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引航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方式,那么因引航员过失招致的损失应有谁来承担呢?引航员在船期间是否可解除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呢?
根据上海海事法院的一起判例可以很好的解答上述问题。案例中,A轮在引航员的引领下由于拖锚航行,其左锚将水底过江电缆钩断,导致电机组与电网解列,造成附近部分地区停电,十几家工厂停产,索赔人声称造成损失共计三十多万人民币。上海海事法院受理该案后调查到的证据均表明A轮左锚钩断电缆的侵权责任。由A轮船东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中,上海海事法院也认为引航员是有过失的。但是并没有让引航员对其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国际上的惯例是引航员不负经济责任,但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如吊销其执照的处罚等。
那么,引航员在船期间是否可解除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呢?
根据《海商法》第39条规定,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船舶在进入引航区时,需要引航员的引领。船长应服从引航员的决定,但引航员不享有独立的指挥权,在特殊情况下,如当引航员违反避碰规则时,船长可以推翻引航员的决定。对此,国际上普遍认可在引航过程中,不解除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因此,引航员过失引起海损事故责任,根据“替代责任”原则(替代责任,指对于船长及船员在执行职务期间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船东承担),应由替代船长负责的船舶所有人负责,即船舶所有人对引航员的过失负责,这一原则已被国际普遍接受,即使是在强制引航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正如上述判例中,最终判决由A轮所有人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