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关于无提单放货的最新判例! ReedSmith礼德 2021-09-12 20:20

货物索赔方由于未能证明其损失仅获香港法院判予1,000港元的象征性损害赔偿金

摘要:在Perfect Best Asset Management Inc. v. ADL Express Ltd and Another [2021] HKCFI 2310一案中,原告因被告无提单放货提出索赔。第一被告提出了如时效等抗辩,但是全部抗辩都被法院驳回。虽然原告成功证明第一被告的责任,但是法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其损失,因此最终只判予原告1,000港元的象征性损害赔偿金。

作者:李连君,李民,沈信安,冯易琦,庄伟鹏,吴梓婷

原告是一家电脑配件的制造商和销售商,而第一被告则负责提供物流服务。原告向第一被告下达了运输7个电脑配件的集装箱(货物)的订单。第一被告为此向原告签发了7份合并提单,把原告列作托运人。由于第一被告没有拥有任何船只,第一被告联系了Yang Ming Transport Corp (Yang Ming) 安排货物运输。Yang Ming随后签发了2份海运提单,把第一被告列作托运人。

第一被告和Yang Ming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了货物(无单放货)。原告在事后一年多,经向第一被告询问货物情况后,才得知无单放货一事。但是,事实上货物最终还是交付了给原告的最终买方Koodoo Technologies(买方),而买方亦向原告支付了至少部分的货款。

原告基于无单放货向第一被告提出索赔,要求第一被告赔偿货物的发票价值与买方支付的部分款项之间的差额。此案由高等法院暂委法官韦浩德审理。

判决 

由于第一被告承认无单放货,本案的焦点主要为第一被告提出的各种抗辩,以及原告是否能够证明其损失。与之相关的主要论点和法官的判决如下:

第一被告的标准贸易条件是否有被并入原告和第一被告之间所签订的运输协议中

第一被告辩称,其交易条件(交易条件)是通过载于发给原告的文件中的以下条款并入运输协议中的:“所有业务均受限于[第一被告]的交易条件,就相关细节请浏览我们的网站。”但是法官认为,提单的相关条款排除了交易条件的并入,而且第一被告并没有就交易条件给予原告足够的通知。因此,法官认为交易条件并没有被并入交易条件中。

第一被告在相关时间是否为Yang Ming的代理人

法官认为第一被告并不是作为Yang Ming的代理签发提单,因为提单并没有将Yang Ming列为委托人,而第一被告和Yang Ming之间也不存在任何正式的代理合同。提单上的“作为代理”字样并不能协助第一被告的抗辩,原因是该字样并没有明确第一被告作为所谓代理的委托方的身份。

原告是否同意无单放货 

第一被告辩称原告曾通过电传指令同意无单放货。但是,法官认为事实上原告并没有电传要求无单放货。此外,法官认为如果原告真的同意了无单放货,原告不会继续持有提单的原件。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海牙维斯比规则》第3条第6款及/或提单中第8.2.1条项下的诉讼时效

首先,法官认为《海牙维斯比规则》里所规定的义务只适用于海运和卸货期间,但不适用于卸货后的货物处理过程,但是第一被告未能证明货物的交付属于卸货程序的一部分。

至于提单第8.2.1条,其规定货物在“全损”的情况下受限于11个月的诉讼时效。法官指出该条款载于第一被告的标准条款,因此第一被告所依赖的相关免责的措辞必须明确才能有效构成免责。法官认为“全损”一词意思含糊,法官必须对其作出狭义的解释或在适当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托运人的解释。由于法官认为第8.2.1条不够精确以涵盖无单放货的情况,而且也没有明确托运人是否必须知悉相关的损失,因此法官驳回了关于时效的抗辩。

原告是否证明其损失和损害

原告辩称其已证明其因第一被告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失去货物的控制权,因此成功证明了其损失。原告基于此索赔货物的发票价值与买家所支付的部分货款的差额。对此,法官注意到货物最终确实交付给了买方,而且买方也向原告支付了至少部分的货款。法官认为原告对于其损失有举证责任,但是原告并没有对此提交任何相关的证据。法官指出本案的文件证据并不充分,而且原告的几个关键证人均没有出具证词或参与开庭,原告对此也没有提供任何可信的解释。鉴于上述关键证人的缺席和沉默,法官认为必须在本案中作出不利于原告的推论。相反,第一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原告的关联公司发给买方的详细付款记录,而该记录明确指出涉案的7个集装箱的相关货款已被全部支付。

法官认为,虽然原告证明了第一被告的责任,但是原告未能证明其因此受到了任何损失。因此,法官决定只判予原告1,000港元的象征性损害赔偿金。

 结语

在本案中,原告因无法证明其损失而只获判予1,000港元的象征性损害赔偿金。本案具体说明了诉讼方必须清楚了解其对于涉案不同问题的举证责任,并及时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以满足举证的责任。如果诉讼方未能提供关键的证人或文件证据,也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法院有可能会对其作出不利的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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