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水位告警,岂能不知深浅? 长江之声 2022-10-21 15:54

编者按:为进一步督促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业人员落实各级岗位责任制,减少和防范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长江水上安全信息台开设“以案为鉴”专栏,邀请行业权威解读近年来发生的长江干线典型事故案例,力求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提升水上交通本质安全。

一、事故描述

2020年12月9日2041时许,海船“Z”轮(载水泥熟料22200吨,芜湖至温州)下行至江心洲水道#164红浮附近水域(长江下游航道里程约401公里)时,在航道内搁浅。

二、事故暴露的不安全行为

一是“Z”轮实际装载吃水达9.3米,超过事发时的航道维护水深(9.0米),且该轮在进出港报告中的申报吃水(艏吃水8.2米、艉吃水8.3米)与实际吃水不一致。

二是“Z”轮当班船长对黄洲新滩警戒区通航环境不熟悉,在未充分考虑船舶吃水的情况下靠近航道右边界下行,未在深水航路航行。

三、事故教训

(一)需注意枯水期船舶吃水复核,严格按规定尺度载货

本次事故发生于12月份,正值江心洲水道的枯水期,水深、宽度等航道维护尺度较汛期大幅缩小。事发水域的航道维护水深仅9.0米,表明航道内最浅处的水深已不能满足吃水超过9.0米的船舶航行需求。船舶一旦超吃水航行在浅水河段,航道内搁浅就成为了大概率事件。当前,长江干线多地水位异常偏低,航道维护尺度较往年同期明显下降。因此,船舶应按照《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要求,严格核对拟经航段的航道维护尺度与本船实际吃水之间的差异,确保本船吃水满足航行安全的最低需求。同时,船舶吃水还应留足拟经航段的富余水深,防止航行期间动吃水增加引发事故。

(《船舶航行长江干线富余水深规定》节选)

(二)需熟悉拟经航段通航环境,严格遵守航路规定

本次事故中,“Z”轮当班船长虽持有事发航段航线的船员适任证书,但对黄洲新滩警戒区的通航环境了解不足,也没有充分掌握《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关于深吃水船舶航行的要求,即操纵船舶航行于警戒区,是造成船舶在航道内搁浅的重要原因。《海船船员值班规则》规定,船长应根据航次任务,组织驾驶员研究有关资料,制定包括复杂航段航法等内容的航次计划;值班驾驶员还要充分估计到碰撞、搁浅和其他可能危害航行安全的局面和危险。《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也要求值班驾驶人员在值班期间应随时掌握船位和航速,确保本船行驶在正确的航线上。因此,驾驶员在开航前,务必要提前熟悉拟经航段的水深、航宽、船舶流量等通航环境特点,掌握拟经航段的航路规定,船长还要结合本船吃水及性能提前制定操纵方案、并严格督促值班驾驶员落实,防止随意操作引发事故。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9)》节选)

(三)需强化货物载运、船员培训等岸基管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本次事故中,“Z”轮超吃水航行、未如实进行进出港报告、船长对《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关于深吃水船舶航行要求不熟悉,一系列问题,暴露出“Z”轮所属公司在货物载运、船员培训等岸基管理方面存在缺失。《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要求,航运公司应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建立教育培训、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等相关制度,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规定,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必须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且报告的信息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因此,船公司要根据营运范围,为所属船舶安排符合安全要求的货物装载运输,确保船舶不超吃水航行,同时还要加强所属船员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法律法规等日常教育培训,防止船员盲目操作导致事故发生。此外,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船公司还要根据营运范围,及时更新体系文件,确保文件随时有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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