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MSC Flaminia(No.2)[2023] EWCA Civ 1007最近的裁决中,英国上诉法院就租船人因船体本身的损失或损害(包括船舶损失或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是否有权限制对船东的赔偿责任提供了有益的见解。
1.事实背景
2012年7月,集装箱船MSC Flaminia(“船舶”)根据地中海航运公司(MSC)作为承租人和Conti作为船东之间的定期租船合同运营。2012年7月14日,该船在从南卡罗来纳州查尔斯顿开往安特卫普的途中,在大西洋中部,4号货舱发生爆炸,造成大规模人员伤亡。爆炸归因于三个装有80%二乙烯基苯(DVB)的罐式集装箱中的一个或多个罐式集装箱的内容物的“自动聚合”,这导致相关罐内的热量和压力积聚。爆炸和随后的火灾对船体造成了重大损坏,因此放弃了前往安特卫普的航行。此外,船上装载的许多集装箱和货物被烧毁、损坏或污染。Conti不得不承担大量费用来救助货物和船只、处理受污染的货物、清除船上的消防污水和废物以及修理船只。与此同时,MSC已停止租用该船。
根据定期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Conti在伦敦对MSC提起仲裁,主张收取船舶根据租船合同停止服务期间的被扣租金以及因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Conti索赔”)。仲裁员就Conti轮的全部损失索赔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裁定,确定MSC赔偿损失约2亿美元(“裁决”)。
2.MSC在英国高等法院提出的责任限制诉讼
在收到裁决后,在向英国高等法院海事法庭提起的索赔中,MSC试图根据经1996年议定书修订的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76 LLMC”),根据船舶吨位,限制其对应支付给Conti的损害赔偿的责任金额,旨在将其责任上限定为约2820万英镑。MSC为证明责任限制的合理性而提出的论点是,Conti的索赔属于1976年LLMC第2.1(a)条的范围,即“关于……船上发生的或与船舶作业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财产损失或损害的索赔,以及由此产生的间接损失”,这些索赔是MSC可以限制其赔偿责任的。
在之前的the CMA Djakarta[2004]EWCA Civ 14案件中,英国上诉法院裁定,第2.1(a)条仅涉及除船舶以外的财产损失或损害有关的索赔,以及此类财产损失或损坏导致的间接损失。
MSC辩称,根据第2.1(a)条,他们对MSC Flaminia轮船体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该受到限制,因为这是由爆炸的DVB的损失或损坏造成的,因为它属于(非船舶)财产损失导致的间接损失。MSC的律师辩称,CMA Djakarta一案并不是一个不利于MSC主张的判例,因为该案中的租船人没有提出与本案中相同的抗辩意见(即船体本身的损害是漂白粉的损坏或引发的爆炸带来的间接损失)。
英国高等法院的海事法庭法官Andrew Baker法官驳回了MSC的论点,认为Conti作为船东就船体的损失或损害(包括由此产生的间接损失)向MSC提出的索赔不受1976LLMC第2.1(a)条或其他规定的限制。Andrew Baker法官的解释是,货物损坏对船舶损坏的因果关系并没有将船舶损失索赔转化为货物索赔,焦点是所提出索赔的性质,而不是因果关系机制。由于Conti公司提出的索赔可被定性为对船舶损害的单一索赔,因此这些索赔不涉及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因此,1976LLMC第2.1(a)条的规定不适用。
安德鲁·贝克法官还认为,1976LLMC第2.1(a)条中“间接损失”的含义取决于所提出索赔的分类。如果是财产损害,则伴随该财产损害发生的经济损失才属于第2.1(a)条的范围。
3.MSC的上诉
MSC就高等法院的判决向英国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Conti在被申请人的答辩状中提出了一个新的理由,强调Andrew Baker法官的判决应该受到支持。Conti声称,承租人的责任限制权利仅可以对源自1976LLMC第1.2条规定的针对外部实体,其作为“船东”时的赔偿责任。因此,承租人不能对船东就船东遭受的损失提出的索赔去限制赔偿责任。承租人可以限制地索赔,根据1976LLMC第1.2条,应为定义为“船东”范围之外的“局外人”在下一个层面遭受的或引发的损失。
上诉法院认为Conti在其被告的答辩状中提出的理由是可信的,并判决支持了Conti。在上诉法院的判决中,Males L J法官给出了以下理由:
“如果承租人有权限制其对船东为弥补船东自身所遭受的损失而提出的索赔,而不是租船人将船东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接过来,后果将非常重大。那会意味着船东自己的索赔可能要从船东自己设立的责任限制基金中支付。那将是一个令人吃惊的结果,而且意味着原本为了第三人设立的责任限制基金金额将减少,损害第三方索赔人(“外部人”)的利益,该基金主要是为第三方索赔人的利益而设立的。这不符合海事责任限制公约缔约方的初衷。”
4. 要点
上诉法院在MSC Flaminia(No.2)EWCA Civ 1007案中的判决澄清了要点, 船东就自身的损失向承租人提出的索赔不属于1976LLMC第2.1(a)条的范围,除非该索赔是以追偿或要求补偿的方式向承租人提出,并且相关的外层索赔金额本身是可限制的。
上诉法院的判决成为一个重要的教训,警示油化船舶运营商在运输危险品货物时要谨慎行事,因为他们可能会因船舶损坏和由此产生的间接损失而对船东承担巨大责任,这在1976LLMC中是不受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