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温州海事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xxx”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发现,该船舶所有人即温州**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疑似提供虚假船舶照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例背景介绍
近期温州海事局工作人员在受理“xxx”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发现,该船舶所有人即温州**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船舶照片疑似通过电脑合成的。工作人员当即对该公司的经办人员询问。
经查,该公司提供的船舶照片是在原船名照片的基础上电脑修图合成。
案例法律分析
上述案件涉及到以下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十二条: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二)船舶技术资料;(三)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四)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五)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六)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当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新抵、离港名称和时间等相关信息。
温馨提醒
那么如何正确提交船舶照片呢?
船舶(左、右)正横、侧艏、正艉、烟囱(没有烟囱的船舶可免)等四寸或五寸彩色照片各一张;船舶艏艉部应标注中文船名、英文船名,船舶艉部应标注船籍港、船籍港拼音,且载重线、水尺标志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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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