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海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实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船舶本质安全水平,威海海事局加强船舶现场监管力度,三季度(7-9月)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81艘次,缺陷435项,滞留船舶16艘次,滞留缺陷55项。其中以下五类缺陷需要船舶重点关注。
第一类
缺陷类别
11艘船舶因防火结构、消防设施不满足要求被滞留。例如:机舱逃生梯道防火挡板最上一阶挡板缺失、机舱逃生通道防火自闭门不满足A级防火要求、应急消防泵无法启动、应急消防泵在检查期间10min内未启动出水、主甲板消防总管锈穿等。
法规要求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第4篇2-2章1.3.3 消防泵和消防总管的布置:(c) 作为应急消防泵驱动动力的柴油机,除在热带海区航行的船舶外,应在温度降至 0℃时的冷态下能用人工手摇曲柄随时起动。倘不能做到,或可能遇到更低气温时,则应考虑到加热装置的储备和维修,并取得认可,以确保随时起动。倘若人工起动不可行,则允许采用其他起动装置。这些起动装置应能在 30min内至少使柴油机驱动的动力源起动 6 次,并在前 10min 内至少起动 2 次。
相关建议
该类缺陷暴露出船员在关键性设备维护保养不足,船舶消防演习走过场,公司登轮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监控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第二类
缺陷类别
6艘船因各类报警系统不满足要求被滞留。例如:通用报警系统仅能从驾驶台操作、驾驶台两个火灾报警及故障报警失效、驾驶室不能激发舵机的失电、过载、低液位的声音报警。
法规要求
火灾报警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第4篇2-2章1.12.1 一般要求:
(1) 任何具有手动报警按钮的自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应能在任何时候都能立即动作;
(2) 应对操纵系统所必需的电源和电路在断电或故障时作适当的监测。故障的发生应在控制板上发出声、光故障信号,这一信号应与火灾信号有区别;。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第4篇2—1章2.7.3(8)①涉及的电路及电动机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载报警装置,如设有包括起动电流在内的过电流保护,则应不小于所保护电路或电动机满载电流的 2 倍,并应配置能够允许适当的起动电流通过。当采用三相供电时,则应设置能指示任一相断开的报警装置。本条所要求的报警应为声光报警,并应位于主机处所或正常控制主机的控制室内的明显位置上,在驾驶室内也应设置声光报警。
相关建议
管理公司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强化登轮检查工作。船舶要按要求完成开航前自查工作。
第三类
缺陷类别
5艘船舶因号灯号型不满足规定被滞留。例如:艉灯弧度不满足135°、失控灯水平光弧被桅杆遮挡超过6°、船舶多个信号灯灭失等。
法规要求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第4篇 船舶安全;第8章 信号设备
《避碰规则》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
相关建议
船舶号灯号型是船舶防碰撞的重要设备,船舶不按规定显示号灯和号型容易对船舶态势构成误判,从而发生碰撞危险。船长和驾驶员要高度重视设备的可用性,加强日常巡检,确保航行灯信号灯处于良好工况。
第四类
缺陷类别
4艘船舶因配员不满足要求被滞留。例如:船舶未按照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备船员,缺船长一名、两名船员(王XX、徐XX)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等。
法规要求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相关建议
航运公司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船员配备要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船长作为船舶安全防污染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杜绝配员不足,保障船舶安全航行。
第五类
缺陷类别
3艘因船舶主、辅机械不满足要求被滞留。例如:应急发电机在船失电45s内无法自动启动供电、应急发电机间气瓶止回阀未设置在应急发电机间。
法规要求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第4篇2—1章3.3 应急电源一般要求:在主电源供电失效时应能自动起动和自动连接至应急配电板,且本章 3.4.1(对客船)或 3.5.1(对货船)所规定的各项设备自动换接至应急配电板、原动机的自动起动系统和原动机的特性均应能使应急发电机在安全而实际可行的前提下,尽快(最长不超过45s)地承载额定负载。
关于压缩空气系统详见3.6.3(3) :所有这些起动、充电和能源储存设备均应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这些设备除操纵应急发电机组外不应作他用。但这并不排除通过设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的止回阀,由主或辅压缩空气系统向应急发电机组的空气瓶供气。
相关建议
管理公司和船员要高度重视船舶应急设备,责任船员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应急电源工况正常。
威海海事局提醒各位船东和船长:
航线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船舶各类设备良好的技术条件是船舶安全适航的保障。在此,小编再次提醒各公司和船舶切实履行责任,重视船舶维护保养,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平安是福,航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