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船舶航行非儿戏 进出港报告要注意 毛益、张旭 青岛海事 2024-02-06 10:22

以案为鉴

加强进出港报告管理

为加强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提升船舶进出港报告质量,强化船舶动态感知能力,青岛海事局严格落实上级《关于组织开展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确保辖区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核查率100%。

近日,青岛前海(崂山)海事处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开展辖区常态化空中巡查时,发现二中湾水域新增1艘锚泊船舶。察觉异常后,现场监管中心和快速执法单元密切配合、高效协同,经核查发现该轮2024年1月26日进港时未按照规定进行进港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青岛前海(崂山)海事处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自2024年1月22日山东海事局发布《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以来,青岛海事局通过会议宣贯、现场走访、微信工作群转发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向辖区船舶公司宣传专项活动内容和要求,督促各公司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安全意识,杜绝不按规定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违法行为。

海事提醒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中规定:

(一)船舶驶入码头、泊位、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人员上下、修造、作业、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的,应进行进港报告;

(二)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人员上下、修造、作业、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后驶出码头、泊位、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的,应进行出港报告。

小贴士:青岛胶州湾内锚地属于青岛大港海事处辖区,由前湾港驶往胶州湾内锚地抛锚的船舶需按规定向青岛大港海事处进行船舶进港报告。

下一步,青岛海事局将不断深化全要素水上“大交管”建设,充分利用新技术监管手段,强化对异常信息的感知能力,构建全链条信息化传递与异常处置模式,严厉打击不按规定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辖区海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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