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油水分离器取样管未设置在垂直管路上
01基本情况
2023年2月1日,浦东海事局安检中心执法人员在外六期海通码头对一艘滚装船M轮开展PSC检查,检查中共发现包括2项滞留缺陷在内的7项缺陷,该船被滞留。
其中一项滞留缺陷为“符合MEPC.107(49)决议的油水分离器取样管未设置在垂直管路上”。
02案例分析
缺陷描述
The sampling point of OWS was not provided in a vertical section of the water effluent piping.
情况分析
该船油水分离器符合MEPC. 107(49)决议。决议要求船舶应在油水分离器出口的排液管垂直部分设一取样点,从船舶实际配置看,其取样点设置在横向管路上,不满足决议要求。
此外,尽管距离该船最近一次IOPP证书检验(2022年8月14日)已超过三个月,但经现场勘查和船方确认,该船油水分离器系统在最近三个月内未经改装,有关取样点的设置缺陷是从设备装船时即已存在,随后该情况得到了船级社验船师的现场确认。所以该缺陷同时被开具RO责任。
03公约、规则要求
M73/78/ANI/R14.6
本条所述的滤油设备的设计应经主管机关批准,并且应确保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在审议这类设备的设计时,主管机关应考虑到本组织推荐的技术条件。
MEPC.107(49)/R6.1.1
为便于后续船上检查的开展,应按实际可行程度在尽量靠近15ppm舱底水分离器出口的排液管垂直部分设一取样点。应在关停装置舷外出口后面及附近装有再循环设备,使包括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和自动关停装置在内的15ppm舱底水分离系统能在关闭舷外排放的情况下进行试验。(见上图)
04缺陷纠正
检查结束后,船方在船级社验船师的协助下进行了整改,拆除了装设在原15ppm报警单元取样管上的取样阀,并在由分离器出口至舷外前的垂直管路上新增了一个取样阀。整改完成后,船级社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报告,经海事机构复查合格后该船解除滞留。
05案例思考
关注船舶建造期间存在的问题
该船安放龙骨日期为2007年7月,MEPC.107(49)决议于2003年7月18日即通过。所以该船存在的缺陷属于建造期间就存在的问题,但多年来主管机关及船检机构均未能发现该问题。
因此,主管机关和船检机构不能盲目信任生产厂家,应从设备是否满足公约或决议案的性能要求来开展检查或相关的检验工作。
关注RO责任的追究
根据东京备忘录组织《RO责任评估指南》的要求,主管机关在实施港口国监督时除对最近90天内开展检验的项目所相关的滞留缺陷追究RO责任,还应对在检验和签发证书时存在的缺陷追究RO责任。
本案例中,虽距离该船最近一次IOPP证书检验已超过3个月,但经现场勘查和船方确认,该船油水分离器系统在最近三个月内未经改装,有关取样点的设置缺陷是从设备装船时已存在,所以要追究船舶检验机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