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港口国监督程序修订解读(一)——PSC与PSC程序那些事儿 郑梦岚 杜孝文 中国船检 2024-02-06 15:11

《港口国监督程序2023》于2023年12月经国际海事组织(IMO)第A.1185(33)号决议通过。该程序在《港口国监督程序2021》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包括中止检查的细化完善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VI检查导则的修订等。虽然此次的“小修小补”没有造成根本性的变化和改革,但我们仍可以从中窥探出IMO未来在港口国监督(PSC)方面的努力方向,笔者将从港口国监督与港口国监督程序的关系、中止检查细化内容、防治空气污染检查再度扩容等三个系列为大家呈现。最新港口国监督程序修订解读(一)为大家讲述PSC与PSC程序的那些事儿。

1978年法国海域一艘利比里亚籍油船“AMOCO CADIZ”轮的溢油事故导致20余万吨原油流入海中,引发了欧洲社会的广泛关注。1980年12月,法国邀请欧洲13国有关部长共同召开研讨会议,一致决定对进入本地区的外国籍船舶实施检查并采取统一行动。1982年1月,欧洲14国于巴黎正式签署谅解备忘录并约定于同年7月起生效实施。自此,巴黎备忘录作为世界航运史上首个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同时也拉开了全球港口国监督的历史帷幕。

所谓“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港口国监督工作千头万绪,不同国家对于PSC在理解以及做法上的差异,促使“制定PSC应当遵从的统一规则”这一任务显得尤为迫切。为此,《港口国监督程序》应运而生。1981年,IMO通过了A.466(12)号决议,参考巴黎备忘录发布了第一版关于港口国监督的指南和程序,有效助力了港口国监督在全球范围内的起步和推广。1995年,IMO以A.787(19)号决议发布了第二版PSC程序,进一步推动各备忘录在程序上尽可能达成统一。1999年,IMO通过了第A.882(21)决议,在PSC程序中新增《ISM规则港口国监督指南》,明确了开展详细检查的依据和详细检查的项目。2011年第三版PSC程序随A.1052(27)号决议发布,相比之前的版本,在结构上更为严谨,进一步提升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标准的同时,对PSCO的约束和要求也有所增加。此后的多次修订均在第三版PSC程序的基础上进行,且都会经IMO大会审议后进行发布,足以说明港口国监督在IMO中的地位和作用。

1、区域化日趋突出

港口国监督的最终目的在于打击和消除低标准船舶,仅靠部分地区的港口国监督显然无法有效达成这一目的,因此,区域化的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为PSC有效实施的重要途径,以实现统一检查标准、共享检查信息、提升检查质量,帮助低标准船舶提升自身本质安全。

目前,全球共有9个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及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虽然各备忘录间的运作相对独立,但近年来PSC在区域化的基础上逐步呈现出全球协作的态势。例如备忘录间安检缺陷代码的统一、跨区域的PSCO培训与交流、联合开展年度集中大会战,以及部分发达地区备忘录对于欠发达地区备忘录进行的技术支持和财政援助等,均体现了全球协作这一特点。

2、规范性逐步提升

IMO结合港口国监督实际需求发布《港口国监督程序》,并在实施过程中予以反复修订和不断完善,为开展PSC检查不断提供极为详细的检查指南,力求从程序和技术要求层面最大程度确保检查的客观性和规范性,成为各成员国实施PSC检查的指导性文件。

此外,各区域备忘录持续开发并使用港口国监督检查辅助决策系统,PSC相关的信息系统也在不断完善和拓展之中,检查信息的透明度有所增加……这些因素同样促使着港口国监督的规范性日益提升,相关的检查标准亦朝着一致化的方向不断前行。

3、重要性愈加凸显

港口国监督作为港口国行使本国主权的一种手段,也是船旗国监督的一大补充管理措施,一方面通过实施选船机制、开具缺陷、实施滞留、划分黑白灰名单等手段,倒逼船旗国切实履行国际公约,另一方面借由追究被认可组织(RO)责任等方式督促船级社等相关方严格按照公约标准、有效发挥自身职能。同时,港口国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IMO对于各缔约国缺乏强制约束力的短板,能够有效推动各国进一步提升自身履约水平和成效,在IMO履约迎来强制审核的大背景下也将发挥更为显著的作用。

港口国监督程序的频繁修订,揭示了IMO对当前海事形势的分析与研判,船舶管理公司、RO/船旗国及港口国也应顺应形势、转变观念、做好准备。

近几年各港口国越来越重视“人为因素”,不论是对ISM规则检查导则的重新修订,还是《港口国监督程序2021》对操作性检查导则的大幅修改,港口国监督程序在不断加强对船舶“软件”的检查力度,船舶管理公司应该在船舶正常运营的基础上,加强所管理船舶各设备和装置的维护保养,提高船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港口国监督程序2017》已经间接地传递出PSC检查并非检验的信息,《港口国监督程序2023》则对于中止检查进行了修订并细化,对RO/船旗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RO/船旗国政府要靠前站位,按照授权履行职责,把好船舶检验关,夯实船舶安全基础。

港口国监督是指对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的检查,也是对船旗国检查的有效补充。因此,各港口国应积极参与区域化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活动,共同为形成统一的检查行动做贡献。同时,面对频繁被纳入程序的新生效公约,也应建立系统全面的知识更新课程,帮助港口国监督检查官(PSCO)准确理解新生效公约及正确的检查方法。

作者系宝山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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