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的运营和管理如不符合适用标准和相关的澳大利亚法律,对海员、其他船舶和海洋环境构成更大风险的船只可能被拒绝进入澳大利亚港口,或被允许有条件地进入澳大利亚港口。
澳大利亚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际劳工组织(ILO)各项公约的签署国,这些公约旨在确保船舶的良好状态和操作安全。
澳大利亚《航海法2012》(Navigation Act 2012)规定,在某些情况下,AMSA可以发出指示:
1. 船舶不得进入或使用澳大利亚或澳大利亚专属经济区(EEZ)的任何港口或某一港口;
2. 船舶在下列情况下必须符合规定:
(1)接近、进入或使用澳大利亚或澳大利亚专属经济区的任何港口或某一及多个港口;
(2)停泊或离开澳大利亚或澳大利亚专属经济区的任何港口,或某一及多个港口。
《航海法2012》第246条是以上指示的依据。本节没有规定禁入准则及以上各条件的有效期限。
AMSA禁入的决定和期限将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作出禁入决定时,AMSA将考虑船舶和运营商的综合表现。所有决定都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虑,并根据AMSA的监管方法声明、合规战略以及合规和执行政策做出。
《航海法2012》允许无限期禁止整个船队进入澳大利亚港口,不遵守规定者将受到严厉惩罚。
为了支持这一决策过程,AMSA决定采取下列一般办法以使用这一权力。本章是为提高透明度而提供的一般指南。它旨在确保AMSA决策的一致性、公平性和均衡性。但是,本指南,包括其有效期在内,并不具有绝对限制性,最终决定将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
PSC表现
如果AMSA观察到船舶的PSC记录不佳或对运营商的表现存在担忧,AMSA可能会考虑发出拒绝进入澳大利亚港口的指示。
阅读港口准入负面清单。
单个船舶的PSC表现适用于以下一般原则:
1. 拒绝入港3个月:
(1)船舶被扣留后,在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下有条件释放,在未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下返回澳大利亚;
(2)船舶在两年内被扣留三次,且之前未被拒绝进入;
2. 拒绝入港12个月——船舶先前已被拒绝进入,并在该指示有效期满后两年内再次被扣留(在同一经营人下)。导致第一次禁入的原因也可以纳入考虑;
3. 拒绝进入24个月——船舶先前已被拒绝进入两次,并在该指示有效期满后两年内再次被扣留(在同一经营人下)。导致先前被禁入的原因也可以纳入考虑。
在考虑船舶表现时,我们也会考虑整个公司的表现。如果两者表现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以上一般原则下的期限将延长。
AMSA还会分析到澳大利亚港船只所属的公司的整体表现。对该公司船舶表现的分析将持续24个月,在此期间,AMSA至少进行10次PSC检查。
如果发现一家公司的平均滞留率等于或高于进入澳大利亚港所有船舶前12个月平均滞留率的1.5倍,AMSA将认为该公司表现不佳。
一旦AMSA确定一家公司表现不佳,该公司将被正式通知,并须在收到通知后28天内向AMSA提交正式整改计划。该计划应概述公司将采取的步骤,以提高其船舶的表现。AMSA将在网站上公布被认定为表现不佳的公司的详细信息。
AMSA将在12个月内继续监测各家船舶公司来澳船舶的PSC表现。如果该公司的船舶在12个月内被扣留,AMSA将审查整改计划的有效性,以改善船舶表现,降低滞留率。AMSA随后可能决定发出指示,拒绝该船进入澳大利亚港口。
如果在12个月的时间内,表现不佳的公司在澳大利亚的平均拘留率下降到总平均拘留率的1.5倍以下,则应正式通知其不再被视为表现不佳的公司。当AMSA正式通知该公司时,该公司的详细信息将从AMSA网站上删除,他们不再属于表现不佳的公司。
此外,或结合上述一般原则,在下列情况下也可发出禁入指示:
1. 严重违反澳大利亚法律;
2. 船舶经营人管理系统对海员的福利、安全或澳大利亚的海洋环境构成重大风险;
3. 一家公司管理的某些船舶的表现极差,以致于对同一公司管理的其他船舶的表现产生重大怀疑。AMSA可考虑对该公司经营下的其他船舶发出指示;
4. 船东或经营人故意以某种方式少付或拒绝支付在其船上工作的海员的报酬。如果发现此类行为,并且很明显船东或经营人采用某种方式向当局隐瞒,则船舶可被拒绝进入至少12个月。
在最近一次滞留结束后,新发出的指示通常在船舶离开澳大利亚港口或锚地时生效。
在不可抗力或优先考虑安全的情况下,允许船舶改变方向进入特定港口。船东、经营人或船长可能被施加特定要求,以确保在以上情况下安全进入港口。
须遵守的指示
船舶当前情况或违规历史可能导致其在接近、进入、使用或离开澳大利亚或其专属经济区的任何港口或某一港口时被要求遵守特定指示。
特定指示将考虑到对海员的福利、对船舶和海洋环境的安全构成风险的性质和程度。
此类指示将作为PSC的补充,并可在船长和/或经营人被认定需要采取具体行动以解决确定风险的情况下适用。
具体包括:
船舶表现:
1. 拒绝入港3个月:
(1)船舶被扣留后,在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下有条件释放,在未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下返回澳大利亚;
(2)船舶在两年内被扣留三次,且之前未被拒绝进入;
2. 拒绝入港12个月——船舶先前已被拒绝进入,并在该指示有效期满后两年内再次被扣留(在同一经营人下)。导致第一次禁入的原因也可以纳入考虑;
3. 拒绝进入24个月——船舶先前已被拒绝进入两次,并在该指示有效期满后两年内再次被扣留(在同一经营人下)。导致先前被禁入的原因也可以纳入考虑。
运营商表现:
在考虑PSC表现时,AMSA将考虑运营商的整体表现。如果同一经营人经营的船舶的表现不可接受,AMSA可拒绝船舶进入或延长拒绝船舶进入的期限。当AMSA审查运营商和船舶的表现并发现重大的系统性缺陷时,AMSA将通知运营商,告知相关问题,并通知他们停靠澳大利亚港口的船只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如果运营商及与其船舶相关的系统性故障足够严重,AMSA可以向运营商的船队发出禁入指示。
违反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行为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了与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有关的最低要求。作为该公约的签署国,AMSA积极维护这些要求。如果由于经营人、船东或船长的过失而损害了海员的权利,AMSA将考虑发出指示,拒绝船只或船队进入澳大利亚。
上述标准提供了一种逐步提高合规性的方法,如果AMSA确定操作人或船长,或两者都故意或故意向海员支付低薪或拒绝支付,AMSA通常会根据低薪的持续时间和程度发出3至6个月的指示。如果这种行为被发现,并且很明显船东、经营人或船长对当局有欺骗或隐瞒行为,该船可被拒绝进入港口,期限不少于12个月。
在下列情况下,AMSA可以考虑延长拒绝期限:
1. 观察到系统性和反复的违规行为,或;
2. 海员被强迫协助欺骗当局的,或;
3. 经营者、船东或船长未能认识到情况的严重性或未能采取适当的行动纠正错误,或;
4. 综合来看违反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规定的海员权利。
指示的开始
在最近一次滞留结束后,新发出的指示通常在船舶离开澳大利亚港口或锚地时生效。
在不可抗力或优先考虑安全的情况下,允许船舶改变方向进入特定港口。船东、经营人或船长可能被施加特定要求,以确保在以上情况下安全进入港口。
须遵守的指示
船舶当前情况或违规历史可能导致其在接近、进入、使用或离开澳大利亚或其专属经济区的任何港口或某一港口时被要求遵守特定指示。
特定指示将考虑到对海员的福利、对船舶和海洋环境的安全构成风险的性质和程度。
此类指示将作为PSC的补充,并可在船长和/或经营人被认定需要采取具体行动以解决确定风险的情况下适用。
具体包括:
1. 不遵守《海事劳工公约》,例如支付工资、船员福利或海员就业协议;
2. 对疲劳工作和工作/休息时间的管理不善;
3. 不遵守强制性报告要求,如ReefREP;
4. 携带不适当和过时的海图和出版物;
5. 缺乏良好的航行操作,包括:航道规划、危险识别以及对指定航运区域(大堡礁海洋公园)缺乏了解;
6. 不恰当地使用MARPOL要求的设备。
AMSA将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确定要求禁入指示的有效期限。其长短没有限制。
如果AMSA发现整个船队存在问题,或者运营商存在严重的系统性违规行为,AMSA可能会向运营商的整个船队发出指示。
变更所有权和管理权
船舶变更船名、船东、船旗或者船管的,不解除拒绝船舶进入或者要求船舶遵守规定的指示。
遵从性和执行政策
AMSA将始终坚持具体分析与船舶有关的情况。
AMSA的原则将确保决策是负责的、一致的、透明的、公正的、均衡的。以上原则请参见我们的规则执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