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和无害环境拆船公约》(简称《香港公约》)将于2025年6月26日生效,该公约适用于悬挂缔约国国旗的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的船舶,和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作业的拆船厂。
截至目前,共有23个国家批准了《香港公约》,分别为:利比里亚、孟加拉国、比利时、刚果共和国、克罗地亚、丹麦、爱沙尼亚、法国、德国、加纳、印度、日本、卢森堡、马耳他、荷兰王国、孟加拉、挪威、巴拿马、葡萄牙、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尔维亚、西班牙和土耳其。
【船舶要做啥?】
1、对于2025.6.26以后建造的船舶,应存放一份有害物质清单Part I。2025.6.26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尽实际可能在2030.6.26前,或在准备拆除前(如此时间为更早) 在船上应存放一份有害物质清单。
2、有害物质清单应经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个人或组织验证。检验发证包括初次检验(签发《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换证检验、附加检验和最终检验(签发《国际适合拆船证书》)。
3、有害物质清单包括三部分:船舶结构和设备中包含的有害物质IHM Part I、操作产生的废料IHM Part II、和物料IHM Part III。
4、有害物质清单的制定,可参照MEPC.379(80)号决议《2023年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导则》。
5、编制IHM维护手册,或将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
【拆船厂要做啥?】
1、缔约国的拆船厂应得到主管机关或认可组织的授权,且应只拆公约适用或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
2、制定一份拆船厂计划SRFP。
3、每次拆船前制定一份拆船计划SRP,并经主管机关批准。
4、拆船厂计划SRFP的制定,可参照MEPC.210(63)号决议《2012年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导则》。
5、拆船计划SRP的制定,可参照MEPC.196(62)号决议《2011年拆船计划制定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