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国际责任和赔偿制度未完全适应船用替代燃料的使用 BDI的守望者 信德海事 绿色航运 2024-06-13 16:59

使用石油衍生产品作为船用燃料或货物的风险受到两项国际公约的约束,即《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燃油公约》)和《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公约)。

但是船用替代燃料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当前监管框架是否提供适当保护的质疑。

替代燃料带来的风险包括增加爆炸性、可燃性和腐蚀性。港口发生的氨气泄漏爆炸可能会导致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空气和海洋污染。此外,替代燃料可能与现有的船上系统不兼容,增加了故障和燃料泄露导致污染的风险。除了这些特别关系到船员的安全问题外,还需要解决空气污染和其他环境影响。 

在国际海上保险联盟(IUMI)季度发布的Eye Newsletter中,IUMI法律/责任委员会委员、Gard(英国)公司副总裁Tim Howse撰文写道:“像1967年“托雷峡谷”轮漏油事件这样的历史性海难教训了我们,我们应该尽早考虑责任和赔偿制度,并采取一定的现实态度,以确保社会不会措手不及。”

目前,现有的国际责任和赔偿制度并未完全适应替代燃料的使用所带来的变化。

例如,氨燃料泄漏不属于《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燃油公约》)的管辖范围,这可能导致管辖权和责任的不一致。同样,氨作为货物的事故也不属于《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公约)的管辖范围。在碳捕集与储存 (CCS) 项目中,二氧化碳的运输也可能存在不确定性,二氧化碳可能被视为污染物,并受到相应的处罚或罚款。 

根据事件发生的情况、地点和涉及的价值,将会出现许多问题,其中许多问题最终可能会成为索赔人的障碍。如何监管此类索赔,是否有责任限制的范围,是否有直接对保险公司采取行动的权利?在没有统一的国际责任、赔偿和限制框架的情况下,船东、船管、租船人、个体船员和保险公司可能只能听天由命。

人们可能会越来越担心海员被定罪(即使在有国际公约的地方,“错误”定罪仍然会发生)。

当作为货物运输时,尚未生效的《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公约》(《HNS公约》)可能会解决替代燃料和二氧化碳的部分问题。然而,在HNS公约生效之前,国际上不会统一替代燃料和二氧化碳作为货物运输的责任和赔偿。这给潜在受害者及其保险公司带来了不确定性,他们可能面临更大的风险和成本,因为现有法规可能无法提供保护。 

就船用燃料而言,情况就更加不明朗了。使用替代燃料作为船用燃料的规则可能需要为HNS制定单独的议定书、为《燃油公约》制定议定书或专门为替代燃料制定全新的公约。适当的立法手段的相关考虑因素包括各国是否准备好重启《燃油公约》,是否有能力在HNS公约生效前缔结议定书,以及是否需要为替代燃料作为船燃制定多层级基金结构(也许没有必要,因为与货物相比,燃料的运输量通常较小)。  

在此之前,我们只能依靠现有的国际保护基金,这些基金旨在以最高级别应对石油泄漏造成的污染索赔,而没有任何类似的机制来应对替代燃料的泄漏,而替代燃料本身对于绿色转型至关重要。因此,石油泄漏事故的受害者可能比替代燃料泄漏的受害者享有更好的保护,这有点反常。  

Tim Howse总结道:“虽然使用替代燃料无疑有助于减少该行业的碳足迹,但仍存在安全和实际障碍需要克服。利益相关者还必须齐心协力,找到解决复杂(相对而言是紧迫的)法律和监管挑战的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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