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手柄大隐患
——某轮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释放装置缺陷的发现与整改
青岛海事局 万华 赵进广
· 前言
一直以来,火灾都是船舶安全的重大隐患之一。绝大多数船舶使用燃油作为主机动力能源,同时还设有其它辅助燃油装置,如燃油发电机、燃油锅炉、焚烧炉等,因此失火风险高,特别是机舱和载有易失火危险货物的货舱。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作为一种有效的灭火措施,广泛应用于船舶消防,当机舱或货舱火灾现场火势较大,船上消防队难以控制时,可封舱释放来扑灭火灾,灭火效果显著。
· 缺陷的发现
2023年5月4日,某外籍货轮在靠泊青岛港期间接受港口国监督(PSC)检查。
PSC检查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固定式二氧化碳(CO2)灭火系统两套独立控制装置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以确保二氧化碳系统的释放能够按照正确的释放操作顺序进行,释放程序也未对释放操作顺序进行明确,无法确保释放CO2时先打开被保护处所分配阀,后打开CO2钢瓶瓶头阀,因此PSC检查官开具了相关缺陷。现场照片如下:
图1:释放操作手柄不能确保顺序操作
· 隐患分析
通过查看该轮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释放操作说明,也未在操作说明中予以告示或警示标志等管理措施来提醒两个手柄的操作顺序。如果责任船员对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操作不熟悉,一旦错误操作了释放手柄,导致在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门没有开启的情况下,大量CO2气体就从存储钢瓶中瞬时释放到CO2系统管系里,紧接着会导致管系超压并泄露,大量窒息性的CO2气体会泄露至存储间,有可能造成释放操作人员窒息,甚至伤亡。
· 公约相关规定解读
(1)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Code)第5章/2.2.2.1条对固定式CO2系统的释放控制要求规定如下: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以将二氧化碳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定释放预报警装置的启动。一套控制装置用于开启将气体输送到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门;另一套控制装置用于将气体从贮存的容器中释放出。
(2)2008年5月16日通过的MSC.256(84)对SOLAS/CII-2/R10进行了修正,在现有的4.1.4款之后增加了新的4.1.5款:到2010年1月1日后的第1次计划的干坞检验时,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用于保护机器处所和货物泵舱的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须符合FSS规则第5章第2.2.2条的要求。
(3)2010年7月1日生效MSC.206(81)对FSS Code/第5章/2.2.2.1进行修正,对固定式CO2系统的释放控制要求重新规定如下: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以将二氧化碳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释放预报警装置的启动。一套控制装置用于开启将气体输送到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门;另一套控制装置用于将气体从贮存的容器中释放出。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确保其按照此顺序操作。
(4)2013年6月24日发布的MSC.1/CIRC.1456对FSS Code部分内容进行统一解释,对第5章/2.2.2.1固定CO2灭火系统的释放控制装置顺序操作的“积极的措施”进行了明确,即通过机械装置和/或电气装置连锁实现,而不能通过任何操作性程序来确保达到正确的操作顺序。
(5)根据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发布的统一解释UI SC252:
FSS Code/第5章/2.2.2.1所提及的释放控制装置顺序操作的“积极的措施”应通过机械和/或电气联锁实现,这种联锁不依赖于任何操作程序来实现正确的操作顺序。
注:本统一解释应由国际船级社协会于2012年7月1日或之后订立建造合同的船舶上统一实施。
该轮铺设龙骨时间为2010年12月8日,《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2006修正案于2010年7月1日强制生效,该轮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释放装置应当符合《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5章第2.2.2条的规定。根据规则要求,该轮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确保固定式CO2系统的释放控制装置按照规则要求布置。
图2:释放装置操作说明
· 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针对PSC检查官开具的缺陷,船长和船东代表对此缺陷表达了质疑,认为该轮经过多次港口国检查和船级社检验均未被开具缺陷,检查官应当慎重考虑。船东也联系了该轮的船级社,希望船级社能做出合理的解释。经过PSC检查官和该轮船级社的及时沟通,船级社给出了以下解释:
2010年7月1日前安放龙骨船舶,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双套改造应尽实际可能满足(不强制要求)MSC.206(81)要求;
根据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 UI SC132相关理解,2010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且在2012年7月1日前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积极的措施”应理解为采用硬件连锁(尽实际可能),或者采用告示等管理措施;
根据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 UI SC252统一解释,2012年7月1日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积极的措施”是指通过机械装置和/或电气装置连锁,而不能通过任何操作性程序来确保达到正确的操作顺序。
PSC检查官查阅了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 UI SC132和SC252的相关规定,IACS UI SC132里对“积极的措施”没有进行相关统一解释,IACS UI SC252里对“积极的措施”进行了统一解释,是指通过机械装置和/或电气装置连锁,而不能通过任何操作性程序来确保达到正确的操作顺序。该轮龙骨安放日期为2010年12月8日,签订建造合同日期为2006年12月5日,应满足船级社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采用硬件连锁(尽实际可能),或者采用告示等管理措施来满足公约要求,但是经PSC检查员核实该轮CO2火系统控制释放装置没有采取硬件连锁,系统操作说明也没有明确两个控制手柄的先后释放顺序,船舶也并未设置相应的醒目警示标志或安全手册来明确两个释放手柄的操作先后顺序,因此该轮CO2灭火系统控制释放装置的布置是不满足公约要求的。
经过认真核实和沟通,船东代表和船级社验船师对PSC检查官开出的缺陷表示赞同。为确保船舶安全,船东与船级社商议后决定对该轮CO2灭火系统控制释放装置进行改造以满足公约要求,随后及时联系了CO2系统服务商对释放控制装置和操作须知进行了换新(如图3和图4所示)。船级社对改造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检验,确认完全符合公约要求。
图3:更新后的释放装置控制手柄(可以确保按正确顺序操作)
图片4:换新后的操作说明
· 案例思考及建议
1. 案例引发的思考
近年来,国内外船舶固定式二氧化碳系统意外释放导致船员和船厂工人伤亡的事故险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船上固定式CO2系统设置不合理或人为操作失误导致。实际上,为防止船上固定式CO2系统导致人员伤亡事故,SOLAS公约和FSS规则对船舶固定式CO2灭火系统的安全释放有着一套十分严格的程序,对系统释放报警、释放控制装置操作的先后步骤等都有明确要求。既然公约规则都有明确的规定,为何还多次出现相关的事故和险情呢?经过梳理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
一是船上固定式CO2系统在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完全满足公约要求,特别是释放控制装置的缺陷以及不直观易懂的操作须知,容易导致船上人员误操作。
二是船员有畏难情绪,往往认为CO2系统的检修和检验是由厂家或经授权的第三方检验公司负责,责任船员对系统的结构、原理和操作规程等不熟悉,船上的日常维护保养主要是靠目视检查,对于固定CO2系统结构布置是否符合公约要求以及系统的功能测试等问题几乎“一问三不知”。
2. 对相关方的建议
对公司的建议:落实船舶管理公司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公司岸基支持,加强船员业务能力的培养。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对固定式CO2系统的维护保养规定要明确、具体和细化,并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执行。同时,将关键设备的维护保养列入考核指标,定期组织岸基专业人员上船进行培训考核,全方位提升责任船员的适岗水平和专业能力。
对船员的建议:责任船员要主动加强学习,熟练掌握固定式CO2系统的结构、原理和操作规程等,加强固定式CO2系统日常的维护保养,严格按照公约法规以及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对固定式CO2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定期测试。
对船级社的建议:加强固定式CO2系统的检验力度,特别注意释放控制装置是否符合公约和船级社规范的要求,重点关注顺序释放装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应确保本质上能按正确顺序操作释放装置。
对主管当局的建议:PSC检查官应加强对固定式CO2系统的检查,重点是检查船舶日常的维护保养是否有效开展,系统功能测试是否定期进行,备件是否齐全有效,责任船员是否熟练掌握固定式CO2系统的结构、原理和操作规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