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小编与大家分享了首驾驶型敞口集装箱船舶“航行灯设置不规范”的典型缺陷,今天,第二期来啦!
这一期,小编要给大家分享的是首驾驶型敞口集装箱船舶位于船首的救生筏设置不规范的典型案例缺陷。
先来看一则真实案例吧。
2023年6月,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对靠泊于宁波北仑国际集装箱码头的“***源”轮实施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轮为敞口集装箱船(货舱部分不设置舱盖),生活区及驾驶台设置在船首,未配备救生艇,在生活区左右两侧各配备了一只气胀式救生筏,两只救生筏登乘位置距离最轻载水线高度约为11.357m,大于规范要求的4.5m,但未设置降落和回收设备(如图1和图2所示)。
最轻载航行状态的定义为:系指船舶处于平浮、无货,备品和燃料有 10%剩余量的装载状态;对客船而言,船舶处于载足全额乘客和船员及其行李的装载状态。
压载到港定义为:无货,但载有 10%的消耗液体及消耗物料。
在《稳性计算书》中取压载到港的吃水作为最轻载水线的吃水。
根据图3和图4,该轮压载到港吃水高度为3.743m,救生筏登乘位置距离船底的高度为15.1m,即该轮救生筏登乘位置距离压载到港吃水线的高度为11.357m。
规范要求是这样的!
相关公约法规条款及其分析
(一)公约/法规原文
该船安放龙骨时间为2019年4月23日,船长134米,适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及其修改通报,其中对救生筏位置及其降落回收设备的设置要求如下:
(二)分析
该轮救生筏定员20人,船上配备有船员13人,每个(该轮船首生活区配有两个救生筏)救生筏定员未超过船上总人数200%,同时该轮配备的救生筏登乘位置距离最轻载水线高度超过4.5m,因此该轮配备的救生筏需要设置降落与回收装置,且救生筏应为可吊式救生筏,根据《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中6.1.5的要求,人工操作旋出降落式吊架可以满足公约的要求。
该缺陷在国内航行的首驾驶型船舶中普遍存在,该类型的船舶航区一般为沿海,根据《国内海船法定检验规则(2011)》的要求,每舷仅需配备容量能够满足全船人数100%的气胀式救生筏,而无需配备救生艇,但是在首驾驶型船舶上,设置在船首的救生筏就存在登乘位置较高,距离最轻载水线的高度往往大于4.5m的问题,需要设置降落和回收装置问题在船舶设计和检验过程中容易疏忽。
三、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经过船方整改,该轮气胀式救生筏更换为可吊式救生筏,增配人工操作旋出降落式吊架来满足《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中6.1.5的要求(如图5、图6和图7所示)。
海事部门温馨提示
救生筏作为船舶关键的救生设备,对所有船员朋友来说都至关重要。救生筏设置位置过高,容易导致船员在关键时候无法顺利登上救生筏,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其紧急救生的功能。请各位船员朋友一定要做好包括救生筏在内的所有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才能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