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OLIAN GRACE”轮劳合社救助仲裁案介绍
汪鹏南、滕立夫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与仲裁法律事务部
在国际上,劳合社标准救助合同(Lloyd’s Standard Form of Salvage Agreement, 也称LOF-Lloyd’s Open Form)在海难救助中被广泛使用,最新版本是LOF2020,根据该标准合同第I条“Arbitrationand the LSA Clause”,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金额争议在劳合社通过仲裁确定。近期,我们参与处理一起劳合社救助仲裁案,委托英国其礼律师行(CLYDE & CO LLP)资深海事律师代表货方(货物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同国外船东一起抗辩救助人请求的救助报酬金额过高,最终成功减少救助报酬约100万美金,以下对本案作简要介绍。
一、基本案情
1.事故经过
2020年3月3日,“AEOLIAN GRACE”轮在巴西南圣弗朗西斯科港装载65,804.095吨大豆后,离泊驶往锚地,引航途中发生搁浅事故,搁浅地点距离装货泊位约500米,搁浅水域底质为石头和淤泥,搁浅部位在船右舷。
2020年3月4日2330时——2020年3月5日0130时,港方协助船方尝试趁高潮将船舶脱浅,结果高潮并未达到预期水位,脱浅失败。另外,预测3月9日将出现大潮高潮水位。
2.救助作业
船东于3月6日与专业救助人SMITSALVAGE AMERICAS, LLC(简称SMIT公司)签订LOF2020标准救助合同,随后SMIT公司委派救助船长等人员赶赴现场制定救助计划和协调工作,同时将租用的两艘拖轮派遣至现场。
3月7-8日,SMIT公司的主要工作是检测“AEOLIAN GRACE”轮周围水深和确定具体搁浅部位,并指示将燃油泵至左舷燃油舱以防泄露。
3月9日,SMIT公司指示“AEOLIAN GRACE”轮船员往左侧压载舱打压载水以调整船舶浮态,主机半速倒车,同时在“AEOLIAN GRACE”轮艏艉各安排一艘拖轮协助,最终顺利脱浅。
二、劳合社救助仲裁
救助人、船、货三方对获救价值达成一致意见:船舶获救价值7,027,846.06美元,燃油获救价值719,839.00美元,货物获救价值26,291,188.20美元,共计34,038,873.26美元。但是,三方对救助报酬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货方和船方认为救助报酬不应超过250万美元,救助人要求不低于450万美元,向劳合社申请仲裁,请求救助报酬450万美元及其利息和法律费用。
1.一审裁决救助报酬400万美元
一审裁决救助报酬为400万美元,占获救价值比例近12%,仲裁员主要考虑因素如下:
(1)关于危险:港方不允许“AEOLIAN GRACE”轮自力脱浅;如果造成港口拥堵的话,还有可能引起港方经济损失索赔;如果在3月9日前不能实施救助,之后的救助需要先卸载货物,将导致费用增加和进一步迟延;如果过驳减载,货物受损的风险将长期存在;港方为防止污染可能要求过驳燃油,将导致费用增加;船壳进一步损坏的风险较小;燃油泄露风险也较小;与过往船舶碰撞风险不大;船舱进水导致货物受损的可能性不大。
(2)关于替代性救助:在3月9日大潮来临前,没有其他可替代救援力量。
(3)关于救助及时性:从出险到脱浅,共计7天。
(4)关于实际开支:实际开支只是确定救助报酬最低额的标准,不应该以实际开支的倍数确定救助报酬,而应该考虑救助人为了救助作业所作实际开支的主观意愿。
(5)关于行业地位:SMIT公司是唯一的真正的全球救助人。
2.二审裁决救助报酬300万美元
二审裁决救助报酬300万美元,占获救价值比例约8.8%,仲裁员主要考虑因素如下:
(1)危险是现实存在的,在救助之前船舶不能移动,并且随着时间的延长,拖轮费增加,货物也可能发生损害。
(2)在3月9日之前,可以找到除SMIT公司以外的救助人,SMIT公司的救助并非不可替代。
(3)SMIT公司没有使用自己的机器和设备(都是租的),3个主要救助指挥人中还有1个不是SMIT公司雇员(而是转包的承包人),同时船方也给予一定帮助(打压载水、转移燃油等)。
三、简评
1.救助报酬的评定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十三条规定了评估救助报酬的参考因素,但不能做到定量分析,实务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获救财产价值大,为评定高额救助报酬留下充裕空间,但是获救价值不是评定救助报酬的唯一因素,特别是在风险较低的情况下,如在早期“QUEENELIZABETH”(1949)82 Lloyd’s Rep 803案中,获救豪华游轮价值600万英镑,救助报酬仅43000英镑,占比0.69%。在“AEOLIAN GRACE”轮救助案中,获救财产价值大、救助及时、救助成功且没有污染,这些都是获得救助报酬的积极因素,但同时也存在危险小、救助人主要依靠大潮的自然浮力,人为技能和努力较少、实际使用的救助设备少、救助成本低(100万美元)等获得救助报酬的消极因素。相比之下,后者对二审仲裁员产生更大的影响,这也符合“付出和回报成正比”的常识,同时300万美元(高出成本200万美元)救助报酬也无损“鼓励救助”的原则。
2.劳合社救助仲裁有以下两个特点,可为国内救助仲裁提供借鉴:(1)设有上诉仲裁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仲裁机构内独立的二次救济机会,这与国内仲裁实行的“对外一裁终局”和结合“机构内专家论证或者机构审查”明显不同;(2)无论一审还是二审,都是由劳合社任命一名在册仲裁员审理,一方面可以减轻当事人费用负担,另一方面也对仲裁员专业素质提出很高要求,一般是由资深出庭律师担任。
3.虽说LOF在国际上被广泛认可和使用,但在国内使用空间有限。根据我们的经验,沿海船舶救助很少(保守的说法)签订“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基本都是固定费用合同。目前,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潜水打捞协会正在积极推动和制定海上打捞合同范本,我们有幸承担起草任务,希望能为规范国内救捞行业秩序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