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开航前自查很重要
不能“只划勾、不检查”
但项目多、容易漏
今天给大家梳理清楚
开航前驾驶台到底要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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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证书文书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重点检查:
船舶检验机构发放的船舶技术证书、文书是否有效,如检验证书簿、临时符合证明或证书等。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核发的各类证书是否有效,如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等。
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等文书是否有效填写。
既定航次所需要的图书资料是否齐全并为最新版本,如纸质海图、潮汐表、航路指南、航标表、航海通告等。
船员证书的吨位、功率、航区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船员的健康证、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等容易被忽略的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02 船舶配员是否满足最低要求
重点检查:
船舶是否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船员配备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包括船员职务等级合格、适任船舶种类及航区合格、油船及化学品等船特殊培训合格等。
注意:船员配备还应注意“附加规定或特别要求说明”,根据这些规定增配相应数量船员。
船舶可以自主增加船员,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本船所配备的救生设备的定员人数。
03 导助航通信设备是否良好正常
重点检查:
标准磁罗经无故障,液体无气泡、不变质、不泄露,电罗经无故障,与复示器的读数要一致。
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仪保持无故障,扫描图象清晰。
测深仪工作正常,量程准确,船底探测器件无故障。
舵角指示器工作要正常,无论是驾驶台或舵机间的舵角指示器要保持一致。
船舶甚高频电话特别是手持双向甚高频、消防员防爆甚高频等通信设备规范配备,船舶中高频电台等重要设备工作状态良好等。
04 号灯号型声响信号等是否良好
重点检查:
航行灯、信号灯、白昼信号灯等是否配备齐全,供电正常且备用电源能随时投入使用。
球体型、圆柱体型、菱形体等号型是否配备齐全,号型数量和尺寸是否符合要求,预留的张挂位置是否便于他船观察。
号笛,号钟和号锣等声响信号是否工作状态良好无故障。
注意: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白天:从日出到日落前,如有需要,应显示号型。
夜间:从日没到日出前,应显示号灯。
晨昏期间:在日出前和日没后的晨昏期间,应同时显示号灯和号型。
能见度不良的白天:应同时显示号灯和号型。
05 AIS是否正常 参数是否更新
重点检查: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是否按照要求配备并使用,是否符合A级和B级的基本要求,证书登记的设备信息和实船设备信息是否一致。
设备显示的静态信息是否与本船的特征信息一致。
值班驾驶员是否掌握该设备的安全使用方法,保持其处于常开工作状态并及时更新在船人数、目的港等动态信息。
06是否完成离港前保安检查
重点检查: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是否建立船舶保安制度,是否制定船舶保安计划,船上是否配备保安设备,是否定期开展保安演练。
注意:对于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保安检查项目是不适用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船船员可以直接忽视该项,仍应做好登轮通道控制,保证梯口安排专人值班进行登记,做好船上限制区域和特殊危险区域的控制,防止人员随意进入造成危险。
海事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当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