敞口集装箱船舶货舱固定水雾系统故障的案例及分析 连云港海事 2023-02-24 09:24

近日,大丰海事处执法人员对“盛***”轮依法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发现该轮存在货舱固定水雾系统存在部分喷头不工作、部分喷水压力不足、部分喷头出水不能成雾状的缺陷,此缺陷为敞口集装箱船最易疏忽的典型缺陷。

一、船舶概况

二、相关法规条文及其分析

1法规原文

法规依据1:《敞口集装箱船舶法定检验技术暂行规则(2008)》(以下简称:敞2008)/ C部/19.2  5000总吨及以上的敞口集装箱船的敞口货舱应按B部分10的要求设置固定水雾系统。

法规依据2:(2008)/B部

10.1 敞口货舱的防火系统应基于将火抑制在火源所在的箱跨和冷却相邻的区域,以防止结构损坏的原理。

10.2 敞口货舱应以固定水雾系统保护。该系统应能从甲板平面下将水雾喷入货舱,其设计与布置应考虑货舱具体情况和集装箱尺寸。必要时本局要求进行全面的试验。

10.3 水雾系统应能有效地将火抑制在火源所在的集装箱箱跨。水雾系统应划分区域,在每个敞口货舱内,围绕一个集装箱箱跨,沿甲板平面布置一个环状管路,构成一个分区。

10.4 水雾系统应能向一个敞口货舱的每个集装箱箱跨的外侧垂直界面喷射水雾,并能冷却相邻的结构。均匀喷水密度应不小于 1.1L/min·m2。至少应有一台专用消防泵用于货舱水雾系统,其排量应能同时向任一敞口集装箱货舱内的所有集装箱箱跨供水。这些泵应设在敞口货舱区域以外。当任一专用消防泵不能工作时,为在该敞口集装箱舱内保持适当的喷雾型式,水雾系统可利用的水应至少为上述总排量的 50%。在单一专用水雾泵的情况下,可由连通另一替换水源来完成,该消防系统应通过露天甲板的软管供水作为补充。

2分析

“盛***”轮2017年06月28日安放龙骨,总吨8201,为中国籍国内航行敞口集装箱船,因此适用《敞口集装箱检验暂行规则》(2008)19.2的相关要求,需要在货舱内设置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并且该系统需要满足相关的喷水密度和排量要求。

货舱内设置的固定水雾系统存在缺陷,一旦发生火灾无法有效将火抑制在火源所在的箱跨和冷却相邻的区域,无法有效防止结构损坏,将对航行安全带极大的安全隐患。

三、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检查时,船长初步认为是喷头脏堵,疏通管路后改善了部分喷头出水效果,但仍有大部分喷头无法形成水雾、部分喷头不出水。船舶喷淋系统处于货舱内上部,船上缺少配件及维修工具,开航前纠正存在困难,此时船长提出给予一定时间纠正,对此,执法人员接受了船长的申请,允许在做好替代措施的前提下,两个月内纠正完毕。

具体的替代措施如下:将主甲板货舱左右两舷的消防栓与带有水雾/水柱两用型消防枪的水龙带保持连接,并保证各消防栓可以随时以法规要求的出水压力出水,替代19.2 要求的水雾系统。该替代措施能确保至少有2股水柱到达货舱的任何部位。具体纠正情况如图。

四、安全管理建议

相对于带舱盖的集装箱船,敞口集装箱船装卸货相对方便,不需要起吊舱盖,该类船舶多为江海直达型,船籍港多为内河港口,也有部分船舶由内河港口转籍至沿海港口。虽然敞口集装箱船服务于内贸支线,航行时间短,但日常维护保养同样不容忽视。船员朋友们在船舶的日常维护保养中,除关注船舶的常规消防和救生等要求外,还应当关注敞口集装箱船的特殊要求,如:固定水雾灭火系统、舱底水高水位报警、航区等方面,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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