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丨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装载仪 宁波海事 2023-10-27 13:09

以案为鉴

船舶未按规定

配备装载仪

/编者按/

在船舶营运过程中,船舶稳性是驾驶员重点考虑的一大要素,在船舶营运过程中,相关参数经常发生变化,如果驾驶员不能准确把握船舶稳性,将对船舶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船用装载计算软件一般称之为装载仪,实质上就是船上的一套计算程序,是运营船舶在进行装载预配时对实际装载情况作稳性以及强度校核的一种计算工具。这套程序内置完整的船舶结构,可以按照船舶的装载情况,实时计算船舶的浮态、稳性和强度,保障船舶安全。因稳性计算错误而导致船舶装卸货时船舶倾覆等案例屡见不鲜,装载仪的配备优化了计算过程,大大保障装卸货的作业安全。

01-典型案例-

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对XX轮开展检查时发现该轮货舱开口宽度较大,与一般散货船结构差异较大,且在该轮的《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未注明该轮需配备装载仪(见图1),经进一步检查和计算核实,该轮属于甲板大开口船舶,需配备装载仪。

缺陷描述:

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装载仪。17


图1《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

02-相关公约法规条文

及其分析-

01 公约/法规原文

 SOLAS/第Ⅻ章散货船附加安全措施/第11条装载仪(除另有规定外,本条适用于无论何时建造的散货船)

船长为150m及以上的散货船均应配备装载仪,该装载仪应能提供船体梁的剪力和弯矩资料,并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建议案。

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长为150m及以上的散货船,应不迟于1999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中间检验或定期检验之日符合本条1的要求。

200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长小于150m的散货船应配备能提供船舶完整稳性资料的装载仪。计算机稳性计算的软件应经主管机关认可,该软件还应备有标准工况用于与批准的稳性资料有关的测试。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四篇船舶安全/第七章完整稳性:

1.3.2如船上采用装载仪,则该装载仪应符合本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对装载仪的有关要求。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8)第2篇船体/第2章船体结构/第2节总纵强度:

2.2.8.5符合下述规定之一的船舶为第I类船舶:

(1)甲板大开口船舶,应考虑大开口处船体梁垂向弯曲和水平弯曲以及扭转和横向载荷所产生的合成应力;

(2)可能非均匀装载的船舶,即货物和或压载可以是不均匀分布。船长120m以下的船舶,如设计考虑了货物和压载的不均匀分布,则属于第II类船舶;

(3)化学品船舶和气体运输船。

2.2.8.8船长100m及以上的所有第I类船舶应配备经认可的装载仪。

2.2.8.9船长150m及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和兼用船应按本篇第8章第7节的要求配备经认可的装载手册和装载仪。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8)第2篇船体/第2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

1.1.2.17大开口:符合下述任一条件的甲板开口为大开口:

02 条款分析

(1)船舶船长为137.2米不符合《规范》2.2.8.9条规定。

(2)船舶是否需要配备装载仪关键在于判断该轮是否符合《规范》2.2.8.8条的要求,即关键在于判定船舶是否属于第I类船舶。按照《规范》2.2.8.5条的定义,需要判定该船是否属于甲板大开口船舶,从船方提供的总布置图、船舶基本信息以及实际测量获知:

b值为15.6m,B1值为21.6m,所以b/B1=0.72大于0.7。依据《规范》1.1.2.17条规定判定该轮属于甲板大开口船舶,即该轮是《规范》2.2.8.8条规定的第I类船舶必须配备装载仪。该轮未满足《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8)和《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中散货船装载仪配备的有关要求。

03-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船长、大副和船东直到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问题时才注意到根据《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的相关要求本船需配备配备装载仪。船东在船长、大副的协助下,由杭州东凯船舶设计有限公司对船舶基本参数进行了计算并完成了装载仪软件部分的设计及安装(见图2、图3),同时船检部门对《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进行相应变更(见图4)。船长、大副对新设备进行学习并熟悉其操作。   
 

图2装载仪合格证 

图3装载仪实际使用情况


图4 变更后的《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

04-案例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在本次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轮货舱开口宽度与船舶型宽比例较大,属于甲板大开口船舶。这一情况在国内航行散货船中较为少见。执法人员深入核实船舶各参数数据,并对照《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8)和《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要求才发现该轮必须配备装载仪。就该起案例来说,有以下几点建议:

1、本案例中该轮甲板大开口的情况属于特例,一般情况下国内航行散货船在图纸设计时会刻意控制货舱开口宽度b的取值和型宽B1的取值,进而规避甲板大开口情况的出现,以满足不强制配备装载仪的条件。同时,《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中关于第I类船舶的界定较为复杂,在检查过程中极少数执法人员会留意。针对目前造船工艺的优化,执法人员今后对100m以上散货船实施检查时,是否需要按照建造规范强制配备装载仪这一点值得我们关注。

2、建议公司岸基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对船舶的监控支持工作,定期到船指导船上工作,检查各项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加强对相关公约和法规的学习,特别是对新出规范、相关修正案以及修改通报的跟踪,及时发现船舶存在的问题。

3、该案例中此缺陷在船舶造船过程中已存在,但船检机构却未能发现此严重缺陷。船舶检验机构应充分考虑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按照法规要求为船舶把好设备安全技术质量关,保证船舶适航适运。建议船检机构检验人员强化责任落实,对照相关规范,逐项检查船舶设备的符合性,对不符合发证要求的船舶及时指出问题并督促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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