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船员劳动待遇标准正式出台
中国船员最低基薪将增长7%
11月22日,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通过平等协商,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员劳动待遇标准达成一致意见,正式出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员劳动待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这是我国首个通过行业协商确立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待遇标准。《标准》将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海上航线繁忙,而在船船员、航运企业承受较大压力。船员上船后不能到陆地活动,连续在船时间长达8个月,合同期满后换班上下船也面临集中隔离、境外滞留等难题。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船舶经营管理和船员权益保障工作,减少海上劳动争议,维护船员队伍稳定,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标准》,提交中国船员集体协商会议讨论、协商一致后出台。
《标准》对船员在疫情期间在船工作涉及的各方面特殊情况进行了详细约定,共有14条、6方面,包括《标准》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船舶防疫用品配备,船员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境外滞留期间的工资、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船员公休期起算,防疫补贴和疫情期间伙食补贴等内容,为确保船员的工资收入、休息休假等权益和在船生活质量提供了依据。(详情见下文)
疫情期间,《标准》将作为《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 类)》附件,是签约船东必须履行的义务。
除出台《标准》外,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还就中国船员最低基薪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2023年,中国船员最低基薪将在2021年基础上增长7%。同时,中国海员建设工会正式启动关爱船员专项活动,拟于2022年元旦前完成对100艘船舶的专项慰问,并帮助100艘船舶完善船上阅读便利点的建设,从物质上和精神上鼓励船员积极应对疫情挑战。
据了解,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及下属各级基层组织加强对船员群体的维权服务工作,推动解决船员换班难、就医难、补给难等问题。今年4月,全国总工会还拨付100万元,面向船员开展专项送温暖,惠及147家企业的975名困难船员。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自2009年起建立了集体协商工作机制。多年来,在该机制下先后出台了中国船员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伙食费标准、船员伤病亡处理行业标准等海上劳动标准,得到了全行业的高度认可和广泛应用。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负责人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员劳动待遇标准》答记者问
中工网北京11月22日电 今天,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通过平等协商,共同出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员劳动待遇标准》,这是我国首个通过行业协商确立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待遇标准。中国海员建设工会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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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标准》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
答: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海运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海运进出口量增长6.7%,达到34.6亿吨,占全球海运贸易量的比重提升至30%。新冠肺炎疫情让海上航线更加繁忙,也让在船船员和航运企业承受了更大压力。
2021年,在对《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工会和船东双方都收到了来自船员和企业关于建立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船员待遇标准的意见建议。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经营管理和船员权益保障工作,减少海上劳动争议,维护船员队伍稳定,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员劳动待遇标准》,提交中国船员集体协商会议讨论,经与中国船东协会协商一致后正式出台。
这份《标准》的出台很有意义。首先,它蕴涵着全社会对广大船员贡献和付出的价值认同和情感认同,体现了对船员的理解支持、关心关爱,为广大船员战胜疫情提供了有力的精神支撑。其次,这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全国产业工会与全国行业协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的首个疫情下全国行业性劳动待遇标准,为协调疫情下劳动纠纷、维护正常生产秩序,提供了有效的解决路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第三,《标准》规范了疫情下的航运劳务市场秩序,为广大船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是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的有益实践。
问:《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标准》共有14条,包括6方面内容,分别是《标准》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船舶防疫用品配备,船员换班上下船、感染新冠肺炎疫情、进行医学观察及发生境外滞留情况下的工资、费用及支付方式,公休期的起算,防疫补贴和疫情期间伙食补贴及标准的生效和废止。
问:《标准》适用范围所指“使用并履行《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的船东及所聘用的中国船员”,具体指哪些群体?
答:《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适用于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及其所拥有和(或)管理的中国籍船舶。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拥有和(或)管理的方便旗船舶,雇佣中国船员的,可以选择适用协议。协议中的方便旗船舶范围包括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塞浦路斯、直布罗陀、洪都拉斯、黎巴嫩、利比里亚、马耳他、马绍尔群岛、荷属安第列斯、巴拿马、圣.文森特、斯里兰卡、瓦努阿图等16个国家。符合上述条件的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都可以向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和中国船东协会提出签约申请。
问:针对船舶船员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困难,《标准》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疫情期间,船员上船后就不能到陆地活动,一般要连续在船8个月,工作、生活条件更加艰苦,合同期满后换班上下船也面临很多困难。针对这些困难,《标准》作了一些特殊规定:一是船员换班上下船发生集中隔离的,船东应支付隔离费用和隔离期间工资;船员换班上船集中隔离后,未能完成换班的,船东仍要支付隔离费用、隔离期间工资、及时安排船员返家并支付差旅费用。二是船员发生境外长期滞留情况的,船东应支付境外住宿、交通、伙食费用,并根据境外滞留的不同情况支付工资,确保船员在境外的人身安全和生活条件。三是明确船员的公休期应从下船后最后一次集中隔离结束之日起算,保证船员的公休时间。四是约定船东应根据航线及疫情风险情况,制定疫情补贴政策,并以“收入”的方式向船员支付疫情补贴,对船员为船舶疫情防控所做的工作进行奖励。五是约定疫情期间船东在原有伙食费标准基础上,为每名船员每天增加1美元伙食费补贴,用于改善船员的在船伙食。
问:具体待遇制定时出于什么考虑?
答:制定具体待遇时,主要考虑了两个方面。一方面,要体现对船员的关心关爱,例如《标准》第13条规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伙食供应成本上涨,船东应向船员额外支付疫情伙食费补贴,补贴标准为1美元/人/日。1美元看似不多,但这1美元可以保障船员的伙食标准,让他们在疫情期间吃得更好,有了健康的身体才能应对好疫情的挑战,完成海上运输任务。另一方面,在合法前提下做到合情合理,《标准》从船上工作的实际出发,对船员工作期间因疫情防控政策所遭遇的各类特殊情况进行了界定和规范,将有效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促进了海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问:如何保证《标准》的实施?如果不实施如何处理?
答:《标准》通过后,将作为《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附件,并在船舶备案,作为我国船东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一部分,接受船旗国和港口国政府的履约检查,确保《标准》实施。《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是船员就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海员工会组织代表船员与船东的约定事项,受到法律保护,如船东不履行《标准》,船员可通过船上投诉和岸上投诉程序向船旗国政府和港口国政府投诉,要求船东按集体协议执行疫情期间待遇标准。
问:除了下发《标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国海员建设工会还采取了哪些措施帮助船员渡过难关?
答: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加强了对船员群体的维权服务。疫情暴发以来,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船员受疫情影响情况,推动解决船员换班难、就医难、补给难等困难问题。今年4月,全国总工会拨付100万元,面向船员开展专项送温暖,惠及147家企业的975名困难船员。11月,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启动了船舶慰问活动,年底前将完成对100艘船舶的专项慰问,并帮助100艘船舶完善船上阅读便利点,从物质上和精神上鼓励船员积极应对疫情挑战。在今年的中国船员集体协商中,经与中国船东协会平等协商,一致同意从2022年1月1日起,中国船员最低工资上涨7%。除此之外,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下属各级基层组织也积极开展了各种服务活动,帮助船员解决实际困难,例如长江航务工会在长江沿线港口建设船员之家,为到港船员提供暖心服务;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各海嫂联络站积极开展船员家属互助帮扶活动;汕头国际海员俱乐部协助船员注射疫苗,帮助船员代收快递等,都得到了广大船员的认可。
《标准》全文如下: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船员劳动待遇标准
1.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经营管理、船员权益保障,减少海上劳动争议,维护船员队伍稳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关爱船员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并履行《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的船东及所聘用的中国船员。
3.船东应当为船员提供数量充足、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用品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中建议的防疫药品。
4.船员换班上下船,按上下船港口所在地政府和合同约定的遣返地所在地政府规定,在指定隔离点集中隔离的,自集中隔离之日起到集中隔离期满之日止,船东应按不低于该船员在船期间的基薪标准支付船员工资,并足额支付隔离费用。船员返家之后居家隔离或到家后再次发生集中隔离的,不在本条规定范围内。
船员换班上船隔离期满后,非因船员自身原因未能上船的,船东应按前款标准支付船员隔离期间工资。
船员换班下船隔离期满或换班上船隔离期满后未能上船的,船东应及时安排船员遣返至合同约定地点,并支付遣返费用。
5.船舶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的,船员在船隔离或进行医学观察的,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船东应依法支付在船工资。船员下船隔离或进行医学观察期间,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船东应按不低于基薪标准支付船员工资。
6.船员在船期间(含换班上下船隔离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船东应及时安排船员就医,就医期间待遇参照《船员伤病亡处理行业标准》规定处理。
7.船员在船期间合同期满后未能按时换班下船的或船员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合同期满后,船东未及时与船员订立新合同的,原合同有效期顺延。
8.船员在境外换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使领馆要求隔离的,隔离期间的待遇按本标准第4条规定执行。船员在境外换班,隔离期满后,因不可抗力未能按期回国滞留境外的,船东应积极帮助船员尽快回国,保障船员的生活和安全,支付船员滞留期间合理的住宿、交通费用并按照不低于集体协议的标准支付伙食费,滞留期间应按不低于船东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船员工资。
9.船员在境外感染新冠肺炎疫情,治愈或医疗期结束后仍因不可抗力不能回国的,从治愈或医疗期结束之日起,船东应积极帮助船员尽快回国,保障船员的生活和安全,支付船员滞留期间合理的住宿、交通费用并按照不低于集体协议的标准支付伙食费,滞留期间按不低于船东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船员工资。
10.船东向船员支付隔离、医疗观察期工资的,应在本月或次月工资发放时发放,不得无故拖延。
11.船员换班下船发生集中隔离的,隔离期间应为工作时间,船员公休期应从船员遣返至合同约定地点且结束集中隔离之日起计算。
1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船员在船心理压力和健康风险增加,船东应合理支付船员疫情补贴。疫情补贴应为船员收入,船东不得以购买疫情防控用品等方式替代发放疫情补贴。船东可根据船舶营运需要,自行确定疫情补贴的发放标准。
1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伙食供应成本上涨,船东应向船员支付疫情伙食费补贴,补贴标准为1美元/人/日。
14.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结束,本标准自行废止。
本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 中国船东协会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