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O官员声明: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对海员权益持续的负面影响 中国船员 2022-02-21 17:18

国际劳工组织(ILO)《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专门三方委员会官员声明: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对海员权益持续的负面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使得航运业和海员陷入极端处境,并持续对全人类造成负面影响。许多国家在2021年决定放松影响其国民日常生活的限制措施,目前又再次收紧了相关政策。尽管一些国家将海员指定为关键工作者,并认为航运是全球经济的核心要素,但出于疫情管控的考虑,许多港口国仍然对海员采取了不成比例的隔离和旅行限制措施。海员换班形势仍然严峻并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危及重要物资供给的安全持续运输。在某些地区,当急需医疗救助时,海员被完全拒绝使用医疗设施,再次造成了人道主义危机。

在当前态势下,经修订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专门三方委员会官员,代表海员、船东和各国政府,敦促国际劳工局持续让劳工提供国、港口国及船旗国主管机关认识到,我们日常生活必需的物品都由海员运输,他们应该受到尊严地对待和尊重,以确保他们能够继续为世界提供重要服务。

专门三方委员会官员对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实施专家委员会近期通过的报告表示欢迎。该报告强调,不得以“不可抗力”作为合法剥夺海员权利的借口,因为世界各地都有可选的措施遵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委员会还进一步敦促尚未采取措施的批约国,立刻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重建对海员权益的保护并全面遵守其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下的义务。

专门三方委员会官员重申,要求所有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立刻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团结起来,共同解决以下问题:

指定海员为“关键工作者”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确保海员作为“关键工作者”获得旅行限制的免除,使其能够上下船回家。上述遣返和上岸休假的权利已涵盖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中。同时,海员遵守防止感染的管控措施并优先获得接种所需疫苗及后续加强针的机会。鼓励各成员国对业经国际海事组织认可并在线提供的议定书(注:即MSC.1/Circ.1636/Rev.1《确保在新冠疫情期间安全进行海员换班和旅行的行业推荐的协议框架》)进行审核;

采取必要措施持续便利海员换班,不论靠港船舶的国籍。这个措施包括建立充分的机制保障海员安全顺畅地从船舶到达指定下船点,以及不同政府机构之间更紧密的合作;

开展更深入的合作,让海员获得并使用可靠、有效和一致通用的检测程序;

采取一切措施便利海员签证和护照更换以确认其延长期限,这是许多海员目前正面临的问题。同时,还应在便利海员遣返的工作中采取更具灵活性的措施;

考虑到对于新的新冠病毒变异株的关注不断上升,以及一些此前未受到影响的国家的病例不断增长,启动制定战略方案,以确保海员在中长期都能够上船及回家;

作为船旗国,为船舶提供明确的指南,以确保制定海员遣返计划,包括建议船舶改道前往允许换班的港口;

持续回顾其作为船旗国的政策,防止海员在船上超出其约定的服务期限,这可能导致海员压力和疲劳的风险大大增加;以及全面履行其职责,通过有效监管船舶和执行包括《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在内的法规,降低与疲劳有关的风险和事故;

确保采取有力行动,保证海员不因拒绝延长其海员就业协议或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提出关切和投诉而被列入黑名单或受到歧视;

作为船旗国,应考虑限制为签发船舶证书而实施的远程检查,以避免给协助检查的海员额外增加负担,以及增加精神上和身体上的疲劳;

确保访问船舶的人员受到严格监测、穿戴所有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完全接种疫苗并事先经过严格的检测程序以控制感染风险;

鼓励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利用其专业判断来评估与合同延期相关的安全风险,包括已完成服务合同期的海员的压力和疲劳水平,并为海员及时遣返和换班提供便利;

允许海员使用港口国的医疗设施并享受与其国民同等的医疗护理,并遵守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的要求;

作为港口国,应认识到新冠疫情明显加剧了海员所经历的固有压力、孤独和社交压力,并对海员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利影响,并根据现行的国内防疫措施,在保证安全可控的前提下,便利海员上岸休假,并对海员岸上福利设施给予全力支持;以及

作为劳工提供国,为已经完成合同期下船的海员迅速回家提供便利,并允许海员在经过了恰当的医疗筛查并采取了已商定的预防措施后,离开本国到达上船地点。

专门三方委员会进一步忆及其于2020年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船东与租船方合作以便利海员换班的声明仍然全面有效。

重要的是,成员国要严肃对待上述声明提出的观点,并采取明确、果断和支持性的行动,确保海员自由行动,便利航运业务,降低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在社会、经济和运营方面对航运业的持续影响,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产品在全球的供应。

最后,专门三方委员会官员再次表达对遗弃事件明显增加及其持续时间的关切,要求船旗国、港口国和劳工提供国确保遵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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