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2 船舶出发港和目的港、船舶配员、靠泊码头泊位、乘客数量、货物种类、货物装卸数量、实载货物数量、实际配员与船舶报告信息的一致性;
3 船舶进出港报告时间是否符合要求,船舶进出港报告撤销、变更、补报等是否符合要求;
4 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在《航海日志》中的记录情况等。
对报告信息未记录、漏记、错记的,海事执法人员将开展警示教育,拒不整改的将启动立案调查。
请船员朋友们吸取违规案例教训,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严格按法规要求开展进出港报告,在《航行日志》中如实、规范记载相关信息,杜绝错报、漏报、谎报、不报等违法行为,避免因未在《航行日志》规范记载信息被实施进出港报告违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