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服务簿》记载事项变更的管理要求请查收! 冀之海 2023-10-25 1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五十条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现有船员管理信息化发展水平,船员服务簿记载事项变更相关事宜具体执行要求如下:

一是船员服务簿记载的姓名、出生日期、国籍、注册号码(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船员应及时向任意一家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现场变更手续,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记载事项的变更。

二是船员服务簿记载的持证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船员可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或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个人事项变更,确保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最新相关信息,船员无需到现场换发或变更《船员服务簿》,海事管理机构也不会对此类情况进行行政处罚。

三是广大船员不要被不法中介蒙骗或者误导,付费去办理船员服务簿记载事项变更手续或换发新的船员服务簿。船员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申办的所有证书,包括海员证、服务簿、适任证书、合格证书、技术资格证等证件均不收取任何费用(证件邮寄费除外)。

政务咨询热线电话  0335-5812328。

供稿单位:河北海事局船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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